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辩证法


今天提起辩证法,人们首先想到的可能就是黑格尔。黑格尔是西方哲学史上极少数几位其名字与辩证法联系在一起的哲学大师,人们甚至将黑格尔称之为逻辑的新哲学命名为辩证逻辑以区别于我们一般意义上的作为人们思维法则的逻辑。过去一个多世纪里黑格尔的辩证法不但在专业哲学界有着巨大的影响而且还成为了很多社会政治力量的理论工具。相应地,人们将黑格尔的辩证法总结为可以用列表形式展现出来的若干条,这样不但可以方便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引用,还便于作为考核的内容用于大规模统一考试中。不过,对于被列为黑格尔的辩证法的内容是否都确实为黑格尔的原意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比如,常有人将正反合(thesis, antithesis, and synthesis)当作黑格尔辩证法的一部分,而Kaufmann[1]和Mueller[2]等黑学专家就对此提出异议,他们的理由是黑格尔本人从未将正反合作为他的哲学的一部分而加以论述。维基百科上引用了的Kaufmann一段话[3],其中提到正反合其实是黑格尔之前的费希德提出的,而黑格尔并没有重复这样的说法,他甚至认为那属于黑格尔所批判的机械形式主义。

本文不是要对黑格尔的辩证理论的内容进行全面总结或一一罗列他人对于黑格尔辩证法的归纳。作为对于历史上的辩证法的主要代表之一的介绍,本文将根据黑格尔的名著《逻辑学》[4]讨论反映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基本特征的核心内容以及他所表达的对于传统辩证法的评价。

黑格尔在《逻辑学》一书中将传统的形而上学与逻辑统一起来称之为逻辑,而辩证法则属于这一逻辑的一部分。在讨论黑格尔的辩证法之前,我们先来简单地回顾一下黑格尔的辩证逻辑的产生的哲学背景。

自古以来人们心目中对于学习知识及掌握真理的看法就是了解世界的真实面目,谁也不会怀疑自己所掌握的关于世界的正确有效的知识是与客观对象的本质相符合的,连哲学家们都没有对此提出质疑,直到两百多年前,康德提出了现象界(
Phenomena)与客观自在界(Noumena)相区别的理论。康德指出我们对客观物体的认识只是局限于它们呈现在我们的意识中的现象而已,我们并无法认识客观物体自身到底是什么;他认为虽然经验是我们的一切知识的来源,但我们的经验却都是按照我们的先验的概念整理的。他的这一论断其实是符合今天我们所具有的心理学原理的,因为今天的心理学告诉我们,人类感觉到的一切都是经过了大脑的加工的,因此我们并不知道没有经过大脑加工的原型是什么。

黑格尔不喜欢康德所表现出的不可知论的情调,但是他显然也无法告诉我们藏在我们所看到和尝到的一只苹果背后的到底是什么。当我们无法用有力的证据来反驳康德所提出的现象论时,我们便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论断:我们的知识体系是建立在现象的基础而不是自古以来以为的本质的基础之上的。但另一方面,人类文明史上的各种哲学理论都曾努力告诉世人只有本质是可靠的而现象常常是不可靠的。这样一来,至少从表面的逻辑上看,人类便面临着这样一个严肃的问题:千百年来人们对于所掌握的知识的可靠性的信心是否有着可靠的根基?


当然,我们的知识体系的可靠性或自洽性早已表现在自古以来的各种知识所得到的实践结果的印证之上。但是,古往今来人类也曾在数不清的场合中发现原以为根据以往的经验或明显的逻辑不会有任何漏洞的结论其实是有着各种逻辑漏洞的。在人类哲学发展的这样一种背景下,黑格尔做了一件事,不论他当初开始去做这件事的有意识的动机或无意识的催化剂是什么,甚至不论他自己是如何叙述自己的动机的,他做的这件事恰好在逻辑上回应了康德的理论给人类文明带来的逻辑上的挑战。黑格尔做的那件事就是去实际考察我们的意识如何从呈现在意识面前的现象中得出我们所具有的至少是表现出自洽性的知识的。黑格尔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对于意识活动的考察能够帮助我们重构对于我们的建立在康德所说的现象的基础之上的知识体系的可靠性的信心。虽然这样的考察本身并不能为我们的知识体系的可靠性提供严格的逻辑证明,但是,如果我们的通过意识对现象的反映而得到的知识体系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的缺陷的话,那么它们便可能在这样的考察过程中暴露出来;相反地,如果在考察中的每一步,我们都可以信心满满地告诉自己说意识所获得的知识没有问题,那么至少可以提高我们对于知识的可靠性的信心。因此,黑格尔给他的这一探索所取的名字,现象学,非常恰当地表达了他的这一探索的基本特性:通过对于意识活动的考察确认我们建立在现象基础之上的知识的可靠性。


