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权
李公尚
几年前,我大学时的一位同学,率领中国卫生系统代表团访问美国健康与社会服务部(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就两国关于卫生医疗和计划生育方面的一些分歧交换意见。那天,随团翻译因故无法出席,我被临时找去做翻译,期间一个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问题,引发了“性交权”的争论。
中国代表团成员就美方强调的“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提问:“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我们看不出美国家庭中父母或者老人应享受的权利,只看到他们对孩子履行义务。在自称法制健全的美国,父母抚养子女,而子女不赡养老人,怎样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
美方的代表们一时语塞。其中一位顾左右而言他:“那么请问,在中国,你们怎样理解这个问题?”
提出问题的中国代表说:“根据中国法律: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年少没有生活能力的子女有享受父母养育的权利。子女长大成人后,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年迈及丧失生活能力的父母有接受子女供养的权利。无论父母还是子女,既享有权利,也负有相应的义务。这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也是被全体中国人民所接受并实行的现实。”
美方的代表们听了,哑口无言。美方的首席代表看了看表,笑着说:“我看我们现在到了‘咖啡时间’,稍后再谈这个问题好吗?”
于是双方代表在中方代表们会心的笑颜和美方代表们热切的期盼中,站起身走向房间角落的咖啡台。我开门去洗手间时,两名美方代表夺门而出,奔向他们各自的办公室。
十五分钟的“咖啡时间”过后,双方代表继续坐到会议桌各自的席位上。美方首席代表见美方那两名回办公室的代表没回来,就对中方首席代表说:“刚才你们提出的问题,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我们需要时间,全面研究和阐述这个复杂的现象。我建议我们稍后再谈。我们先谈其他问题。”
直到“午饭时间”,那两名回各自办公室的美方代表没有回到会议桌旁,因此,那个“很好的问题”一直没被提及。
午饭后,那两名回办公室的代表,各自抱着一大摞文件,匆匆回到会议桌旁,把一些翻开页码、用荧光笔在文字段落上作了标记的文件摆到首席代表桌前。会议开始前,美方首席代表坐到自己的坐席上,认真翻阅有关文件。双方代表都落坐后,他提议会议继续。
美方首席代表单刀直入,说:“美国作为世界上法制最健全的国家,创造了具有完善的权利和义务紧密结合高度统一并确保实施的社会体制。前面你们提出的问题,在这里,请我们的婚姻家庭及社会事务司的席勒克先生详细阐述。”
“席勒克先生”就是那两位回办公室查找材料的其中一位。他正了正领带,看着面前的文件说:“美国的父母与子女,拥有对等的权利与义务,这是不可否认的。和中国不一样的是,美国的父母和子女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更多表现在非物质性的社会道德方面。确切地说,更完美地体现在国家、社会和民众之间的正常关系中。这种权利和义务的高度统一,确保我们的社会正常运行……”
美方首席代表犀利的目光紧盯着席勒克,席勒克不得不离开面前的讲稿长话短说:“简单地讲,美国和中国对父母和子女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理解不同,造成了彼此间的社会差别。”
他说到这里停下来。一位中国代表问:“你能不能举例说得更明白一些?”
席勒克想了想说:“你们认为,父母养育子女,是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接受养育,是享受权利,这一点我们认为彼此没有多大差别。差别在于子女长大后,有没有义务去赡养父母,或父母有没有权利要求子女赡养。我们认为没有。因为父母在承担义务之前已经享受了权利,没有理由再要求更多的权利。否则就造成权利和义务不平等,或者说父母享受的权利大于义务。”
我把他的这段话翻译给中方代表,中方代表们听得目瞪口呆,以为我翻译得不完整或不准确。要求席勒克再重复一遍,由我逐字逐句地翻译。
如此反复了一遍,中国代表们不解地问:“你所指的父母享受到的权利和子女对父母承担的义务,具体表现在什么地方?”
美方的首席代表有些沉不住气了,接过话题直接了当地说:“你看,当父母生孩子的时候,干脆说,不管父母想不想生孩子,当他们性交的时候,他们享受到了众所周知的欢愉和不言而喻的愉悦,这些欢愉和愉悦是人类的基本自然权利,其结果就是把子女制造出来。但是他们享受这种权利时,并没有经过子女同意,也无法征求被制造的新生命是否愿意来到这个世界或这个地方,以及在这个时刻出生。所以父母要为他们所享受的欢愉和愉悦承担后果,也就是说,要为被他们制造出来的生命负完全责任,这就产生了对子女的养育义务。”
听着美方首席代表的阐述,中方代表们面面相觑。席勒克不失时机地补充说:“父母所要承担的后果和责任是重大的,承担责任的期限和履行义务的质量,必须要由法律规定。过去很多国家曾经出现过大量的弃婴现象,很多弃婴不得不被一些慈善或宗教机构,如育婴堂、婴儿院等收养。这是因为法律不作为,一些父母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不负责。我们的法律规定不得弃婴,不得虐待儿童,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相应教育等,就是对父母履行义务所作的要求。法律对父母承担义务的时间也作了明确规定,不许父母只临时承担短暂的责任,如三年五年就对子女撒手不管。养育子女的义务必须满十八年,子女有了独立生活的能力,才可解除义务。这就是为什么看起来,美国的父母,对子女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对称,或者不明显。”
中方代表们听完他的阐述,哑然失笑。美方代表趁机尖锐地提问:“根据美国的观点,中国法律要求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是不是父母过度享受权利,或者说中国的父母享受了不应有的双倍权利,从而增加了子女的义务并减轻了社会和政府的责任?”
中国代表团回答:“父母赋予子女生命,是人类繁衍的义务,不能只看作是父母享受的权利。父母和子女关系,也不仅是权利和义务关系,还涉及到血缘和亲情。社会要求子女把享受生命和接受养育作为个人的社会权利,而血缘和亲情则把子女回报父母视为个人不可推卸的社会义务。社会和政府有义务为父母和子女实现权利和义务提供最大的帮助。”
美方代表不认同这一观点,引经据典从涉及“基本人权”的“性交权”,“受孕权”及“避孕”和“人工流产”开始分析,逐渐引导到“实行计划生育,子女应不应该对父母承担义务”的问题上。中方对这个问题的观点是肯定的。美方则认为:要求子女对父母承担本应由社会和政府承担的责任,就是否定人类的性交权。
2015年7月3日
于美国佛吉尼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