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及鞍钢宪法产生的背景,自然应从鞍钢谈起。
鞍钢(鞍山钢铁公司)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恢复和建立起来的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其前身是1916年成立的中日合办的鞍山振兴铁矿公司,以后演变为1933年成立的昭和制钢所。1945年8月抗战胜利后被国民党政府接收,1948年2月19日,人民解放军攻克鞍山,12月26日,经东北行委批准,鞍山钢铁公司正式成立。
作为共和国钢铁工业的长子,鞍钢受到了党中央和毛泽东的特殊关注,它也为解放战争的全面胜利和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
1952年11月12日,鞍钢炼钢厂炼钢平炉创造了以六小时零九分钟炼一炉钢的新记录。工人们于12月2日致信毛泽东主席,报告了这一喜讯。毛泽东于12月14日致信炼钢厂全体职工,表示很高兴地读了工人们的来信,并认为“这不仅是你们的光荣,而且是我国工业化道路的一件大事”。1953年12月21日,鞍钢全体职工又致信毛泽东,报告鞍钢无缝钢管厂。大型轧钢厂、第七号炼铁炉三大工程的胜利完成。毛泽东于12月25日即回信说,鞍钢三大工程的胜利完成,“是1953年我国重工业发展中的巨大事件”,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重大贡献”
鞍钢是我国“一五”计划的“重中之重”。他们不但担起了共和国钢铁工业的半壁江山,而且还建立了在当时的国营企业中最为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1950年2月,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全面建立生产责任制的决定》,鞍钢随之陆续建立了保障生产经营顺利运行的规章制度,如生产调度、人事考勤、经济核算、班组管理、产品标准、质量检验等,使企业开始走上了专业化管理的轨道。从1953年起,鞍钢有步骤地加强了计划管理、技术管理、经济核算和责任制。仅就技术管理而言,1953年到1955年间,鞍钢共制定和修改技术标准243种,技术规程417种,建立与健全了现代技术规程和质量监督工作。
1960年3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批转《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批示中,以苏联经济为鉴戒,对我国的社会上义企业的管理工作作了科学的总结,强调要实行民主管理,实行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员三结合,即“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制度。1961年制定的“工业七十条”,正式确认这个管理制度,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扩大企业民主,吸引广大职工参加管理、监督行政,克服官僚主义的良好形式。当时,毛泽东把“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制度称之为“鞍钢宪法”,使之与苏联的“马钢宪法”(指以马格尼托哥尔斯克冶金联合工厂经验为代表的苏联一长制管理方法)相对立。
毛泽东代表中央写的批示说:鞍钢是全国第一个最大的企业,“过去他们认为这个企业是现代化的了,用不着再有所谓技术革命,更反对大搞群众运动,反对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方针,反对政治挂帅,只信任少数人冷冷清清的去干,许多人主张一长制,反对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认为‘马钢宪法’(苏联一个大钢厂的一套权威性的办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现在这个报告,“不是马钢宪法那一套,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指示要求大中企业,一切大城市都要把它当作一个学习文件,有领导地“实行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城乡经济技术革命运动”。
现代企业民主的典范 - 中国《鞍钢宪法》
在《鞍钢宪法》中,其精髓公认的就是“两参一改三结合”,即“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人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有人考证,说“鞍钢宪法”的提法,来自于毛泽东对1960年3月11日中共鞍山市委经辽宁省委向党中央递交的《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批语,因为其中出现首次了“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的字句,但有人考证,“两参一改三结合”最早来自于1959年12月至1960年2月,毛泽东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谈话记录。但因为《鞍钢宪法》与“大跃进”、与“群众运动”、与“政治挂帅”、与“否定技术权威、工人领导一切的极‘左’思潮”扯上了关系, 80年代的时候,已经被“厂长经理负责制”的浪潮所淡化,如今更是被崇敬、膜拜西方经济学的管理思维所乃至于私有化思潮所覆盖。
客观地讲,剔除一些非理性的历史因素,《鞍钢宪法》所表达的,是一种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中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基本理念,而且,要谈“民主”,恐怕《鞍钢宪法》精髓中体现的“以人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群众为本”,正是不折不扣的民主思想。
其一,决策民主,在企业管理中,不能够“一把手”为所欲为,必须听取工人群众的意见,工人群众对企业的决策有发言权和否决权,草民参加工作的时候,车间的分配方案、工作制度,还可以见到是在工人、班组长、车间主任、厂领导之间“讨价还价”。比如企业领导想拿数十万、数百万年薪,恐怕在工人那里就难以通过,企业领导想贱卖、私吞国有、企业资产就会有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
其二,劳动民主,企业领导必须坚持在生产第一线,而不是成为地位优越的官僚式管理者,记得当时强调“工人身上多少汗,厂长身上多少汗”。草民记得小时候一位在国营煤矿工作的亲戚说过,他们矿务局下属一个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恰逢当日干部下井,该矿各管理科室领导乃至于矿领导多人殉职,如今的企业,特别是私有煤矿,恐怕是少之又少了。
其三,技术民主,在企业的技术决策、技术更新、技术进步中,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人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够充分发挥设计、管理、操作实施各个环节的特长,比如草民曾经设计过的技术改革图纸,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一眼就看出来不合理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技术出身的车间主任、厂长也参与审阅,保证实施的成功。
《鞍钢宪法》的精髓,体现出来的民主内核,如果能够在社会主义经济领域得以发扬,是大有好处的,中国早在50年代总结出来的民主管理、民主办企业的思想,在70年代之后,欧美的企业制度中也出现了,据崔之元教授介绍,“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教授罗伯特·托马斯(Robert Thomas)明确指出,‘毛主义’是‘全面质量’和‘团队合作’理论的精髓,即充分发扬‘经济民主’——两参一改三结合——恰是增进企业效率的关键之一。”、“1983年以来,美国已经有27个卅修改了公司法,取消了股东是企业的唯一所有者的概念,要求管理者不仅要对股东(stockholder)负责,而且要对广大的‘利害相关者’(Stakeholder)负责,而劳动者是‘利害相关者 ’中的主要成员”。
现代学者精英们大谈“民主是个好东西”,却忘记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曾经涌现过的“好东西”,偏习惯把眼睛盯在遥远的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