以上我们简短地回顾了黑格尔的现象学的产生的哲学背景。而之所以在本文中回顾这一背景是因为黑格尔对于现象学的研究应该是他后来发展所谓的辩证逻辑的主要动因。我们知道,自古以来人类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面临着两种不同的法则:一种是作为人类思维法则的逻辑,也被称为形式逻辑或主观逻辑,另一种是客观世界在自身的运动中表现出来的法则或称为自然规律,比如,水往低处流,火能融化铁等等。古希腊的哲学家将自然的规律称为物理学,而亚里士多德更从物理学所反映出的规律中看出了自然界更一般的法则或自然所遵循的一般逻辑,这方面的知识被称为形而上学。虽然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中也包含了他所发展出的形式逻辑学的内容,但通常人们将形式逻辑看作独立于形而上学,可是,如果我们所认识的一切都只是意识看到的现象的话,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所谓的客观逻辑的形而上学也应该是主观作用的结果,因此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被看作是主观的法则,因为它们至少要如康德所说的那样符合人类的一些先验的概念。在黑格尔对我们的意识对现象的认识过程进行考察的过程中,所有的规律,包括形而上学,则更都是主观的产物,因为他的考察目的就是意识如何产生各种知识的。这样一来,可以理解地,他想到了将传统的形式逻辑与形而上学统一为一个新的逻辑学,这便是他在《逻辑学》一书中所讨论的,被后人称为辩证逻辑的内容。


对于黑格尔将形式逻辑与形而上学进行统一的努力有着非常不同甚至可以说是对立的评价,我本人也发现了他在进行那个统一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逻辑上的错误
[5]。但是,我并不会因为那个逻辑缺陷而全面否定黑格尔的逻辑学,同时也不像黑格尔哲学的支持者们声称的那样认为那个统一的本身对于哲学的发展是必须的。这里并不打算对黑格尔的那个统一的努力的价值进行整体的评估,而只是要对作为他的那个统一的一项重要结果的被称为黑格尔辩证法的内容及其对人类哲学发展的影响或贡献进行讨论。

虽然黑格尔对于辩证法的评价很高,但是他对于传统的辩证法或者说传统上人们如何对待辩证法的评价,包括对于柏拉图的辩证法的评价却并不很高,这可能是今天人们会把黑格尔的辩证法与传统的辩证法区别开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如本文后面要提到的那样,黑格尔的辩证法在本质上其实与柏拉图的辩证法是一脉相承的。

他对康德的辩证观也进行了一些评论,认为康德对于辩证法的主要贡献是指出辩证思维是人们无法回避的理性功能,除此之外康德对于辩证的讨论基本上没有什么值得称道的。当然他也不会认同康德提出的辩证错觉说,这就是使得他对康德所说的辩证是理性功能的肯定完全局限在辩证一词的表面形式上而不具有哲学上的意义,因为康德所说的辩证的无法回避的理性功能指的就是错觉。尽管如此,在黑格尔看来康德再次引起人们对于辩证法的注意这一点的公德是无量的。

黑格尔的辩证哲学的核心内容应该说是两点,其一为对立的统一,其二为否定之否定的动态规律。关于对立面的统一他说[6]
思辨的东西(das Spekulative),在于这里所了解的辩证的东西,因
而在于从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或者说,在否定的东西中把握肯定的
            东西。这是最重要的方面,但对于尚未经训练的、不自由的思维能力说来,
            也是最困难的方面。
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的理论其实是建立在他的对立统一的标准之上的。对于这个规律的最简单的表述是说人们对于某种对象之最初的认识会引起对它的否定,而这一否定又会导致对其自身的否定,也就是所谓的否定之否定,这个结果是前面的两个对立的状态的统一,而这一过程使得人们最初的认识得到完善。不过黑格尔并没有将他的否定之否定的理论局限于对认识过程的应用,而是将否定之否定说成是“是一切活动——生命的和精神的自身运动——最内在的源泉[7]”,而且将它称作“是辩证法的灵魂,一切真的东西本身都具有它,并且唯有通过它才是真的”。

