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不应该忘记的誓约

研究发现中医与现代主流医学的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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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不应该忘记的誓约

 

钟西宜

 

医生在广大人民的心目中,历来是个有身份地位、收入稳定、奉献爱心的好职业。但在当今中国少数人的心目中,医生无论中西医其身份和地位不再象以往那么崇高,收入高低受红包和灰色收入的影响巨大,爱心受到病患、家属、媒体的广泛质疑,中国特色的医闹更让许多对这个本该让有爱心的年青人为之献身的职业望而却步。造成今天这种乱象的原因众多。国家的重视和投入、合理的工资待遇、全民素质的提高等都是一个缓慢的改进过程。中国的医生和病人在此过程中难道就坐以待毙?难道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就不能对物质起反作用?几千年来从传统中医和古西腊医者传承下来和病患之间的无形誓约,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今天失效了?还是当今的医生太忙了忘记了?现在让我们放弃收入和身份地位,重温一下这些誓约令人感动的精神力量,体会一下我们所从事的职业的光荣和崇高。

 

传统中医巨著《黄帝内经》有许多对医者道德标准的论述,历史上医儒也有相通之处,“医乃仁术”与“仁者爱人”如出一辙,说明医家与儒家有着共同的伦理道德观念和人文精神传统。孙思邈《千金要方·大医精诚》:“人命至重, 贵于千金”。表达出对人的生命、价值、权利的尊重和肯定。范仲淹云:“不为良相,则为良医”。 《本草纲目序》:“夫医之为道,君子用之以卫生, 而推之以济世,故称仁术”。作为仁术,传统中医药特别强调医生个体的道德品质修养,甚至将医生的道德作为行医的首要条件。孙思邈《备急千金要 方》中的《大医习业》和《大医精诚》从业务技术和医德修养两方面对医生的职业道德进行了规范和要求,指出作为一名“大医”,必须“博极医源,精勤不倦”,要坚持不懈地刻苦钻研,同时,还应当身怀“救济之志”,其中说道: “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 灵之苦;若有疾厄来求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媸,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亦不得瞻前顾后,自虑吉凶,护惜身命; 见彼苦恼,若已有之,深心凄怆;勿避险峻,昼夜寒暑,饥渴疲劳,一心赴 救。无作功夫形迹之心,如此可为苍生大医。"

 

古西腊医生希波克拉底至今仍被现代医学尊称为医学之父,而最为中国人民和医生所熟知的就是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古代西方医生在开业时都要宣读这份誓言 (Hippocratic Oath):“我要遵守誓约,矢忠不渝。对传授我医术的老师,我要像父母一样敬重。对我的儿子、老师的儿子以及我的门徒,我要悉心传授医 学知识。我要竭尽全力,采取我认为有利于病人的医疗措施,不能给病人带来痛苦与危害。我不把毒药给任何人,也决不授意别人使用它。我要清清白白地行医和生活。无论进入谁家,只是为了治病,不为所欲为,不接受贿赂,不勾引异性。对看到或听到不应外传的私生活,我决不泄露。”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审判了纳粹分子医生的罪行后,医生的职业道德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重又引起了人们的重视。1948年世界医学会(WMA)在希波克拉底誓言的基础上,制定了《日内瓦宣言》,作为医生的道德规范.全文如下:

“我保证履行由于我的专业我自愿承担的治疗和帮助病人的义务。我的义务是基于病人所处的软弱不利的地位,以及他必然给予我和我的专业能力完全信任。所以,我保证把病人多方面的利益作为我的专业伦理的第一原则。由于承认这种约束,我接受下列义务,只有病人或病人的合法代理人才能解除我这些义务:

(1)将病人的利益置于我专业实践的中心,并在情况需要时置于我自己的自我利益之上。

(2)拥有和保持我的专业要求的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3)承认我的能力的局限,只要我的病人病情需要,我应向我的各种卫生专业的同事求助。

