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印私相授受侵藏权益与国民政府的处置
国民政府对“西藏问题只能维持现状,不宜多事更张”,“以无事为大事,以无功为大功”,无力解决英、印私相授受侵藏权益的问题,只能留给新中国政府来解决。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签订《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印度“同意撤走其在西藏的武装卫队,同意由中国折价收回其在西藏经营的邮电企业、设备以及12个驿站,并同意中国收回其在亚东商代处以外的租地等,从而取消了印度在西藏沿袭的各种特权”。
1947年印度独立前后,英国对印度私相授受侵藏权益,国民政府进行了抗议并展开交涉。这是近现代中外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但尚未引起学术界的足够关注。因此,本文尝试对英印私相授受侵藏权益及国民政府无力处置的原因进行探讨。
一、印度独立前国民政府的处置:丧失交涉的有利时机
在探讨英印私相授受侵藏权益之前,有必要先梳理一下英国攫取了多少权益。从19世纪开始,为争夺中亚、西亚和南亚,英国推行“一个内湖、两个同心圆及三个缓冲区”的战略。“一个内湖”,指印度洋。“两个同心圆”,一为“内圆”,由尼泊尔、锡金和不丹三国及阿萨姆地区组成;一为“外圆”,由沙特、伊朗、阿富汗、中国西藏及泰国构成。“三个缓冲区”,即中国西藏、印度洋和阿富汗。在此战略下,英国通过1890年《中英藏印条约》、1910年的英国不丹条约,竭力将锡金、不丹等国从与中国的密切关系中分离出来变成其“保护国”,设置驻锡金政治专员加以统治。为控制西藏并使之成为印度与俄国及中国内地的“缓冲区”,英国攫取了若干权益:其一,设置“驻藏代表处”。1934年黄慕松人藏致祭十三世达赖后设置专使行署,英国宣称“援例”设立“驻藏代表处”。至1946年底,“驻藏代表处”由“驻藏代表”、“医院”、“无线电台”组成,归英驻锡金政治专员指挥。其二,驻军。英国自1904年强签拉萨条约后在江孜、亚东驻兵。黄慕松人藏时发现亚东驻扎印籍兵25名。至1946年10月,“江孜、亚东各驻印军五十名,但江孜一处之营房,可容军士五百名;两处均有英籍军官统辖”。其三,开商掉。1893年《中英藏印续约》规定亚东开埠,英国“可在亚东地方租赁住房栈所”,免税贸易。通过1908年《藏印通商章程》,英国攫取了“设立所谓商务委员会处,沿途设置驿站,架设电报线”等权益。其四,治外法权。援引1856年《西藏尼泊尔条约》赋予在藏尼商治外法权之例,英国在《中英藏印续约》中要求赋予其治外法权。《藏印通商章程》进一步规定英国商务委员拥有会同查讯和主审权。这些权益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
1947年2月,英国首相艾德礼宣称,不晚于1948年6月前退出印度。接着,英国政府制定了退出的两大步骤,即“印度王公土邦应成立新行政机构”,与“印度独立后以前与英国所订立之条约不能适用,应另订新条约”。按照第二项,有关侵藏章程和条约也应废除。但是,英国不仅要求中国政府继续承认这些章程、条约,还企图强迫承认“西姆拉草约”。国民政府反对英国的企图,遂展开一系列交涉。1943年1月11日,《中英新约》签订,英国表示放弃治外法权等在华特权。此约签订后,蒙藏委员会多次要求谈判废除侵藏权益;噶厦也曾“请中央主持废约”。因此,外长宋子文同年7月访英时一开始就提出废约。英国外长艾登不仅拒绝,而且宣称:“英之态度仍认西藏在中国宗主权下为自治邦,英与印度对藏均无领土欲望。但重视西藏与印度间务须保存友好关系,及与印度西北毗邻之疆域保持和平状况。”见外交部交涉无果,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处长孔庆宗于1944年1月27日指出:“自不平等条约废除,英在江孜驻兵已成问题,拉萨设官尤无根据。”3月,蒙藏委员会乃向国民政府提出:“现在中英巳成为同盟国,更为去年中英已结新约,英人已宣言放弃在华所订不平等条约的各种特权,西藏为中国领土,凡清末民初正式或非正式对藏所[缔]结的开放亚东、江孜、噶大克等为商埠和在江孜驻兵设邮等等条约,都在取消之列。应请枢府………饬外部根据《中英新约》向英方提出交涉,请英方履行条约,尊重中国主权。”可见,蒙藏委员会要求国民政府利用《中英新约》签订之机尽快采取行动,废除英印侵藏权益。
然而,国民政府还未采取行动,英国政府却已施压国民政府接受“西姆拉草约”。英驻锡金政治专员古德1944年7月上旬邀请接任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处长的沈宗濂到甘托克讨论,宣称:中国政府未批准草约之因有三:“(一)西藏与内地划界问题;(二)协定草案中词句有不妥之处;(三)当时中国无有力政府负此责任。”并称尽管当时中国政府未批准,但是“西姆拉会议已有良好之基础”,英国希望在印度独立运动“再度爆发前,西藏问题得一解决”。沈宗濂指出:“西姆拉协定既未批准,当然不能作为根据。”他向国民政府汇报说:“英人恐政潮再度爆发时,不能兼顾西藏问题,而我国立场则与相反。”由此看,他认为通过谈判废除英国侵藏权益的时机并未到来。抗战胜利时,沈宗濂认为时机到来,指出《中英新约》虽已签订,“而英人在亚东、江孜驻军及印藏间邮政依然”,建议“在联合国支持印度独立。同时由国民党中央派员同印度国大党会谈,订立君子协定,澄清印度独立后与西藏的关系,要其承认西藏我领土的一部分”。但是,国民政府并未采取积极行动,丧失了利用《中英新约》和抗战胜利进行交涉之有利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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