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证明”该怎么证明

频繁回头的人,走不了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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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上都显示我俩是夫妻,为什么还要出具同居生活的证明?”12月11日,北海市民莫某带着户口本和身份证来到海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办结婚登记,但工作人员却要求他出示同居生活的证明,这让他感到很不解(据12月13日《南国早报》)。

  其实,户口本上显示夫妻关系而实际上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情况,在不少老夫老妻身上还真不是稀罕事。据笔者所知,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之前,在很多农村包括一些小城镇,人们结婚往往还没有形成登记办结婚证的概念,只是按照习俗举办仪式,置办些酒席邀请亲朋好友吃喝见证一下就算是正式“结婚了”,很多对这一“原始”婚姻现象也早已成习惯。而后来在户口登记录入时,也只是按照业已形成的事实夫妻关系直接登记为“夫妻”,并没有要求一定要出示结婚证,这就造成户口本上是夫妻关系而事实上没有结婚证的现象。对随着办理各项事务的逐步规范,对于这类不被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补办结婚证自然必不可少。

  按说补办结婚证应当不存在什么障碍,新婚夫妻办结婚证也只需要双方户口簿和双方到场即可,非常便利。原本就是老夫老妻,又有儿女“为证”,且还有户口簿登记的“夫妻关系”在那摆着,只要补办结婚证的老夫妻出具文字申明承诺,完全可给予补办。但海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竟然要求补办结婚证的老夫妻提供由“第三方”开具的“同居证明”,这着实有些奇葩。且不说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中,对这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明确要求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这位工作人员明知要求老夫妻提供同居生活的第三方证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非但一定一定要老夫妻提供,还把此美化解释为“方便群众办事的一种灵活处理方式”。显然更为滑稽荒唐。

  既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为依据,能给群众提供最大的便利莫过于“法无规定不可为”,直接给老夫妻补办结婚证即是最实际的便利,本不该需要和没有法规依据的证明,却要求群众去找“第三方”开具,还说是便利群众,这是何等的荒唐逻辑。退一步说,老夫妻“同居”几十年,既有邻居为证,又有儿女为据,更有官方户口簿白纸黑字,这无疑都是最有证明力的“第三方”,但工作人员却要老夫妻到单位和居住地居委会盖章证明,尽管不是什么大麻烦,然要这样一对已经退休的老夫妻,到工作单位和居委会去开具“同居证明”,心理上该是何等的尴尬,尚若是登记工作人员的父亲遇到这种状况,作为儿女,心里又会怎么想?

  显然,“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还需要基层部门切实改进作风做配套,长期以来无谓繁琐的证明手续不但折腾老百姓,也给一些基层部门工作人员带来某些依赖,不索取这些无谓繁琐的证明手续反倒让他们觉得难以适应和不习惯,一定要设法给办事群众弄点麻烦和障碍方才体现自己的权力存在感,因此在给证明手续大做“减法”的同时,还需要在服务意识和作风上多做“加法”,只有部门工作作风上的彻底改善,群众的办事之路才能够真正便捷畅通,更不会出现“同居证明”这样的奇葩。(朱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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