在黑格尔之前,人们曾普遍地把辩证法看作是一种辩论的技巧,或如康德那样将它看作是人们难以避免的错觉,或是如柏拉图那样认为它是一种寻找真理的正确的思维方式。而黑格尔的上述有关否定之否定的论述显然将辩证的意义从思想领域物化到一切与思想相关的领域,也就是社会文化的领域,以及可能甚至与人类思想并无关系的生命领域。这种将传统的辩证意义的物化应该说是黑格尔对于辩证法的最大发展。

黑格尔在论述他的否定之否定理论时用到了作为否定的“其它(other)”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借用数学上的补集的概念来解释黑格尔所说的其它的意思,也就是说把一切不属于特定对象的内容都作为那个对象的其它,因此只要给出一个对象,那么它的其它也就确定了,在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我们按照黑格尔的论述逻辑说一个概念也同时存在于它的其它之中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们也不能完全从数学的集合意义上来看待黑格尔的其它,因为按照黑格尔的逻辑在“狗是动物”这句话里面,狗和动物之间也是其它的关系,但是从数学的集合意义上来看,狗属于动物,因此动物不是狗的补集;但是另一方面,从概念的定义来说,狗与动物仍是两个不同的定义,因此仍可以看作是两个相互否定的其它。黑格尔对于其它这个词的运用也是有局限的和含糊的,他把这个其它与否定(negation,negativity)混着用。

老子在《道德经》的第一章中说,“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缴”。在那里老子指的是[8]当我们还没有给一个对象命名时,我们只能感受到它的妙处而无法表达出来,但是当我们给它命名之后,我们就能说出它(概念)的局限性(缴),或者说一旦我们借助于语言而对一个对象建立其明确的认识之后,我们便能看出我们的认识的局限性。所谓的局限性一定暗含了某种有形或无形的边界的意思,而边界则与数学上的补集概念有着一定的对应性,因此,老子的观点与黑格尔的论述一样地将我们对于对象的认识与相关概念的补集联系上了。另外,虽然在《道德经》的第一章的氛围中老子所说的“常有欲以观其缴”针对的是语言在认识中的作用,如果我们把这句话单独拿出来,也可以将其推广到一般的认识或与认识相关的过程中去[9]。而其背后的逻辑可以帮助我们理解黑格尔得出否定之否定的论述过程。我们可以将“常有”二字看作任何一个我们所明确理解的对象或清楚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的状态,一旦出现了这个常有,我们就如“常有欲以观其缴”所言来看出它的局限来,这就是黑格尔的第一次否定的意义。而对于由第一次否定而得出的结果,我们仍然可以再应用“常有欲以观其缴”而看出它的局限来。按照老子所说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的意思,这个过程可以无限地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结果不断应用。很显然,这里与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的主要区别在于虽然老子的“常有欲以观其缴”可以被不断地应用,但是并没有象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那样明确地指出第二次否定是对初始的回归。

那么,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所提到的第二次否定对于初始的回归是否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呢?我们先来检验认识的过程。在生活中,当我们认识了一个概念之后,我们确实会从这个概念中看到按照黑格尔的说法是对它进行否定的其它的意义,而这种新的认识一般来说也确实可以不但帮助我们看到初始概念的新的意义而且可以帮助我们纠正对于初始概念的不正确的认识,也就是帮助我们在对于过去的扬弃的基础上更好地加深对于初始概念的认识,按照黑格尔的说法这就是完成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周期。但是,问题在于,这样的过程不一定就是经过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三个阶段完成,可以是经过若干个阶段进行,而且即便是完成了否定之否定的周期,也不会象黑格尔所说的那样达到了概念的完全的自我实现,而是可能会再不断地继续自我实现。

