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看完佛洛姆的心理学后,我对我自己的信仰深深表示怀疑。这种怀疑是建立在对自己的批判上。我并不是不相信基督信仰,我只是在反思一件事:我对基督信仰的认识,到底是基于圣灵的教导,还是只不过是自己的心理投射?我们是否不知不觉中,将自己的心理需要当作信仰的内容来自我崇拜呢?这个问题再问深一点,就是在揭示信仰与人的心理现象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信仰到底是人的心理需要,还是基于存在上的事实?也许很多信徒一看到这里就会笑道说,你想太多了,只要有信心就好。讲这句话的人,根本就是在逃避自己的信仰,因为他已经将信心当作是一种不需要思想的怪胎。如果圣经上说“为我们的信心创始成终的基督”,如果这句话的基本意思就是在指明信心与基督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是否在基督耶稣“里面”就构成了信心的生命内涵的问题意识了。也就是说,实际上那些只说“只要信心就好了”的信徒,他们所谈论的很可能并不是基督里的信心,乃是自己的内在意识在引导着他的思想答案。正如佛洛姆曾经指出:自恋者时常认为只有直接影响他的事情才是真实的,重要的。自己的观点,身体,财产,想法和感觉——这些都是真实的。那些只是在嘴巴上谈论信心的信徒,往往为了避免自己的思想进入否定性的尴尬局面之中,而不得不否定自己的思想意识而采用纯粹心理“假设”来保卫自己的内在信心——然而他所谓的信心,根本就是与基督无关的生命特质,只不过是根据自己的性格塑造出来的“心理产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所谓的信心以至于信仰意识,基本上就是“自恋的”;也就是按照自己的心理需要“投射”出来的社会产物。
为什么会如此呢?因为我们根本从来没有深刻地思考过自己的自我意识的社会根源。讲的浅白一点:我们对社会的认识和经验,多过我们对上帝的认识和经历。也就是说,我们的心理活动以及来自心理意义的观念意识,根本只不过是一种社会力量。一个社会的建构过程,不仅仅是经济的物质力量,也包含了统治的精神力量。正如当我们谈论何谓上帝的爱的时候,我们往往很可能只不过是根据自己对爱的社会经验及其期望,来“代表着”上帝对我们的爱。换句话说,从社会的思想观念来说,如果爱就是指“接受”,也指生活上是否幸福的话,那么他对上帝之爱的理解,很可能就是按照上帝是否在生活上接受他以及是否提供他幸福来判断出上帝之爱的意义。然而,这种理解,是带着“自我利益的”心理条件来建构出对上帝之爱的信仰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所谓爱上帝,很可能仅仅是指:因为上帝给予了我满足,所以我才需要爱。这是一种根据自己的自恋倾向来“建构”出上帝之爱的内在本质的心理投射罢了;很可能并不是圣经所启示的“爱”。因为圣经中的爱,不仅仅是生理和心理上的需要罢了,也包括存在意义上的本质;是一个按照上帝的荣耀和圣洁来“概括出”的内在形象。如果说:敬畏耶和华就是知识的开端,这句话的敬畏含义包括了信心与爱的话;那么我们对上帝的爱或信心的理解,就不能够按照自己的心理需要来认识或经验性的建构,而是按照启示者所启示的“敬畏”的完全含义,来经历着上帝的爱,以及信上帝。
于是,所谓的信仰,实际上就是指:自我心理上的超越。怎么说呢?这需要从人类的性格如何被塑造的谈起。一般上我们谈论罪性的时候,往往是从道德意义上来理解的,所以我们才会对罪性定义为:不符合上帝的标准。但是如果深入思考这个定义的话,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将上帝的恩典定义为:上帝的供应呢?但是不论是“标准”,还是“供应”,这些定义或含义只不过是根据自己的社会需要来解释的。但是如果深入地来看,供应本身不就是罪性的具体化形式吗?你看看旧约中的雅各在逃跑时,如何从透过诡诈的手段他的亲戚家中获得肥满的羔羊——如果说,恩典就意味着上帝的供应,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雅各之所以“幸福”,就是因为上帝“认同”雅各的手段呢?如果这个能够成立的话,那么这是否也就能够表明创世记所记载的:神的儿子随意地与人的女儿结婚,就是上帝所允许的供应咯?从以上的例子我们就可以看到,一般神学上所说的对诸如罪的定义,往往只不过是自我的社会意识的心理表现罢了。但是从启示上来说,到底什么是罪性呢?不要忘记了,当亚当夏娃犯罪后就被赶出伊甸园(神的国度),以至于我们作为亚当的后代就无法直接面对面地看见上帝。这启示什么呢?这不就说明了,所谓罪,实际上就是指:存在上的断裂。我们的存在原本就是与上帝相联系——而存在的意义也是来自于上帝对我们存在的“揭示”(解释)。