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好撒馬利亞人法》

悟空哥跟悟空的关系就跟武大郎跟武松的关系差不多,悟空哥比悟空差太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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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好撒馬利亞人法》与玄野网友商榷
最近在佛山发生的事情让很多人有机会写了很多文字,不管这些文字有没有用,但是还是把《好撒馬利亞人法》究竟是个怎么回子事先搞清楚再说为好。
玄野网友在他的帖子《一个拾荒者的心灵照亮了全中国》里说了很多,绝大部分是他的看法或常识和抽象的东西无法讨论,这里我说一个具体的,那就是《好撒馬利亞人法》。
玄野网友说:“欧美发达国家对这样的情况有一个特定的法律,以保护救助和被救助双方,很多国家都称作好撒马利亚人法。其命名取材于福音书中的故事:(路加福音十章三十节)"耶稣回答说,有一个人从耶路撒冷下耶利哥去,落在强盗手中,他们剥去他的衣裳,把他打个半死,就丢下他走了。 偶然有一个祭司,从这条路下来.看见他就从那边过去了。又有一个利未人,来到这地方,看见他,也照样从那边过去了。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行路来到那里.看见他就动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处,包裹好了,扶他骑上自己的牲口,带到店里去照应他。 第二天拿出二钱银子来,交给店主说,你且照应他.此外所费用的,我回来必还你。"利未人和祭司是犹太贵族,撒玛利亚人地位低下。当下这个事件所反映的国人的心态与此何其相似?当前中国制定相似的紧急救助法已经迫在眉睫。”
哈哈,还迫在眉睫哪!也许在每一个街角派一个城管更快呢!
我上网搜了一下“好撒馬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这是中英文的link:《好撒马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 -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供大家参考。
“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法律也不例外,法律有法律的好处,法律也有法律的麻烦。虽然见死不救不好,但是常识告诉我们见死不救也不是什么大罪过,至少没到超市开枪杀人那么大的罪过。同时,无论多么的义正词严,如何的义愤填膺,怒目而视的口诛笔伐别人见死不救,文字也不救命。因此,再伟大的文字也不比见死不救好多少。但是,不懂装懂以讹传讹或者根本上就是臆想出来的自以为是的文字就比见死不救不好了。
因为此事,很多人呼唤法律,其实恰恰是法律束缚人的手脚使得人们无法以人之常情行事。我现在就《好撒馬利亞人法》这个例子现学现卖跟大家具体说说。
首先,《好撒馬利亞人法》要求救助者的救助是在被救助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说:“同意:作出回應的人,不應該在未經受害者同意的情況下,強行幫助而使人受傷害。
也就是说如果人家不要求你救助,你别自告奋勇见义勇为,再就是你最好要有人家要求你救助的证据,不然的话事过之后也就说不清了,一来因为人可能会改主意,人也可能会忘记,再就是你如果非专业,移动伤员还可能造成附加的伤害。
网友或许会问,为什么要当事人同意呢?可能是为了避免好心办坏事吧。网友或许会问,如果当事人失去知觉了的情况下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说:“默許同意:當病人陷入昏迷狀態、受錯覺影響或中毒──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這樣──的情況下,則可視為病人已默許回應者的幫助。在法律擬制下,人遇上危難時會願意接受其他人援助("peril invites rescue"),故法庭宣判時常會較寬容,若病人不被視為成年人(無論病人聲稱如何),當未能聯絡上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也可視為病人已默許。
大家看见“故法庭宣判時常會較寬容”没有?
大家以为法庭宣判時是宣判谁哪?宣判救助者!因为这种情况下救助者肯定是没有我前面刚刚提到的人家要求你救助的证据,所以法庭要宣判救助者是否是在当事人默許同意的情况下实行救助的。不然的话,嘿嘿,后果自负。
最后,如果当事人是儿童,这个跟佛山发生的事情直接有关,那就是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说:“父母同意:若受害人不是成年人(請注意:有多個定義),必須先得到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同意。但是,若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不在場、陷入昏迷狀態、受錯覺影響或中毒時(如前述情況),也可視為默許同意。但若有虐待兒童的嫌疑,特別的情況也可出現。
大家看见“必須先得到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同意”没有?