当然,我们也可以说,黑格尔只不过是指出了否定之否定这样一个理想性的周期的存在,就如同“常有欲以观其缴”这样一个可以被一般化的理想性过程的存在一样,至于现实中否定之否定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而不一定完全是一个简单的三步曲。这样的说法是可以接受的,黑格尔也反对用形式主义的态度来对待将他的理论。但是,黑格尔在《逻辑学》的“理念论”中讨论绝对理念的部分里对于否定之否定的发生原因却用了如下的论证逻辑[7]:
关于这点,形式的思维为自己制定了一个确定的原则:矛盾是不可思议的;但事实上,矛盾的思维乃是概念的本质要素。形式的思维事实上也思考到矛盾,不过它立即把视线移开,并且从矛盾转到仅仅是抽象否定的那条名言。上面考察过的否定性,构成概念运动的转折点,这个否定性是自身的否定关系的单纯之点,是一切活动——生命的和精神的自身运动——最内在的源泉,是辩证法的灵魂,一切真的东西本身都具有它,并且唯有通过它才是
 
真的;因为概念和实在之间对立的扬弃,以及成为真理的那个统一,都唯一地依靠这种主观性。——第二个否定的东西,即我们所达到的否定的否定,是上述矛盾的扬弃;但是这种扬弃,和矛盾一样,并不是一种外在反思的行动,而是生命和精神最内在,最客观的环节,由于它,才有主体、个人、自由的主体。
 
很显然,虽然我们如我前面提到的可以将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作为一种理想的状态应用于现实生活的认识过程中,而不必去计较具体地到底实际会涉及到多少次否定,但是,不论经过多少次的否定,我们一般都很难感受到存在着形式逻辑上的压力来迫使我们进行第二次否定,即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也就是说,我们很难看到如黑格尔在下面这句话中描述的状况,“形式的思维事实上也思考到矛盾,不过它立即把视线移开,并且从矛盾转到仅仅是抽象否定的那条名言。”
那么,我们再来看一下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在与认识相关的社会领域中的合理性。在社会实践中,确实常会出现当一种社会形式被另一种新的形式取代之后,过了一段时间,人们又在一定程度上回到了原来的那个形式。等等。但是,这里的问题是,在多数情况下这里的回归更多地是因为已经被否定的形式中含有适用于新环境的元素,而不是因为有什么强迫进行对立面的统一的力量在迫使人们回归早先的状态。当然,不否认历史或现实中确实会出现一些所谓追求政治复辟的力量,某个王族的后裔努力想回复祖先的荣光,因而成为一股推动社会回归早先状态的力量,或者社会穿着打扮表现出一些所谓的怀旧情怀等等,但那都是相当地随机,谈不上什么一般的社会规律。虽然黑格尔在讨论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中对于扬弃(sublating)一词的使用使得他所说的回归的意义变得比较模糊,因为扬弃的意思就是保留一部废掉一部分,所以就不会是严格意义上回归,但是,作为一般的社会规律,而且是在最内在的动力的驱动下的最真实的社会规律,那一定应该是出现在社会的每一个活动的每一阶段,而不是稀散地出现在宏观大尺度上的个别时刻或个别事件上,而且不应该是被扬弃得已经完全面目全非,而应该至少保持一些重要的特征。而这些都是我们在现实世界没有作为一般的现象而观察到的。
至于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理论在非人类的生物界或甚至非生但在某种意义上表现出生命意义的自然界的适用性,就留给相关领域的科学家们去进一步考察吧。
如果我们把“否定之否定是一切生命与精神的自我运动的最内在的源泉”,中的“否定之否定”换成“辩证性”,因而使黑格尔的辨证理论局限于“辩证性是一切生命与精神的自我运动的最内在的源泉”这样一个层次,那么如果我们不打算象严苛的数学家那样去检视他所说的“最内在的源泉”是否严格的话,我们可以说他的理论是非常合理的,它的合理性甚至可以存在于自然界各种意义上表现出生命特征的过程里,而其合理性在于这种对于辩证意义的物化表述反映出柏拉图就已经意识到的存在于概念自身的辩证特性与自然和社会的运动变化之间的内在关联。但是,黑格尔的理论表达并非是在“辩证性”这个层次上,而是更具体到“否定之否定”这个作为他的辩证法的核心内容的层次上,这就构成了我们在上面的讨论中所看到的他的辩证法的缺陷,而且这也是日后人们诟病黑格尔辩证法的一个主要原因。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将古老的辩证法进行物化的努力在比较抽象的层次上具有比较一般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我们将黑格尔的理论越来越细节化以及所考察的层次越来越具体,黑格尔的辩证理论的合理性便有所下降。如前所述,他的理论的结论比他的逻辑推理过程中用到的理由更具一般性,他的否定之否定理论对于认识过程的适用性高于对于社会实践的适用性,而如果将他的论述中的“否定之否定”换成“辩证性”,那么他的理论就在从抽象到具体的各个层次上都成立了。

