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移民至加拿大,因工作及学业所需,有一个英文名字是较为方便的。一方面是让身边其它种族的人士,包括同事、上司、朋友等等来说,在发音及记忆方面较为容易;另一方面,由于有很多的中文字的英文拼音都是相同,所以原本中文名字不相同的两个人,其英文名字可能是一样。举例说,“张立”及“张丽”是两个不同的名字,但其英文拼音是相同的。有时可能会引来不方便的情况。
例如在出外旅行后回来加拿大,在移民部入境时,跟多名人士的姓名相同,移民官员会多花时间在档案上查看每个人的资料,如其中一人是罪犯的话,其它相同姓名的人便有机会受到无妄之灾,受到移民官的多番查问后方可入境,在费时之余,精神上也遭受不少压力。国际汇款有可能因为另外一个张立的违例操作, 你也上了黑名单。
因此,有一些人会考虑更改名。在加拿大,更改姓名是由省政府所管辖及处理的。例如在安省,现行的更改姓名法例是在1987年开始实施。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才可申请更改姓名:
1.申请人必须最少在安省居住了12个月;
2.申请人必须是16岁或以上;如果申请人是在16至18岁之间,申请人必须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可更改姓名,除非申请人是已婚;
3.如16岁以下的孩子申请更改姓名,必须由父母的其中一方或监护人为孩子作申请人,并取得其它任何拥有孩子的抚养权的人士的书面同意。
此外,在申请表中,申请人需申报是否曾触犯刑事法例,被判处有罪,或案件是否正在审理当中。即使申请人是未成年,也需同样申报是否曾触犯青少年刑事法例。倘若申请人是有刑事案底的话,便需要呈交有关的文件及警察局记录。
在申请表中,申请人也需申报是否曾经欠债。这处所说的欠债不是指及跟银行或财务机构货款,而是指及是否因欠债而被告上法庭。同时,申请人也需申报所拥有的房地产是否被债权人登记了所有权及申请人是否正在申请破产。
申请人不要以为更改名字只是一个人的事情。根据法例,如申请人是已婚或是与同居配偶签署了一份同居关系宣誓书的话,便必须向配偶或同居配偶取得其同意书,才可进行更改姓名。申请表中也存有一份称为“担保人书”的文件,申请人需把此“担保人书”交给一位专业人士签署,此专业人士能证明申请人在安省居住了最少 12个月。概括来说,专业人士是包括各类的医生、学校校长、律师、银行经理、法官等等。如申请人没有认识上述专业人士作担保人,可由一名认识了5年或以上的朋友签署“担保人书”。不过,申请人的亲人是禁止担任担保人的。
最后,申请人需要在律师或国际公证人或宣誓专员面前宣誓及签署所提供的资料及文件均为真确的,然后才可递交申请。处理申请的时间约是一个月。申请获得通过后,申请人会获发一份“更改名字证书”,申请人便可凭此证书到不同的政府部门重新办理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车牌、健康咭、公民咭等。此外,申请人也需向银行、财务机构或其它的私人机构更改记录。
至于在更改姓名后,是否有需要同时更改签名的样式呢?答案是不必要的,是悉随尊便。
由上述可见,申请更改姓名的手续并不复杂,但却十分琐碎。此外,姓名对一个人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若要更改姓名,必须在事前详加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