赵秉钧的自辩通电揭示了刺宋案真相



芦笛


在拙著《是谁杀了宋教仁》第二节《密件说明了什么》中,我分析了警方从应桂馨家抄出的与赵秉钧、洪述祖等人来往的函电,指出:第一,光凭那些材料,并不足以证明赵秉钧介入了杀人案,只证明赵秉钧和应桂馨曾有工作联系。第二,如果洪述祖在密件中所说是真,则赵秉钧和袁世凯的确卷入了搜集国民党领袖丑闻的阴谋活动。第三,杀宋是应桂馨的主动提议。第四,密件从未提示袁、赵与闻并同意杀宋的密谋,杀宋有可能是洪述祖自作主张。第五,洪述祖对应桂馨作出的“毁宋酬勋”允诺不可信,“毁”指的是“毁谤”,不是杀人。

最近看民国史资料,愕然发现这些话赵秉钧早就在他的自辩里讲过了。只是我过去无由看到全文,只从丁中江著《北洋军阀史话》中看过节录,因此不得不去作那重复劳动。

下面介绍一下老赵于1913年4月28日发给全国的自辩通电内容(原文见朱宗震、杨光辉编:《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257-26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一版):

1)对他涉案的主要证据的解释

老赵指出,从嫌犯应桂馨家中搜获的密件,只有一件直接涉及到他本人,那就是他于刺宋案发生前三月(1月14日)给应桂馨写了封信,说“密码送请检收,以后有电直寄国务院可也。”外附应密电码一本,上注“国务院应密,民国二年一月十四日”字样。

老赵的解释是,民国元年(1912年)12月中,应桂馨以国民共进会会长身份,循例进京,谒见袁世凯和老赵,说他领导的国民共进会本由青帮与洪帮(原文作“红帮”)组成,这些会党既不能招抚,又杀不胜杀,只能设法解散。他愿意担任此工作,并向政府索款五万元作为解散费。政府同意了他的建议,决定钱从内务部拨给。此事有案可稽。民国二年一月,应返沪前求见,要求发给国务院密码电本。因为中央特派各省人员一向用密电报告工作,赵便同意了,但赵又怕他打着自己的名义在外招摇撞骗,因此特别写信关照他以后有电直寄国务院,那意思是告诉他彼此不过是公务关系,无私谊可言。为了保密,国务院的密码电报都不由邮局翻译,而是由秘书翻译。应桂馨使用的“应密”电本由洪述祖分管。这就是他那封信的由来。

2)抵赖

赵在自辩中否认他看过应桂馨发给他的所有密电,并引用2月22日洪致应函中“智老已将应密电本交来,……纯令归兄一手经理”一语,说:“可知凡属应密来电,洪述祖均未译呈,本总理无从查阅也。”

我在《是谁》文中已指出,老赵在此撒了谎。

在警方查获的密件中,应桂馨一共发给赵秉钧三封电报,分别为1月26日的“应密,径电”:“国会盲争真相已得,洪(指洪述祖)回面详”;2月1日的“应密,东电”:“宪法起草以文字鼓吹,主张两纲,一除总理外,不投票;一解散国会。此外何海鸣﹑戴天仇等,已另筹对待”;以及2月2日应致程经世(国务院庶务秘书)转赵的“应密,冬电”:“孙﹑黄﹑黎﹑宋,运动极烈,民党忽主宋任总理,已由日本购孙黄宋劣史,警厅供钞,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用照辑印十万册,拟从横滨发行。”

这三封电报都未经洪述祖之手,洪得到“应密”电本是2月22日(或22日前)的事,此后才由他“一手经理”对付宋教仁,并非老赵说的一直由洪分管 “应密”电本。因此,在洪接手前,应桂馨发给老赵的电报,洪未必能看到,而老赵必然都看过。应发给赵的第一封电报里说 “洪回面详”,更证明他发电时洪不在北京,绝无可能如老赵说的那样,所有的电报都发给洪了。老赵借洪后来说的“一手经理”的话撒谎抵赖,实在太不高明。

但老赵不知道应洪后来之间的通讯倒很可能。我的推测已经说过了:他在接到应桂馨最后一封电报后,觉得搜集散布宋教仁的国外丑闻对不起朋友,便于2 月4日要洪述祖用“川密”电码本和应桂馨联系,此后更在2月22日将“应密”电本交给洪述祖,让他“一手经理”,自己不再过问,此后应桂馨即停止与赵联络,只跟洪述祖联系,老赵很可能并不知情,起码没有证据证明他确实与闻了暗杀密谋。