就佛山发生的这个事情就事论事,我请大家想一想,
1,如果以后你遇见类似情况,在中国没有《好撒馬利亞人法》的情况下,就是在目前的中国,你会怎么做?
我估计你可能会做玄野网友说的用心灵照亮了全中国的那个拾荒者做的。
那么,然后,再请大家再想一想,
2,如果以后你遇见类似情况,在中国有《好撒馬利亞人法》的情况下,你会怎么做?
我估计你可能会先找孩子的父母,玄野网友说的用心灵照亮了全中国的那个拾荒者也应该会先找孩子的父母,如果她知法的话,因为《好撒馬利亞人法》要求救助者“必須先得到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同意”。
请大家再想一想,中国有《好撒馬利亞人法》会更好一些呢?还是没有好呢?
其实呢,《好撒馬利亞人法》还有一个法律上的巨大危险,那就是往往需要救助的人是犯罪的受害者,也就是说这个人的周围是犯罪现场,如果什么人来救助了,这个人就破坏的犯罪现场,因此会破坏犯罪证据,结果会帮助罪犯逃脱法律的惩罚。
所以,“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法律也不例外,法律有法律的好处,法律也有法律的麻烦。所以,无论如何,大家都不能失去人之常情。
最后,说说玄野网友在他的帖子《一个拾荒者的心灵照亮了全中国》里说的一个他的看法或常识和抽象的东西的例子:玄野网友说的“恻隐之心是最基本的人性,救人应该是每个人的本能反应。”
我的看法是说“最基本的人性”和“本能反应”没什么意思,因为没有行动一切都是空谈。恻隐之心也许是最基本的人性,救人也许应该是每个人的本能反应,但是“最基本的人性”和“本能反应”并不等于“实际行动”,因为从“最基本的人性”和“本能反应”到“实际行动”还是有距离的。恰恰因为是“最基本的人性”,所以到处都是,因此不缺;恰恰因为是“本能反应”,所以与生俱来,因此不少。
在《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里,我还找到了“在其他國家和地区,例如意大利、日本、法国、西班牙,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好撒马利亚人法要求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如聯絡有關部門),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德國有法例规定「无视提供協助的責任」是违法的,在必要情况下,公民有义务提供急救,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损害,则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责。在德国,必须有紧急救助知识,才能获取証明文件。
还有:“欧洲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是近年来起源在法国和比利时的趋向。并扩展到高度均一的欧洲法律之中。根据欧洲大多数国家民法(Civic Law),不协助在紧急状态的个体是一个刑事罪。有趣的是,根据古罗马法典,它却未必要求人对陌生人提供紧急援助。
欧洲好撒馬利亞人法要求每个司机当遇到事故或事件时,并基於安全的情况下,停车和提供援助。
可见人只是有“最基本的人性”和“本能反应”还是没什么用,依然需要立法要求提供協助的“实际行动”,不提供協助是违法的。
还有:“英国戴安娜王妃发生死亡车祸后,当时跟踪她的记者被调查是否违反了《好撒马利亚人法》。”对于这个大家可以文情并茂地发挥。
所以,无论如何,大家都不能失去人之常情,见义勇为固然好,见死不救固然不好也没犯法也不是罪,可是见死救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湿为证:
湿一首:人也不是那么坏
小孩实在比较小,
光线确实也不好。
人来人往谋生计,
熙熙攘攘不容易。
撞人不觉没犯法,
见死不救不是罪。
口诛笔伐不腰疼,
义愤填膺不救命。
也许有网友会说,你肯定是个见死不救的人!
我没碰到过见死的情况,我还真不敢说我会不会救人。
也许有网友会问,那你希望别人救你吗?
我必须承认,我当然希望别人救我。
也许有网友会说,你真自私!
我必须承认,我真自私!
好!好!好!你大公无私,你解放全人类,你是活雷锋。
难道自私不是“最基本的人性”和“本能反应”吗?
难道自私也有最了吗?
这周末越来越像文革时的斗私心呢?
如果是接这个事件的机会以为抓到了什么稻草来攻击中国人和中国文化就实在是可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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