相应地,黑格尔理论对日后人们的理解所产生的困惑甚至误导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他的推出结论的论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黑格尔对于否定之否定的讨论主要是在他的《逻辑学》的“理念论”中关于绝对理念的部分里进行的。那里的讨论由于比较抽象而对读者来说比较具有挑战性。他首先以对于方法的讨论作为开端,这是因为他认为宇宙间的物质与精神现象都是绝对理念的行为表现。而绝对理念的最高境界就是概念(Notion),它不但是我们的主观认识的表现,而且是有人格的,是客观的现实,是一切;它的运动就是宇宙间的绝对的活动。

另一方面,黑格尔又把方法看作是就是概念的运动(the movement of the Notion itself),或者说是概念(Notion)进行自我实现的手段。因此,黑格尔以对于方法的讨论来开始对于作为绝对理念或概念的辩证特性的否定之否定的讨论是可以理解的。在论述中过程黑格尔拿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法作为辩证过程的对比。对于他来说,有两种相互对比的过程,一种是理论思辨的过程,这时它的方法是建立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法的基础之上的,另一种是生活实践过程,他认为这个过程的实际发展是遵循着否定之否定的法则的。在黑格尔看来,运用形式逻辑的结果是不完整的,因为作为认识的结果的主宾并没有统一起来[10]
在探索的认识中,方法也同样被列为工具,是站在主观方面的手段,主观方面通过它而与客体相关。主体在这种推论中是一端,客体则是另一端,前者通过它的方法而与后者联在一起,在那里它只是自为的,并不曾与自身联合。两端仍然是差异的,因为主体、方法和客体没有建立为一个同一的概念;因此,推论总还是形式的;主体在前提中把形式建立为在它那一方面的方法,前提则是一个直接的规定,并且为此而包含着形式规定,如我们曾看到过的定义、分类等作为主观中现成的事实。       

与此形成对比,他认为由于现实生活的过程遵循的是辩证法则,因而主宾在结果中完美地统一了起来:

 
在真的认识中则正相反,方法不仅仅是一堆规定,而且是概念的自在自为地被规定,概念之所以是中项,只是因为它同样也具有客观的东西的意义,在结论中的客观的东西,因此不仅是一个由方法所达到的外在的规定性,而且是在它与主观概念的同一性中建立起来的。
就文章的字面意思来看,黑格尔在上面两段话中关于理论探索的结果不如他所谓的真实过程的结果完美的论据并不非常明确。实际上,他这里隐含了一些意思。比如,虽然三段论的使用者也是人,但是由于(正确地)使用三段论一定能得到对于主体来说的应有的结果,所以他这里在讨论三段论时所说的主体指的其实不是使用三段论的人,而是三段论在表述上的语法上的主语(诸如“狗是动物”中的狗),而当他讨论所谓的真实的认知过程时,其中的主体是使用方法的人。这种隐含的跳跃很容易引起困惑,但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他在上面两段中的语义便可以看出其中的蹊跷来。因此,他在上面两段话中的意思是在生活实践中,人们运用方法的结果是按照方法的设计要求得到了真实的效果,也就是概念(Notion)通过由它决定的方法得到了自我实现,因此作为方法要完成的对象的宾体与使用方法的主体的目标实现了统一。但是,在理论探索中,按照形式逻辑研推的结果是主宾之间没有得到统一。

这是他在论述中直接把作为纯理性思考的法则的三段论法与他所谓的实际过程中必然遵循的辩证法则之间进行对比的例子。虽然黑格尔这里只是指出各自的特点而没有明说哪个好哪个不好,但是由于黑格尔对于辩证法的明显的推崇,被作为辩证法的对比本身就会被看作是一种贬低,更何况黑格尔再使用一些诸如“没有统一”,“仍然分离”这些按照他的哲学审美来说是不完善的说辞,这样很容易引起喜欢从专家的好恶中寻找价值的广大读者们的误解。黑格尔之后人们会常听说“形式逻辑过时了,现在要用辩证逻辑”这样明显错误的说法,应该就是黑格尔所造成的误解的一种表现。