3)指出“毁宋酬勋”不可信

这段证词我倒是在丁中江的《北洋军阀史话》中看到了,也在《是谁》中引用过。此处不赘。

4)变相承认袁世凯赞同搜集散布孙、黄、宋在日本的丑闻,但否认卷入谋杀

老赵指出,洪致应函中所谓“冬电到赵处,即交兄手,面呈总统,阅后色颇喜,说弟颇有本事,既有把握,即望进行等语”,指的是应在“冬电”中提出的收购孙黄宋在日本的丑闻以及宋在日本犯下诈骗罪的警方刑事提票、并广为散布的建议。“兄又略提款事,渠说将宋骗案及照出之提票式寄来,以为征信”一语,说的也是收买 “宋犯骗案提票”——“可知款系收买提票之款“。他强调指出:“所谓‘喜悦’,所谓‘进行’,均指提票而言”。

类似地,2月8日洪致应函中“宋案有无觅处”、2月11日洪致应函“宋件到手,即来索款”,2月22日洪致应函“请款总要在对象到后”等语,“皆指收买宋在日本骗案刑事提票而言,决不至于影响于谋杀”(解释:此话的现代解读为 “与谋杀决无相干”)。

老赵这里面临的是两难:证据确凿,全盘否认是不可能的。若不说明真相,就要涉嫌谋杀;但若承认袁世凯和他只是在背后策划搜集孙黄宋国外丑闻,特别是高价收购宋在日本犯下的刑事案提票,并非谋杀宋教仁,则按当时的道德标准,袁和他都要身败名裂。他解决这两难的办法,是在说明真相的同时,诡称同意收购宋的刑事提票是洪述祖假借政府名义欺骗应桂馨,他和袁世凯都给蒙在鼓里,理由是:

“2月4日洪致应函所谓‘冬电到赵,即交兄手,面呈总统’,其‘面呈总统’一节,尤为虚构。各部员司谒见总统,向有该部长官带领。总统府门禁森严,来宾均先登记。本人既未领洪谒见,门簿也未见登记,其为不根之谈,显而易见。至于2月2日应经程经世转致的冬电,本总理实未曾见。”

我已在《是谁》文中指出,这完全是撒谎。2月2日应发给程经世转赵秉钧的“冬电”并不经过洪述祖之手。如果老赵不告诉洪,他怎么可能知道应桂馨正在收买宋教仁在日本的刑事提票?因此洪述祖说的才是实话。大概老赵觉得宋教仁是他的朋友,干这种背后捅刀子的事对不住人,因此便交给洪述祖去“一手经理 ”, 转呈总统,自己不再过问,以示他“公私分明”。

5)谋杀是应桂馨在3月13日主动提议的

老赵指出,应直接或通过程经世发给他的电报,以及洪述祖给应的大部分函件,“皆于谋杀无涉”。杀宋是应桂馨在3月13日写信给洪述祖主动提议的,杀机动于《民立报》发表了宋的讲话,此前的各函电都与谋杀无关。如洪述祖2月1日致应函说的“大题目总以做一篇激烈文章方有价值”,2月2日致应函说“须于题前密电老赵索一数目”等语,指的其实是解散“欢迎国会团”(注,“欢迎国会团”为宋教仁发起组织的民间团体,主张国会拥有制衡政府的完善立法权,并自行决定国会与首都所在)。2月4日以后各函,说的都是收买宋案提票的事。直到3月13日,应桂馨“始露谋杀之端倪。即以该函中‘若不去宋’一语而论,系属反挑之笔,尤见去宋之动机起于应之自动,而非别有主动之人,文理解释,皎然明白。此证明中央政府与宋案无涉者也”。

这些话正是我独立分析得出的结论。但我以前只看过丁中江《北洋军阀史话》中引用的赵的自辩通电的片段,没有特别注意应的杀心是被宋教仁的公开谈话触发的,而应桂馨其实已经说明白了这一节:

3月13日,应致洪函:“《民立》(芦案:报名,系国民党所办)记钝初在宁之说词,读之即知其近来之势力及趋向所在矣。事关大计,欲为釜底抽薪法,若不去宋,非特生出无穷是非,恐大局必为扰乱。惟中间手续,无米为炊,固非易易。”

