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签订于1961年7月11日北京,双方代表分别为周恩来与金日成。条约经两次自动延长,现今的有效期至2021年。
该条约主要保证了缔约一方在战争状态时候,对缔约另一方进行全力军事及其他援助。
双方不参加任何与对方敌对的同盟、集团、行动或措施。在经济、文化、科技方面开展合作。给予经济、技术援助。
该条约在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经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批准,并于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后,中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和朝鲜内阁首相金日成作为双方代表于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在朝鲜首都平壤互换批准书。
根据《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第七条的规定,本条约自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有效期二十年,如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须在期满前半年内向对方提出,否则《条约》自动延长二十年。在1981年、2001年《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两次自动续期,现在有效期至2021年。------- 是否再延期, 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