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寻常的例证

打印 被阅读次数

第十一章:非同寻常的例证

  在更新版《报告》附录中,两位作者附了几个案例,作为未经家属同意摘取死刑犯器官的例证,其中一个案例还有附有几张死尸照片。《报告》称,这些信息是由法轮功信徒提供的。 

  案例二讲的是一位妇女死于拘留所的情形。显然,在拘留所的每一起死亡案例都少不了穿警察制服的角色。假如事情发生在乌克兰,我又恰好从事警务新闻报道,肯定会对被关押而死于“自然原因”的同胞说好话。但是,中国是一个我从未去过的友好国家,我不能对她无端指责。更何况,上述案例指控的不仅仅是中国警察的无法无天,而是中国犯有“活摘器官”这样的弥天大罪。我认为人云亦云是不对的。《报告》作者言之凿凿地写道:“在该妇女的家属来拘留所之前,她的内脏器官已被摘除,她的尸体已被送往火葬场。” 

  两位作者,难道你们对自己的败笔一点都不害臊吗?既然在家属来之前,尸体已被送往火葬场,那么,他们从何得知亲人的器官已被摘除?难道恶棍警察为达到进一步施虐目的会亲口告诉他们关于活摘器官的秘密吗?显然是不可能的,而这再次证明了一点,那就是活摘器官之事根本没有人见过。 

  最有趣的是案例一和三,这两个案例首次公开于《报告》的证据部分,附有几张留有手术切口痕迹的尸体照片,作者的关注点是这些切口,是典型的尸检切口,他们坚持认为这是器官移植手术的证据:“我们认为,器官其实是可以在尸体解剖过程中被摘除的,这也是死亡原因的最好解释。况且,正如照片上看到的那样,尸体解剖后还有缝合。除中国以外,尸检(器官捐赠除外)多半被认为是摘除死尸器官的必要步骤,就像验血是保健的必要环节一样。不妨假设,对被折磨致死的法轮功信徒进行解剖以确定其死亡原因,这与我们所了解的迫害是不相符的。只有在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尸检。而王斌的死因在其器官被摘除之前就已明确。假设对已被折磨致死的王斌再做尸检以确定其死因,这是不可信的。” 

  其一,两位尊敬的大律师又犯了“以未证求证未证”的错误,其逻辑链为:既已施行酷刑,就无须尸检,而做尸检就是为了摘取死者器官。但是,假如没有施行酷刑呢?假如该男子是在劳教所被其他劳教人员殴打致死的,尸检是为了调查取证呢? 

  其二,再谈酷刑问题,关于“活摘器官”之说还有其他“见证”,且被“大纪元”频频登载。给两位大律师提供信息的法轮功信徒为了追求效果,把两个互相矛盾的恐怖情节捏到了一起。确实,世上不乏恶棍警察和医生杀手,但是,具体涉及到器官移植问题,这两类歹徒未必能捏凑到一起,因为医生对于被折磨得奄奄一息的器官捐赠者完全无能为力。上述案例中描述的“受迫害者”,经严刑拷打后已濒临死亡,其内脏器官却完好无损,仍能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这难道不可疑荒唐吗?只有真正在拘留所惨遭毒手、而不是臆想受虐的人才真正知道,严刑拷打对肾脏的伤害程度。 

  其三,案例一和三还描述了摘取法轮功习练者人脑的情节。尊敬的法轮功习练者,你们可知道,人脑是不能移植的!在这一点上,那些专写专制中国恐怖题材的作者们只能抱憾终身了……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