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闹心就出书——出版合同算什么(二)

怀一颗淡泊的心,去含辛茹苦,去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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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小崔博士说怪病——你所不知的莱姆病和毛加粒丝症》一书的后记)

发给太空的信

     我连夜工作,逐句、逐条查看、答复一审和二审的批注和审查意见。

      5月29日,我给S主任回信,现原文(附件除外)抄录:

S老师:您好!

      一审和二审老师对于文字的修改,我除了个别几处有异议,均予以采纳。我怕会因文件格式的差异出现乱码,所以没有在文稿中修改。两个附件是我对于批注的逐个回答,和文字异议处的说明。没有回答的批注,是我没有特别意见的,随编审的意。

      从二审老师在小结中提出的意见,可见二审老师对我的书抱着一些不客观的、先入为主的否定态度。为了减少编审老师们对我的成见,我想做几点说明:

      首先,关于我的为人和治学态度,我自信是个在学术上谦虚、谨慎、认真的人,因为这几点是我对自己做人的要求。我从不抬高和夸大自己的身份和经历,但我对自己的科学思维和科学素养不乏自信。我的书稿中能够体现我的科学思维和素养的一个例子是,在第二章第二节,我能够发现CDC的研究论文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并有根据地加以质疑。如果一个学者不善于发现问题,没有独立的思想,一味跟随主流,人云亦云,那岂能算是个有科学思想和素养的学者?

      其次,本书从书名——《小崔博士说怪病》——即可见它必然包含很多作者自己的思考、认识和感想;作者的博士身份标志着它有一定的学术水准,也标志着它不是权威。二审老师因为两个病都是带有争议的,而我没有支持主流派的观点,就因此说书稿存在“重大科学问题”,其实是不公正、不科学的。在学术界成明显两派的分歧中,一个学者,无论支持哪一方,在当时都不能分出绝对的对与错,因为各自都有各自的理。另外,我最新看到的一篇关于莱姆病的综述(http://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3879353/)中,已经不再提“主流派”这个说法,而是说,“医学界的观念发生了巨大转变”,可见“主流派”即将或已经成为过去式。而且,纽约州前不久也立法,肯定医生采用非正统疗法治疗莱姆病的合法性,这些事实都支持我在书稿中所站的立场。

      再次,书中确实存在某些部分科学性不够强的情况,特别是第二章,因为研究资料少之又少,根本无法做到像对一个研究成熟的疾病那样科学性的阐述。但是,这不表明编写一个缺乏研究的疾病没有意义,相反,它比起写一个已被研究烂熟的病更有价值——没人到过的地方才有风景。为不失严谨和对读者负责,我也反复在文中表明,一些资料是有欠科学性的,有待研究。

      下面是我对二审老师在“二审小结”中所述意见的反驳或解释:

意见1. 二审老师说我“在描述争议时,用笔过于主观”:

      不错,书中是有我的观点和学术倾向,身为学者若没有自己的观点,还能成其为学者吗?我发现CDC的研究存在问题,并有理有据地予以反驳,这应该属于科学分析的性质吧?二审老师若说我这是“过于主观”,那么,二审老师能够驳斥我的异议吗?二审老师在审稿中在此处没有对我的观点提出任何驳斥,这应当说明我的异议没有明显的无理吧。我既没有无理,却为何说我“过于主观”?况且,我并没有单单质疑CDC的研究,对于反对CDC的学者的研究,我也有指出其研究缺陷的地方,例如:第二章第二节,“莱姆病是否是始作俑者”的部分,我写到这个结论不能让人心服口服”,并说明了理由;另一个例子是,在“弹尾虫理论”部分,我也写了“这个研究有欠说服力”。

意见2. 二审老师说我在描述中“多处将医生和病人放在对立面”:

      这个说法很不客观。我只是记述病人由于从医生那里得不到帮助,而造成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和矛盾这种实际情况。它是由医学界对这些疾病的研究和认识不足导致的,是客观存在的,不是我刻意制造出来的。粉饰太平、避谈矛盾才是不尊重事实。何况,我并没有一味地批判医生,对于受病人喜爱的医生,凡我知道的,我也尽量例举出来了,可是,二审老师又说我“上下其手”(批注中)。我本是医生出身,而且一直为成为一名美国医生而努力,我对医生没有成见。但是,医生也是人,也会有认识和知识不足,也会有思想局限,我绝无丑化医生的意图,只是陈述我所了解的一些客观事实。