所以当我们说,罪能够遗传的时候,这里的遗传,以及这样的遗传,并不是指生理学上的,乃是指存在上的——当人类离开了上帝的面的时候,这种存在上的断裂的后遗症,就是神学家所说的“罪的遗传问题”了。然而,虽然如此,人们还是带着上帝的形象和样式离开上帝的面;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恩典才是恩典,因为上帝并没有因为人类背叛了他就勾销人类存在上原本的形象和样式。但是即使如此,人们从那时候开始就完全地靠着自己的方式生活在世界上;而所谓的“靠着自己的方式”,实际上就是在上帝所命定的情况下(要汗流满面才能够糊口的咒诅形式)才能够讲得通的。于是,不仅仅是存在与生活上,就连我们的心灵意义也是在这种“命定下”开始着自我的创造。可是这种自我创造的结果,完全与上帝的形象和样式无关,乃是与自己的心理需要有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性格之所以是性格,完全是从心理需要来定义的。而之所以是心理需要,乃是因为人类在“存在上的断裂”上失去了真我,只能够按照自己的方式来维系自己的生存。可是吊诡的是,当一群人开始建立起社会,也就是“城邦”的时候,这种“维系”就不再是关乎个人的事情了,乃是关乎社会存在的事情了。从这种社会存在中又产生了精神生产的需要。也就是说:人有钱就想享受——这就是物质与精神之间的社会关系。是透过心理的欲望而升华成为更高层次的欲求。但是欲望本身是没有层次的。所以所谓的“欲望的层次”,只不过是按照社会的分工来表现的;也就是按照人之等级的社会化来完成的。而这种等级化的结果,就往往表现在抽象观念的统治之中。正如马克思曾经说过“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也就是说:我们为了物质生产及其结果的形态而进行人际关系的交往;若没有了社会的物质化生产方式,我们什么也不是。因为资本的生产逻辑导致了社会生产方式的社会化过程;而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体的社会化”之现实意义,就来自于这种过程的内部结构的对立统一的历史形式。换句话说,没有经过社会化的思想或观念并不是思想或观念,只不过是无意识的产物罢了。而我们的性格,就是在这种社会意识和社会无意识中徘徊——这也就是我们所谓的虚空感的心灵根基了。
也许你们会认为谈论以上的社会意义是没有意义的。但是你错了;如果我们是带着社会的影子来理解信仰以及信仰上的上帝,那么难道你会认为你所认识的上帝,真的就是圣经所启示的上帝么?如果没有圣灵的参与,那么我们所谓的“对上帝的认识”又要从何说起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我们没有活在圣灵之中,并按照圣灵的思想来思想上帝以及上帝的一切,难道你们不觉得我们说我们在追求上帝这一类的话只不过是自己的心理投射吗?佛洛姆曾经说过:只有当人离开了自恋狂或自我幻想形式,我们才能够领悟,才能够存在,并且成长。这就让我想到耶稣基督曾经说过“你们要晓得真理,真理必使你们的自由”这句话。相比较之下,如果我们对信仰的认识永远是活在心理幻想中的话,那么我们所谓的自由岂不就是社会给予我们的自由含义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当我们遇到十字架上的苦难意义及其环境的时候,我们岂不就是很容易埋怨上帝吗?正如约伯的朋友就是从社会上的某些人的遭遇或幸福与否,以及从社会道德之意义来指出约伯的苦难是来自于隐而现的罪。可是最后上帝说什么呢?岂不就是说:谁用无知的言语使我的旨意暗昧不明?这说明了什么呢?一个无知的言语,多么让人迷失方向,让人不明白上帝。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我们提出要仁爱,要公义的时候,难道你们不会自己问自己,我们是否已经将社会上的道德标准来代表着圣经中的【圣灵的果子】呢?既然仁爱与公义都是圣灵的果子,那么这就反映了:对公义的认识,实际上就是对圣灵的认识。可是我们真的认识圣灵吗?还是我们仅仅是凭着自我的心理感觉,来“象征着”圣灵的内住呢?——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岂不就是在【亵渎】圣灵吗?因为我们是按照自己的心理需要来“定义”圣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离存在还很远呢!也就是说,我们还是活在“罪性”之中。而我们对信仰的认识也就意味着,我们是从“罪”的角度来谈论信仰的。但是如果信仰的核心是道成肉身的话,那么所谓的信仰不就是意味着“充充满满有恩典有真理”吗?这样,从“罪”来谈论信仰只不过永远是罪性的遮掩与化身,而不是上帝意义上的信仰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