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因(微型小说)
作者:谢盛友
(谢盛友:中德双语专栏作家,欧洲华文作家协会副会长,班贝格市议员。)
清晨,班贝格市中心鞋店门口停了三辆警车,鞋店当然不能按时开门营业,过路者、本地人除了惊讶以外,议论纷纷,这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第二天,班贝格日报头版头条报道,鞋店老板二十六岁的小儿子亚历山大把三十六岁的房客迈克尔杀了,全城哗然。一天之内鞋店门口放置数千鲜花和蜡烛,奉献鲜花和蜡烛者每个人只有一问:为什么?
亚历山大被捕后,其父亲在当地日报上刊登澄清事实文章,声称是年轻人酒后打架,亚历山大疏忽大意伤害了迈克尔。
亚历山大的父亲请来德国最强的刑法大律师为他的儿子辩护,一审开始, 法官问: “被告,你承认是你伤害了迈克尔吗?”
被告:“我承认!”
一审结果:无罪释放。
检察院提出紧急控告提案:缰押中级法院法官。
在魏玛之前的时期,这样的法官是真实地被逮捕起来坐牢,直到案子终审判决为止。当今民主法治社会的作法是,对法官控制和束缚,在案子终审判决之前,法官没有权力和权利。
合议庭二审,庭长宣布判决书:判决被告亚历山大六年监禁。
判决依据:被告亚历山大有杀人行为的外部因素,更有自己的内驱力。内驱力是形成杀人动机的因素。被告机体内的稳态遭到破坏,多年来吸毒量逐渐增加,产生求毒甚至求杀的需要,驱动求杀的行为倾向不断扩大,难以恢复内稳态。支配他这种倾向已经有方向性地、持续地驱动被告的求杀行为,内部显然形成了内驱力。吵架的行为是诱因,内驱力存在于他的机体内部,诱因存在于他机体的外部。内驱力和诱因相互作用,形成杀人动机。而且,被告至今已经有过三次用刀打人的犯罪记录。
对被告而言,监禁是一种必要的惩罚方式。金钱处罚对于被告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被告是“富二代”。当然,对被告的刑罚与罪行是相适应的。如果只是被判保释或者处以罚金,无法防止他再犯。
总体而言,富人一般比穷人有更多的选项,一个杀人犯如果被判保释或者处以罚金,逍遥法外,是挺显眼的,周围的人可能早晚会觉得有点奇怪。罚金可以静悄悄、无人知晓地付清。但监禁六年出来的人,今后就不再犯罪,仍有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