那么,《民立报》到底刊登了宋教仁什么说词,以致为他招来了杀身大祸?查《中华民国大事记》(韩信夫、江克夫主编,第一册,244页,中国文史出版社)可得:

“3月9日 宋教仁于7日抵南京后,是日……发大政演说:政体主张单一国制,实行责任内阁,省行政官民选,省为自治团体,国务总理由众议院推出。”

这就是说,以后谁作总理,其实是他说了算。更严重的是他到上海后又透露了心目中的总理人选:

“3月12日,《民立报》发表宋教仁对该报记者之谈话,略谓宋表示希望黄(兴)、唐(绍仪)二公当选正式政府总理。”(ibid, 245页)

所以,宋心目中的总理人选不是孙中山,而是陈其美与之颇有矛盾的黄兴,副总理则是唐绍仪。此公连革命党都不是,乃是孙中山深恶痛绝的“官僚派”、老袁的旧交。虽然后来他因权力斗争与老袁翻脸,倒向了孙中山,但他毕竟不是同盟会员,毫无光荣革命历史,陈其美能服气么?反过来,唐绍仪乃是第一任内阁总理,被老袁挤兑得负气挂冠而去,老袁又何必怕这手下败将卷土再来,甚至怕到要去杀了宋教仁?

6)应桂馨本系逃犯,是中央应程德全的请求才予以特赦任用的

老赵披露,应桂馨本人曾卷入湖北马队滋事案,是被湖北都督黎元洪通缉的逃犯。后程德全为他向黎元洪求情,说应愿意立功赎罪,解散共进会那黑社会组织,袁世凯据此才发布特赦令,条件是“嗣后该共进会如有不法,惟应夔丞是问。即由该督(芦按,程德全)责成担任,并酌予委任。”应桂馨就是这么当上江苏驻沪巡查长的。后来浙江都督报告中央,共进会在苏沪一带有不法情事。因为程德全是他的特赦担保人,因此袁世凯令程德全密查,程在回报中为应桂馨说了好话,袁这才没有惩罚他。老赵说,由此可见,中央用应桂馨“亦只允从疆吏之请,始终并无成见”,而且对他始终是提防的——“防闲之意,迄未稍疏”。

老赵披露的这些情况,都有来往文电可查,在那个透明开放自由的时代,他没有可能撒谎。他爆料的目的,无非是把责任推给为国民党控制的江苏都督程德全,言外之意是:如果不是程都督担保,应桂馨也就不会被赦免,遑论被政府委任。若要追查责任,到底是江苏都督的大,还是中央的大?

这当然是政治斗争,不过若按程序正义而言,老赵的确占足了理:若只是因为赵秉钧当过应桂馨上司就成了谋杀主谋,那当年担保应桂馨的程都督又该定什么罪?

袁世凯在1913年4月28日为宋案复黄兴电中,简略地重复了赵秉钧自辩通电的内容,指出杀宋是应桂馨主动提议的:

“黄克强先生鉴,宥电悉。据程都督、应民政长电呈各种证据,三月十三日以前似专为解散国会团及应、洪串谋挟制讹诈各事,词意甚明,与刺宋案无涉。惟十三日以后各函,应有‘如不去宋’一语,始寓造意谋害之点。俟人证齐集,审判公开,自能水落石出。至赵君与应直接之函,惟一月十四日致密码电一本,声明有电直寄国务院,绝无可疑。如欲凭应、洪往来函电遽指为主谋暗杀之要犯,实非法理之平。……请约法家将各项证据详细研究。公本达人,当能洞察。……公为人道计,为大局计,必得使法理与事实,两得其平。国事艰难,人心险恶,转移风气,是所望于我公。袁世凯。勘。印。”(《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262页)

老袁可谓先知先觉,在那个时代率先喊出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口号,坚持司法独立原则,主张“为人道计,为大局计,必得使法理与事实,两得其平”,指出光凭赵秉钧寄给应桂馨一本用于公务的密码本,以及应洪之间的来往函电,就“遽指为主谋暗杀之要犯,实非法理之平”,缺乏事实根据。而且,由地方行政长官出面,要求司法部同意他们组织特别法庭审理宋案。被司法总长许世英根据临时约法与编制法规定驳回后,黄兴竟诬指许包庇罪犯,逼得他辞职,就更是“实非法理之平”了。用文明眼光来看当年中央与孙黄之争,我实在看不出孙黄辈究竟占了什么理。

