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巴马医改(Health Care Reform),主要是指在2010年3月通过的“患者保护和可负担医疗法案”(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PPACA)。
根据PPACA,每个人都必须在2013年12月15日前购买医疗保险。这些医疗保险可以是雇主医疗保险(包括COBRA或退休计划保险),可以是公共项目(包括老人医疗保险Medicare, 低收入医疗补助Medicaid,退伍军人医疗保健VA health care ),也可以是个人保险。截至2014年1月1日,每个人都需要有保险。没有保险的人,除了反对购买保险的特殊宗教的信仰者(主要用于阿米什),美洲原住民,有困难(hardship)的人(包括无家可归者,最近申请破产者,最近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监狱的犯人,6个月内被驱逐者),都要承担税务罚款。
2014年的税务罚款与保险费率相比低到简直不可思议的地步。2015年和2016年的税务罚款有所增加,可是与一个过得去的医疗保险计划费率相比,仍然很低。根据“患者保护和可负担医疗法”,不管是谁,在查出病症之后购买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公司都不能拒绝。这个规定从一个侧面鼓励了健康但收入较低的人不购买保险。有人可能会想:等有了大病,再去买保险也不迟,那时候说不定还可以选择好一点的保险。我想不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当如何定价——太高了,病人一定抱怨;低了,则不是保险而是福利或者慈善。福利是政府的事情,慈善则应由非营利性慈善组织来做。
美国行动论坛(American Action Forum)的报告指出, 18岁至35岁的美国人的医疗保险价格将大幅上升。强制这些相对健康的年轻人购买保险,可以补贴那些医疗费用相对昂贵但是还不到65岁因而没有资格购买老人医疗保险的人。18岁至35岁年龄段的人,经济状况好的大多已有雇主保险;经济条件有限的,有相当一部分会缴纳税务罚款而不是购买保险。另一方面,年轻人事业没有起步或者刚刚起步,收入相对较低,强制这些人以比以前高得多的费率购买保险以补贴其他年龄段,不能不激起他们的强烈不满。
“患者保护和可负担医疗法案”取消了所有医疗保险计划终生医疗费用(Life Time Maximum)的上限。以前,除了在校大学生的学生保险,医疗保险计划的终生医疗费用上限通常有1百万,2百万,5百万,无上限几个等级,顾客可以自己选择,每上一个台阶保险费率就增加一部分。所谓终生医疗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只能是病人在某个保险公司被保期间的医疗费用,因为在一个保险公司投保期间的医疗费用,另一个保险公司根本没有办法查到。这样,超过2百万的病人极少,超过5百万就更少。事实上,超过5百万的病人,几乎都是长年在医院维持生命的植物人。在“患者保护和可支付医疗法案”的指导下,植物人的家属有机会选择让亲人无限制地在医院维持生命。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件好事情,但它的代价是,每个人的保险费率都因为这个规定而增加,因为虽然人数极少,可是单个病人的花费可以是天文数字。类似的使医疗保险计划成本增加的规定在“患者保护和可负担医疗法案”中还有不少,其中有取消年度医疗费用上限,雇主保险必须保雇员的孩子到26岁(而不是以前有19岁,21岁,23岁,26岁几个选择),精神病人和药物依赖病人门诊次数不设上限,等等。
“患者保护和可负担医疗法案”,从字面来看,意味着这个法案可以降低花费,保护病人,让人买得起保险。事实上,这个法案所能做到的,只是让绝大部分人都买保险。“患者保护和可负担医疗法案”的实施非但不能降低保险费率,反而会使大部分保险计划变得比以前更贵。有些雇主为了应付保费上涨的压力,跟保险公司商谈的结果是削减投保项目;他们常常不愿意改变看病的首付额(copay)和病人自负的百分比(coinsurance),因为这样可以给员工一种保险计划没变的印象。一个详尽的医疗保险合同条款常常是近百页,很少有员工研究每一个细节。等到员工或家人生了病,才发现对这种病或者对这种病的相关治疗,保险公司或者付得很少,或者有其限制。病人因此对保险公司不满,却很少会想到这是自己任职的公司或者学校省钱的结果。2014年1月1日,很多雇主保险将会续约,到时候,不是保险计划不变,保费上调,就是保费不变,保险计划变差。
在我看来,“患者保护和可负担医疗法案”这个名字,是对选民和国会的一种误导。因为“患者保护和可负担医疗法案”中“保护病人”的举措,是以大部分人增加保险费率为代价的。
2013年10月 俄亥俄河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