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所施何法?法所治何人?——“依法治国”

一曲肚肠断,天涯何处觅知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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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国家财富的空前累积,是以“红二代”为主体的国家利益集团登堂入室,以所谓“合法”手段掌管了国家重要部门的权力,在这些部门,他们如入无人之境,上下其手,不间断地侵蚀社会肌体,不仅通过垄断攫取了巨量的国家财富,更是在分配领域“合法”地截取人民的福祉,使普通民众处境艰难,造成远远超过国际警戒线的贫富差距;为了平息社会不满,为了维护这些人(有人说是五百户)的“核心利益”,他们得心应手地动用国家机器,不惜剪掉这个民族的精神翅膀,“合法”地封闭舆论,“合法”地堵塞言论;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这块被国家利益集团掠夺得满目疮痍的土地上老虎横行,苍蝇遮天蔽日,腐败像污水一样蔓延到每一个社会角落,“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从庙堂到市井,“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似乎所有行业的道德底线都在被突破,似乎所有人都在争先恐后地失德和缺德……就像孙立平先生一再警告的那样,中国社会正在走向全面溃败。
这是一种带有中国特色的权力主导型的社会溃败,即所有的社会溃败都源于不受监督的权力,都源于国家权力在依法治国口号下的变异,它至少在某些局部,变异成了这个伟大国家的反动力量,变异成了人民最凶恶的敌人。
如果特殊利益集团丧失了国家权力这根权杖,他们还能做什么?他们将什么也做不了,甚至可以说,他们将什么也不是,恰恰是国家权力使他们变得神通广大,无人可以遏制,国家权力是他们为所欲为的最主要条件。
倘若一个社会容不得一点点儿批评的声音,不容许人们表达对政治、经济和文化事物的真实感受,不容许传达普通人对这些事物的真实反应,那么,这个社会还是健康的吗?这个社会还是坚强的吗?我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该从何说起呢?我们引以为骄傲自豪的“中国梦”该从哪里做起呢?我们又该将“宇宙真理”置放何处呢?
国家利益集团才是这个国家最凶恶的敌人,才是这个国家的敌对势力,走进瓜分社会财富的豪华宴会厅,在各得其所之后,优雅地举着酒杯,很有气度地说:“我们绝不能走那条资本主义邪路!”也正因为这样,那个豪华宴会厅里才始终灯光璀璨,笑语喧哗。
作为掌握国家权力的利益集团,他们一个狭小念头都可以变成国家法律,正是依照他们制定的国家法律,工人说下岗就下岗,农民的土地说掠夺就被掠夺,世代居住的房屋说强拆就强拆,人民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呼喊声响彻云霄,他们就是不理你。
由于政治改革的阻滞,以“维稳”为标识的国家意志与此相关的“治民”的国家法律,都是在这种社会政治条件下形成并付诸实施的。
广义的言论自由、选举民主和诉权”应当在“行使宪法权利”之前,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充分的政治自由,它的全部上层建筑也就只能体现统治者的利益,即使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台某些利民的法律,也会在庞大复杂的国家行政机器的运作中成为空洞,或者被束之高阁,或者消失于无形。例宪法第三十五条,因为我们没有走“邪路”的西方所拥有的政府违宪审查制度,是因为政府权力凌驾在整个社会之上,它神龙见首不见尾,它无所不能。
民众又似乎没有什么渠道和手段(例如言论出版自由,例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矫正和改变政府的作为,在这种情况下,你有什么理由要求民众对政府感恩戴德?你又有什么理由要求社会保持道德高洁?在此种社会状态下,民众的政治冷漠难道不是正常的吗?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中国社会的大面积道德畸变、良知泯灭、人性扭曲,不正常的政治生活的必然结果。你种下什么种子,就必然有相应的收获,这是铁律。
只要人民的意志不能通过言论自由、选举自由进入立法过程,你就没有办法保证国家所立之法体现人民的利益主张,它也就绝不可能成为约束和限制政府权力的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和法律,国家制定和颁布的一定是主要体现国家意志的治民之法,一种针对人民的法律武器。凡是有利于维护统治稳定的法律,不过夜就可以出台,而人民千呼万唤的诸如《新闻出版法》、《官员申报财产法》之类有可能给维护统治带来不便的法律,可以历经几十年,始终没有结果。
认为利益冲突可以用掩盖利益冲突的方式来解决,你很强势,你动用一切国家手段强制所有人必须发出同一种声音,用高压和欺骗的手段遮蔽了其他声音。全世界都听得到你掩耳盗铃发出的巨大铃声,唯有你自欺欺人地以为没有声音罢了。
国所施,必须是人民之法;法所治,必须是执掌国家权力之人。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将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还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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