意见3. 二审老师说:“这两种病的诊断标准尚未明确”:

      正是由于医学界对这两个病的认识时间短,研究少,而且疾病本身有特殊性,因而尚未有明确的诊断标准,这也是我所以称这两种病为“怪病”的一个方面。

意见4. 二审老师说“第二种病连病是否存在都是一个疑问”:

      书中详细论述了不能武断地否定第二种病真实存在的事实、依据和道理。真正的科学性不是只相信“专家”和“主流”,更何况,这里的所谓“主流”对这一疾病几乎没什么研究。真正的科学性应该是在缺少科学研究时,不毫无根据地否定一种很多人具有相似症状的疾病的真实存在。

意见5. 二审老师说:“实验室检查和查体都没有特异性表现”:

      二审老师的这个说法与我的书中内容不符。对于莱姆病的特点和化验的敏感性,书中多有详尽阐述。对于第二种病,书中已明确说了,这些病人突出的特征是皮肤里面或下面有细丝,并可向外冒出,医生检查时用30倍的放大镜可查看到,而且,这已成为一些医生的诊断依据。

意见6. 二审老师说:“两者的治疗方案似乎无据可考”:

      二审老师的这个说法不符合书中内容,我在书中明确说了,对于莱姆病的治疗方案是以“莱姆通”医生卜舟涩发布于ILADS网站上的诊治细则为蓝本。而且,在另一处,我也列出了另一本参考书。第二个病,因为十分缺乏研究,的确没有成熟的治疗方案可参考,所以,我在文中也用了大段的说明,明确表达了这里所述的方法有待研究;并且也明确表达了,之所以列出这些医生和患者的经验,只为使病人在绝望之时还觉着有路可走。我在为病人着想,也在注意严谨,没有忽悠病人的意图。

意见7. 二审老师说:“所推荐的处方药药物治疗属于超说明书或无适应证用药,硬要医生开的话,会让医生违反目前的处方管理规定。”

      二审老师划线部分的意见,这种随意的假设和推断与本书内容毫不相干。更何况,我在编者的话中也明确说了,“若考虑采用书中的治疗方法,还要征询医生的意见,自我用药是有风险的。”

      二审老师说“所推荐的处方药药物治疗属于超说明书或无适应证用药”,对这个观点我不敢苟同,但也没资格批判,毕竟,我不是治疗这两个病的医生。不过,我在书中,就我所知的资料,对于有些药物可能的不良反应也给予了一定的交待,当然,我的书中不可能包罗万象。而且,在书中多处也明确说明了可能的风险、或者我所存在的顾虑。

意见8. 二审老师说:“文稿中没有对病症进行鉴别诊断。”

      书中对莱姆病的鉴别诊断,虽没有详细地逐个陈述与其他疾病的鉴别方法,但是在“诊断”一节,有一段阐述了因为莱姆病是“超级模仿者”,与很多疾病相像,所以要注意与其他疾病的鉴别。对于第二种疾病,在第二章第八节中也有诊断与鉴别诊断的论述。

     S老师,我非常感谢您顶着压力推进书稿的审阅。我看到最初的编辑修稿日期是4月初才开始的,5月分就进入了二审,可见若非您的大力督促,书稿的审理不知还会推迟几个月。

      再次感谢!

      信发出后便如同发给了茫茫太空,几个月过去了,不见S主任的回复。从S主任发来的审稿登记表可见,送交一审的时间是2015年4月2日,就是说,我2014年10月中旬给S主任投了稿,时隔半年才送交一审。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只有出版社的人才会知道吧,我是被蒙在鼓里的。

      尽管S主任的上一封来信让我有一种不祥之感,可我还是安慰自己,三审不是还没表态吗?三审当是S主任吧?S主任毕竟还没有提出过她的具体意见,到时候,全按她的意见改就得了。她说不能急,好,我就耐心等待,等待。

《小崔博士说怪病——你所不知的莱姆病和毛加粒丝症》

英文书名:Talking about Lyme Disease and Morgellons in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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