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读了关于杨武妻子被性侵的报道,真是感到郁闷。
作为新闻工作者,怎么能够直接把摄像头,对准处于屈辱地位的受害人,而不加任何保护性的处理?
作为新闻工作者,怎么能以高高在上的姿态,责问受害人的丈夫“你怎么这么懦弱?!”,“你怎么不这…..样?你怎么不那……样?”,非逼着他说出“我真窝囊!”
作为新闻工作者,你的职责就是,把事实全面而客观地呈现给大众,而不是以评判者的身份对当事人说东道西。世上万事万物,自有其存在的根基和理由,就像一位哲人所说,只要存在,就是合理的。你没有成为杨武,是因为你的生存环境,你的人生经历,与其不同。
但是,此类现象在国内新闻媒体上是司空见惯了,从这些媒体上,你还能看出,对强势的趋捧,对弱者的欺凌。你不能期盼出几个有职业道德,又有正义感的记者,来改变这一切。只有提高国人的法制意识,人人都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的隐私权,才会根治无良记者伤害无辜的局面。
美国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相当健全,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也是首先在美国建立起来的。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有兴趣的可到一些普及法律的网站上了解一下。
再对比中国现行立法,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还比较少,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这显然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全面、充分的保护。
但是,中国立法中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在宪法,民法和刑法中,还是能找到一些相关规定的:
1、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等。
2、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如,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等。 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包括隐私在内的合法人格利益纳入了直接的司法保护中。正在制定的民法典草案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窃取、窃听、偷录、偷拍他人隐私,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或利用他人私生活秘密或实施其他损害个人隐私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新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通过惩罚侵犯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权和私人信息保密权的行为,加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保障着公民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对于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建立文明、健康向上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如果生活在底层的杨武们,能了解这些法律, 也就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