其实,黑格尔的问题在于,不论他实际心里是怎么想的,他至少是表面上夸大了他所推崇的辩证法的地位。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其实并无法单纯地通过辩证法来给出问题的具体答案。比如学生考数学,你必须运用形式逻辑来进行推导,如果你用黑格尔的辩证法来试图从有限中含有无限,无限中含有限,两者是统一的来解题,那么你一定无法得出任何具体的结果,而只能得零分。当然,黑格尔本人从未试图用否定之否定来推导任何数学公式,也从未拒绝使用形式逻辑,也不可能拒绝使用;实际上就在他论述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中,他就不断地按照形式逻辑得出各种结论。

其实,关于三段论与辩证法之间的关系,我们应该说三段论法确实如黑格尔所说的那样是不完美的,因为它的结果是局限于具体的方面;因此在开放性的社会活动中,我们还需要用辩证法对三段论的结果进行检验,但是我们不能以为可以用辩证法来取代形式逻辑。另一方面,正是作为文明整体的社会实践的每一个局部的个人对于不完美或片面的形式逻辑的使用,使得文明整体这部机器相对地比较完美地运转着。这样的说法就正确了。但是,黑格尔并没有给出这样的说法,这是他的辩证理论的一个重大缺陷
---尽管他也从来没有声称可以用辩证法取代形式逻辑。

另外,在生活实践中运用黑格尔的辩证原理时的一个很容易造成人们困惑的地方,便是表示作为他的相互否定的双方的对立,其它,否定等这些概念在意义上的含糊性。由于黑格尔在论述中经常会用有限与无限,个别与一般等听起来极端对立的概念作为例子,人们常会忽略了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东的对立面不一定就是西,当人们说南太平洋的时候,他们心里一定没有把它与东太平洋当作是一回事;冬天的对立面也不一定是夏天,大多数地方的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把秋天与严冬混为一谈的。

尽管如过去两个来世纪里很多人都意识到的,黑格尔的辩证理论确实存在着一些瑕疵,但是,正如柏拉图那句恰如其分地评价辩证法的话指出的,“所有善于理解的头脑都是辩证的”。虽然辩证逻辑并不能象形式逻辑那样被用来推导公式,但是辩证法却是帮助人们有效地学习理解分析总结问题的利器。尽管并非所有的过程都以黑格尔所说的对立统一为明确的动力目标,也不是严格遵守他提出的否定之否定的规律,黑格尔将原本作为认识法则的辩证法进行的物化跳跃不但让人们看到了包括自然在内的主客观世界的辩证特性,而且也提醒世人在自然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确实在不同地方不同阶段不同方面存在着的对立面统一的趋势以及否定之否定的特点。

如黑格尔指出的,自古以来辩证法就是一门高难的学问,而黑格尔的工作无疑是给这门学问增添的在当时来说是非常新鲜的养分。。。。。。


 
[1] Hegel: A Reinterpretation, Walter Kaufmann, 1966, NY: Anchor Books

[2] The Hegel Legend of “Thesis-Antithesis-Synthesis”, Gustav E. Mueller, in Hegel
Myths and Legends, ed. Jon Stewart, 1996,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3] Dialectic, Wikipedia, URL: https://en.wikipedia.org/wiki/Dialectic, accessed August 8, 2017

[4]《逻辑学》,黑格尔,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1 链接:http://weipan.sobaidupan.com/wpfile-72c78e8d01004b1aba1b0791b5d4e7da.html

[5] 黑格尔本体论构造之逻辑缺陷,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28822/201702/1294.html

[6]《逻辑学》,黑格尔,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1,第10

[7]《逻辑学》,黑格尔,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1,第490

[8]《解密老子道德经》,R Dai,Authorhouse,2011,ISBN:9781456729332

[9] 或者说我们可以将那句话在《道德经》的第一章中运用是老子将一个具有更一般意义的句子用到那个具体的环境中去了。

[10]《逻辑学》,黑格尔,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1,第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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