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讨论网络/媒体对事实的影响,网上各种消息与说法的可信度,则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我这里只想谈谈我们判断网络事实大概的标准,并不想去纠缠各种背后的动机或者这些事实(或非事实)造成的影响。
简单来说,我认为判断网络事实的可信度,最重要的,要看其原始来源 - 注意,是“原始”来源。比如,要是这儿某位同学发篇帖子,不等于他/她就是帖子里所有内容的原始来源。帖子可以有作者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有转述的事实,有自己的观点。对于亲身事实,我不随便质疑,对于转述的事实,我要根据原始来源判断,对于观点,大家可以讨论。
找到了原始来源,再根据这来源本身的可信度(比如,这儿的网友,我就缺省认为没有理由说谎,但不代表大家转述的“事实”也一定为真 - 因为你自己也可以是被误导了),以及一些常理的判断,来决定消息的可信度。
涉及到最近的江歌案,前面有同学提过,说最近网上的报道的来源主要是江母的博文及类似来源。这个提法,对这些“事实”的可信度,没有帮助。
为什么?因为我们不能把这一切的原始来源当作江母。她亲身经历的东西,说出来,我们相信。但如果是她从其他人那里得到的“事实”。比如,刘的供词,是江母自己看到的警方记录,还是谁告诉她的?是前者的话,我相信江母确实看到了;是后者的话,我也相信江母确实听到了“某人”的告知。但二者的可信度显然不同,这时事实的可信度就不能被“这是江母说的”决定。因为消息的原始来源就变成了(前者)警方与(后者)某人。
要是像下面这种“某人”,那么可信度就要打折扣,因为违背常理:
“江歌妈妈不懂日语,日本警方和检察院的所有调查案卷的复印件,都送到了我的办公室,我把厚达一尺的案卷看了几遍,包括凶手陈世峰的供词、刘鑫的证词、警方保留的刘鑫报警时现场录音和刘鑫与江歌最后对话,刘鑫与陈世峰、刘鑫与江歌微信联络的记录。因为涉及守秘义务,我目前还无法透露细节内容,但是,在整个案件,尤其是江歌被害过程中,刘鑫是负有很大责任的。假如,陈世峰的供词是靠谱的话,刘鑫及其现在还在为其狡辩的人渣们,道德的审判将一生伴随你们!"
我的疑问是:这个“守密义务”是道德范畴,还是法律范畴?一般的所谓守密义务,会不会说,咱具体的“秘密”,不能泄露;但从这些秘密得到的推论,可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