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9岁的吴春霞,是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小桥街办事处高庄村民。曾经因为家务和村务纠纷上访,被当地视为维稳对象。2008年7月16日,吴 春霞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沙北法庭参加和前夫的离婚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冲进法庭将吴春霞 带走并拘留十日,随后将其送入河南省精神病院,住院长达132天。
住院期间,吴春霞被勒令“禁止外出,禁止探视,不准接打电话”。出院后,吴春霞决心为“被精神病”讨个说法。2009年,吴春霞将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参与送治的送治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告上法庭。
2012年6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认为,“医院负有审查送治人监护人资格的责任,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小桥办事处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侵犯吴春霞人格权和身体健康权,赔偿15万元。
继续维权吴春霞起诉当地公安局行政违法民事案件获得胜诉之后,吴春霞没有停下维权的脚步。2012年10月9日,吴春霞将主要送治人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公安 局将她强送河南省精神病院的行为违法。2013年5月6日,一审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吴春霞的诉讼请求,判决认为公安局参与将吴春 霞送往精神病院的行为存在过错,行为违法。
2013年5月17日,对方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院。7月18日,河南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
从下午3:00到5:00,双方围绕是否将吴春霞强送精神病院及诉讼是否超过时效两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激辩。吴春霞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对方的送治行为,并且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法庭未当庭宣判。
“这次诉讼,把握还是比较大的。”刚走出法庭的吴春霞信心十足地对记者说,她相信法律会给自己一个公正的审判,根据判决情况,她还会考虑是否对强制将她送医院的民警进行追责。
吴春霞成为“被精神病”维权明星
从2009年以来,农妇吴春霞已经在诉讼维权的路上孤身走了4个年头,她四处奔波,付出了很多,很累但她认为值得,就是想“让违法人员受到法律的制裁,让受到不公待遇的自己内心有个平衡”。
吴春霞没有想到,因为这一系列的维权诉讼,她成为了“被精神病”的维权明星。
2012年6月,吴春霞的民事诉讼胜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精神病院应审查送治人的监护人资格,突破了精神卫生医疗行业将送治人直接推定为“监护人”的“潜规则”。
吴春霞的案件被评选为2012年十大公益诉讼之一,被称之为遏制“被精神病”的曙光性判决。
2013年6月,吴春霞作为“被精神病”的维权明星分享了自己的经验,同时鼓舞其他幸存者一定要坚持,要看到法治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