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根错节 蹊跷迷离的 吴德峰 武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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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书记写信反映武汉市卫生局副局长的问题

 

    朱德 出任中纪委书记期间,经常主动向毛泽东汇报情况,反映意见。

1952年1月,朱德给毛泽东写了一封信,报告了一起利用职权、诬陷好人的事件——

 

    1950年9月间,武汉市医务部门有人给毛泽东写匿名信,揭发武汉市卫生局副局长宋瑛拒绝接收南下大军的急症病伤员,致使个别病伤员不治身亡。中央要求武汉市委负责处理,武汉市政府又将信转给卫生局。宋瑛看到了这封信,认为写信人“动机不纯,有意破坏”,并猜测写信的是市属第二医院的纪凯夫等人,就找他们核对笔迹,强迫他们承认错误。副市长周季方也支持宋瑛“追查控告人”。他们还嫁祸纪凯夫盗窃第二医院的公款,命令公安局逮捕纪凯夫,对其长期拘押逼供,并逮捕配制盗款所用钥匙的铜匠,逼铜匠隐瞒真相诬陷好人。此后,两人还将盗窃案说成是“政治阴谋”,诬陷纪凯夫是“特务”,并压制打击向上级反映情况的党员干部。中南局纪委和武汉市纪委都对此事提出意见,《人民日报》也公开批评宋瑛、周季方压制民主、侵犯人权,但问题仍没有解决。最终,事情越闹越大,引起了朱德的重视。在中纪委的直接干预下,11个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最终弄清了事实真相。

 

    这件事让朱德非常气愤。他在给毛泽东的信中说:“这样一个明显简单的事件,竟弄得如此复杂,久不得决,是由于周季方、宋瑛等人宗派主义和极端恶劣的思想品质以及武汉市委负责同志的主观主义所造成的。”

“这一问题的严重,不仅是诬陷了纪凯夫,更重要的是这样一种性质的错误,竟发生在武汉市的领导机关,而领导人直到现在尚不觉悟,故有向您报告的必要。”

毛泽东和中央书记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中南局严肃处理周季方、宋瑛的意见。

 

    随后,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邓子恢亲自到医院慰问纪凯夫,他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是坚决保护人民检举任何政府工作人员所犯错误的民主权利的。如果有任何政府工作人员敢于向检举人进行报复,人民政府是要坚决予以制裁的,不管这种人职位有多么高,功劳有多么大。”

 

    朱德担任中纪委书记5年多,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了近30万起案件。

 

    1955年5月,中共中央决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改成监察委员会,由 董必武 担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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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有多种说法,

一说  毛主席让安子文(中组部副部长、中纪委副书记)打电话给邓子恢(中南局代理书记),

要求“严究吴德峰市长、逮捕周季方副市长。”

二说  毛主席就此专门给中南局发过电报:


中南局:
周季方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侵犯人权,立即逮捕法办。
毛泽东


(该电报唯一出自李之琏)

但这些多种说法除疑点重重、自相矛盾外,都无法得到证实。

因相关组织在复查中,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帮助下查遍所有中央、

地方相关档案及专管毛主席文档的人员,均未发现任何毛主席对此案作过指示、批示

(包括电报、电话)的文档记录,其中包括党中央应对中南局为此案作出处理决定的批示意见。


椐邓子恢同志回忆证实:

“1952年元月,安子文途径武汉没有找我,我也没找他,李之琏找安谈过,……

(毛)主席对“纪案”没有任何批示。安子文没有给我打过电话,我也没有给安子文打过电话。

1952年元月一天,毛主席秘书(可能是叶子龙)打电话给我说

“纪凯夫事件”很严重,要把主要负责人周季方立即逮捕,我当时不了解情况,

即把李雪峰同志找来商量……后来北京就再也没有人给我们打过电话了”。

 

由此可见,一、传言安子文给邓子恢打电话传达毛主席指示的说法完全是讹传!

二、李之琏所引述的电报是不可信、不真实的。

毛主席的“电报指示”,为什么中南局的书记都没看到,李之琏却看到了?

迄今为止李之琏根本拿不出确有其电报的真凭实据,

问题的性质是严重的!因为编造中央主席的指示,对任何一个严肃的政党意味着什么!

 

三、至于邓子恢接的那个传达“主席指示”的电话,究竟是什么人打的?

因无证据而成为历史迷团!若真是主席的工作人员叶子龙,

为这么重大的问题用电话传达毛主席的指示,必应留下备案工作记录,这是工作制度和常识。

但为什么没有?

(在建国之初,由于政治环境复杂和装备技术相对落后,采用冒充、冒打电话等手段的案件是有许多实例的。因为50年代以前的电话声音很失真,不易辨别。)

再者,毛主席又凭据什么,对一件区区的小刑事案而发出文字内容极具个人色采、武断的指示?

形成一个抓小偷的案子要由党的中央主席来决断的局面,还未注明发电日期,这是非常可疑、不合情理的。

但这个虽然得不到证实的“主席指示”,当年给“纪案”的定论,却起到了一语定乾坤的作用。

同时也一直成为李之琏掩盖案情真相和推卸问题责任的屏障和托词!

并且也显现出,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唯上是从”和官僚主义带来的危害。

形成中南局的领导人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仅凭由他人转达的“上方指示”

就可草率地作出涉及逮捕、撤职、改组直辖市一级市委、政府的处理决定,

而事后和50多年来,却又从未见到过、在文档中也查找不到,

与当年“上方指示”有丝毫关联的文字凭证!岂不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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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 李之琏 是 中南局纪委秘书长(不是书记!)

1988年 李之琏 是 中纪委 秘书长

 

时隔36年

吴案 竟然始终 在 李之琏的手上 翻来覆去

 

咄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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