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选不是天经地义的吗?不是普世价值吗?难道可以条件不成熟作为借口吗?
1776年 《美国独立宣言》:人皆生而平等。
1776年,人皆生而平等元年,对不起,妇女没选举权
1872年,人皆生而平等100年,纽约的苏珊?安东尼去参加投票,几个星期后,联邦执法官员将她逮捕,后来,苏珊被法庭判定有罪并罚款150美元。
。。。。。。。。中间删去若干字。。。。。。。。。。。。。
1920年,又过了50年,进入20世纪,第19条修正案终於写入美国宪法,该修正案规定,合眾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眾国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至此﹐美国妇女的投票权正式得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