(4)尊重其他卫生专业同事的价值和信念,并承认他们作为个人的道德责任。

(5)用同等的关切和献身精神关怀所有需要我帮助的人,不管他们有没有能力付酬。 

(6)主要为了我的病人的最佳利益,而不是主要为了推行社会的、政治的或财政的政策或我自己的利益而行动。 

(7)尊重我病人的参与影响他或她的决策的道德权利,明确地、清楚地、用病人理解的语言说明他或她的疾病的性质,以及我建议采用的治疗的好处和危险。 

(8)帮助我的病人作出与他们的价值和信念一致的选择,不强迫、不欺骗、不口是心非。

(9)对我听到、知道和看到的保守秘密,作为我关怀病人的一个必要部分, 除非对别人有明确的、严重的、直接伤害的危险。

 (10)即使我不能治愈病人,也总要帮助他们,当死亡不可避免时,要帮助我的病人按照他或她自己的打算死亡。 决不参与直接的、主动的、有意识的杀死一个病人,即使为了仁慈的理由, 或应国家的要求,或任何其他的理由。 

为了履行我对社会的义务,参与影响国民健康的公共政策决定,提供领导以专业的和客观的证言。 将我所说和所信的付诸实践,从而在我的专业生涯中体现上述原则。

 

世界医学联合会通过的两个伦理学法典,即 1948年的《日内瓦宣言》和 1949年的《医学伦理学法典》,都发展了《希波克拉底誓言》的精神,也包 括传统中医对苍生大医的道德要求。明确指出病人的健康是医务人员要首先 关心的问题,医务人员应无例外地保守病人的秘密,对同事如兄弟,坚持医业的光荣而崇高的传统。   

 

现代医学伦理学在继承和发展基础上有两个新的方向:

1)由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学已经从医生与病人间一对一的私人关系 发展为以医患关系为核心的社会性事业。作为一种社会性事业,就要考虑收益和负担的分配以及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尤其是卫生资源的公正分配和尽可能利用这些资源使最大多数人得到最佳医疗服务等涉及卫生政策、体制和发展战略问题。这构成了医学伦理学一个新的内容,即公益论。

2)以往的医学伦理学提出的医生的道德义务,或道德价值和信念都是绝对的,是一种“至上命令”,因为它们的权威被认为来自神圣的宗教经典,或来自不朽的医圣。因此,不管是以法典还是案例体现的这些规范或价值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情况。

 

现代医学伦理学中有三个最基本的伦理学原则:病人利益第一、尊重病人、公正。

1)病人利益第一:这个原则要求医务人员不仅在主观上、动机上,而且在客观上、行动效果上对病人确有助益,又不伤害病人,即有义务不去有意地或因疏忽大意而伤害病人。但医疗行动难免会给病人或第三者带来有害的后果,对此可以援用双重效应原则作为这种医疗行动的依据。即这些有害的后果不是直接的有意的效应,而是间接的可预见的但无法避免的效应。如化学疗法 可抑制肿瘤(直接的有意的有利效应),但有副作用(间接的可预见的不利效应)。 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起着家长一样的作用,这称为医学家长主义。坚持家 长主义的理由是病人不懂医学,患病后身心处于软弱地位,不能作出合乎理 性的决定,为了病人利益,应由医务人员代替病人作出决定。为了病人自身的利益而对病人的行动加以干涉,这是家长主义的干涉。如果病人的行动危害他人或社会,医务人员更应加以干涉,这是非家长主义的干涉。

2)尊重病人:首先是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利(有权利就关于自己的医疗问题作出决定)。但有些病人由于年幼、无知、智力低下、精神不正常等,降低或缺乏了自主作出合理决定的能力,这是医务人员应加以干涉,以便保护病人不受他们自己行动造成的伤害,这种家长主义的干涉是正当的。 尊重病人或受试者的自主权利这一原则要求,医务人员或研究人员在试验或实验前取得前者的知情同意。受试者在作出接受实验的决定前,应知道实验 的性质、持续时间和目的、方法和手段;可能发生的不方便和危害,以及对他的健康和个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3)公正的形式原则:指在形式上要求对在有关方面相同的人要同样对待,对在有关方面不同的人应该不同对待。这些有关方面可以是个人的需要、能力、 已经取得的成就,或已经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对社会可能作出的潜在贡献等,公正原则在讨论医疗卫生资源的宏观分配和微观分配时十分重要。这一原则只适用于医疗卫生资源不足时的分配上,不可影响在精神上对病人的公平和公正对待。

 

本文我们重温了医生的道德义务,伦理观念和崇高信念都是绝对的,是一种“至上命令”,是医生的誓言,是病人和医生之间签订的无形契约,是一名医生在任何时代也不应忘却的巨大精神财富。它在物欲横流的当今世界尤为重要,这份誓约会为行医者带来心灵的富足和宁静,为患者增加了有质量地活下去的信念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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