然而造反派是不讲理的。我从未见到国民党人对赵、袁的这些说词据理批驳,看到的只是他们效法闭着眼睛猛哭的孩子,自说自话。

早在4月13日国民党在上海召开的追悼宋教仁大会上,国民党要人就一口咬死袁世凯是杀人主谋:徐血儿诬指“北京某当局”主使;于右任早在程德全、应德闳公布警方查获的密件之前12天,便得知了“毁宋酬勋位”一语,以此曲指袁赵杀人;沈缦云指控 “政府杀人”;孙中山代表马君武则说什么:“宋先生之死,实死于官僚派之手”;高一某直斥北京政府为“专制政府”、“假共和”、“强盗政府”、“杀人机关 ”,公开号召:“吾人须准备对付之方法,对付不了,则推倒之。不胜,则继之以血战”;潘仲荫则大呼:“杀宋先生者非他,袁世凯是也!(大拍掌)吾人继宋先生未竟之志,第一当不承认袁世凯为总统”;陆颂橘则说:“我说主犯并无别人,必系想做皇帝的那一个人”;黄膺白也号召推倒袁世凯:“非推倒袁氏不可。欲推倒袁氏,微论吾人,老死继以幼,男死继以妇。即就今日到会二万人而论,有何一袁之不可倒?!”……最奇怪的是,留学英国的法学家、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伍廷芳也参加了大会,对同志们这些肆意践踏法律的言行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ibid, 285-288页)!

由此可见,当时国民党 “南派”真正关注的,不是通过法律手段查明真相,而是借此案倒袁,以一劳永逸地消除他们对袁世凯窃国称帝的隐忧。因此,刺宋案对他们来说其实不是杀人案,而是有力的政治斗争工具,通过它可以达到倒袁的政治目的。老袁期望黄兴“为人道计,为大局计,必得使法理与事实,两得其平”完全是一厢情愿。孙黄辈关心的不是人道也不是大局,更没兴趣遵循法理,尊重事实。

因此,国民党内部所谓“法律解决”与“武力解决”两派的分歧,不过是手段之争,那“解决”指的不是将宋案查个水落石出,而是借此结果老袁。宋教仁 3月22日逝世,23日应桂馨被捕,24日租界捕房从应家搜出密件, 25日孙中山从日本返国抵达上海,还不可能知道密件内容,但他当晚就与黄兴等人商讨对策,“决议无论如何按正当之手段,诉之于世界之公议,而将袁排斥之 ”,计划由参议院提出弹劾袁世凯案(韩信夫、江克夫主编《中华民国大事记》第一册,247-248页,中国文史出版社)。这就是他们为何自始至终闭着眼睛嚷嚷,只专注于斗倒老袁,毫无兴趣通过法庭调查追出真正的幕后主谋来。

国民党这么干可以理解,最不能原谅的还是御用史学家们。中共的官方著作不必说,就连丁中江和陶菊隐在其史学著作中也都只敢按着国民党定下的调子跳舞,蓄意把老赵自辩全文中的要紧处略去。我写出《是谁》的初稿迄今已有四年,可直到最近我才看到了老赵自辩的全文,不能不慨叹中国史学研究之难,完全在于国共两党的御用史学家们为后人刻意制造了障碍。

其实用不着袁大头说的什么“请约法家将各项证据详细研究”,任何一个不带偏见的人通过客观分析公布的密件,都可以得出类似于赵秉钧的结论。我看到丁中江转述的北洋政府的说词,是在我写出《是谁》的第二节《密件说明了什么》之后,此前我只是看了密件,无论哪方的说词都没看到,光是分析那些函电,我就独立得出了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五条结论。我已经在《是谁》中指出了,根据科研中的“双盲法”原理,这一事实本身就提示赵秉钧的自辩更接近真实。在《是谁》写出后我看到的原始材料都支持了我在该文中提出的假说。

不难想象,当初能够自由接触这些原始材料的学者们如能客观思考,有足够的学术勇气,本不难得出客观的结论。惜乎这些人没有这么做,却跟着国共两大流氓党一口咬死老袁杀人。对这种斯文扫地的作法,我这后生小子只能谥之曰:

贻羞千古
腾笑万方

作者:芦笛 在 芦笛自治区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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