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要和这里说再见了, 既不是主动辞职, 也不是被雷, 而是我将要选择一种所谓的"志愿离职", 交换条件是领取一点遣散费, 但保证不起诉公司. 在和公司近2年的来来回回以后, 这是我认为还不错的结果. 趁我的感受还新鲜, 先记下一些感受.
美国科技公司
这个小题目也许太大了, 我知道我仅能对自己工作过的这家科技公司写下感受. 但是鉴于这家公司也是老牌的科技企业, 在它的行业内也算老大.所以以小见大, 也许我有点资格对美国科技公司的文化和工作方式做一点概括.
美国大公司的内部管理其实是相当封建和等级制的, 虽然有HR 和劳工法规范, 但是公司也有相应的劳工律师和法律顾问来为他处理劳资问题(当然是对公司有利, 法律上可以开脱的方向来处理). 除非有工会组织的辅助, 一般雇员很难和公司讲道理.
其实美国对公司企业非常保护, 劳工法的规范本质上是对公司有利的. 这也可以理解, 因为公司的强盛和发展是符合美国社会的根本利益的. 它保证了美国的国际竞争优势同时创造大量的就业和税收. 美国在根本上是不愿意有严格的劳工法来伤害公司的高速发展,尤其是发展快速的高科技企业. 在高科技企业工会是不存在的, 这样给予了企业很大的优势来随意处理员工的去留, 这也符合科技企业的高风险和高机遇. 对于小型企业, 劳工法明确规定15人以下的公司在普通适用的劳工法面前可以完全豁免. 这对小型企业主也是十分宽厚的. 美国这一点和欧洲发达地区很不一样, 但是总体上它给予了美国企业很大的竞争优势.
现在反过来, 讨论一下我们一般雇员, 尤其是我们中国人在美国高科技企业工作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