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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旧西藏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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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在西方生活过的人们往往低估Da_Lai在西方民众的影响。Da Lai集团利用中国解放后同西方世界关系紧张的几十年时间,利用佛教和平、不杀生作为掩护,潜移默化地在一代西方人心中形成了这样一个印象:前西藏是一个止戈的乐土,藏人与世无争的生活最终被新中国政权侵略。

面对着共藏双方提出的截然相反的历史证据,生于另一个时空的年轻人该怎样审视呢?

眼见为实怎么样?共藏双方提供的历史图片和视频资料:一个显示着西藏最底层人们的穷困潦倒,为的是突出其农奴社会的定性;一个展示着旧西藏大型宗教活动的盛况,人们生活落后,但面部表情都显露着虔诚和笑容。

一个社会总有其两面性。图片、视频、访谈、回忆录等等,总可以被看作刻意从某个角度,或主流、或光明、或底层、或黑暗,去描画一个社会。但有一点对社会来讲是唯一的,那就是法律。一个稳定的社会形态,伴生着一套长久施行的法典,客观的体现了社会制度。

纵观藏区法律历史,吐蕃时期的<法律二十条>法典,元代的<法律十五条>法典,清初<十六法典>。后期清代五世Da Lai时期修订为<十三法典>,沿用至解放前。寺庙之内实行僧法/教法,寺庙之外的整个社会施行王法/十三法典。王法典中清晰地将民众按照出身、血统、地位等等分为不同的阶层。法典中涉及到的不平等的条款例举如下(系原文的白话文描述):

第三条:拘捕法庭律中提到“王宫前上告吵闹者拘捕...对头人造反者拘捕...对高于本人地位者争辩拘捕...杀人者须按照被害人身份地位,赔偿命价”。

第七条:杀人命价律中提到“上等人的性命无价,不能用一般财物衡量;中等和下等人命价不同...妇女、流浪乞丐、铁匠、屠夫等皆为下等人”

第八条:伤人赔偿律中提到“尊者滴血值一钱,卑者滴血值一厘。伤人案件上下有别处理。民伤官,断民手足。主失手伤仆,赔付治疗费用即可。”

第十条:盗窃追赔律中提到“怯藏王财物赔原物万倍;偷僧寺财物罚八十倍;偷与己地位等同之人财物罚七到八倍,等等。

这一系列条款构成的藏区法律,与公元前2000年的汗莫拉比法典如出一辙,也与印度种性制度殊途同归。尽管佛教宣扬众生平等,但在藏区的法律中却丝毫体现不出这个原则。其宗教系统中主要突出生前忍耐、做善事,下一世会有好出身的观念。

另外,将<十三法典>与相对同时期的<大清律>做一个粗略的横向比较。<大清律>脱胎于<大明律>,是以维持儒家思想构建的"三纲五常"的社会为主导思想的。虽然<大清律>也是为了维护等级社会的需要,比如:"八议"的阶层在法律量刑方面与平常百姓较轻。但其同时也规定了"十恶不赦"的原则,既犯十恶之罪的人,在量刑上不受社会地位的枷绊。另外,<大清律>在对待死刑和私刑上,与藏区法律相比体现了更强烈的人文关怀。如:所有死刑,如无特殊情况,必须经由皇帝御批;审案、量刑必须经由官府;官府审案允许刑讯逼供,但不同类型的案件在使用刑具和逼供方式上有严格界定。而同时期的藏法,允许主子对奴婢私刑;刑法动辄砍手脚、挖眼、各种方式的死刑;审案过程中如果遇到证据不足无法定案的情况,便采用类似“滚热油锅中摸铜钱”的方式来决定官司输赢。这在同时期的法律中也是相对野蛮的。

下附名词解释,取自维基百科。

八议:八议者除犯十恶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由皇帝交群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可免除死罪。若犯流刑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但是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的规定。

议亲:皇帝的亲属

议故:皇帝的故旧

议贤: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

议能: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划策,师范人伦者

议功:对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

议贵: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有一品爵位的人

议勤: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

议宾:前朝国君的后裔

十恶:十恶是中国古代法律对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贵族、官员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凡是在八议范围内的人或七品以上官吏犯罪,都可以减罪一等。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用钱来赎罪。但十恶是不包括在这些之内,因此有“十恶不赦”之说。

而到了后代,每逢帝王大赦天下,也只有十恶大罪是绝对不会被赦免的。

谋反:指用各种手段图谋推翻王朝的统治,夺取皇位的活动,被视为最大的犯罪,列十恶之首。

谋大逆:指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及宫殿。

谋叛:指图谋背叛国家。这与首恶的「谋反」不同,谋叛是叛逃到其它敌对国家。

恶逆:家庭内部或一定亲属间卑幼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不道:犯罪者手段残忍。杀死无罪的人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人体、制造施用巫蛊及诅咒。

大不敬: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包括企图盗窃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调制御用药品出错、制造御用车辆船只松散不坚固、准备御膳触犯皇家饮食禁忌。

不孝: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言行。这里是指咒骂、控告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包括殴打、控告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长以及小功尊属。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这里是指殴打、杀死长官(一般指州县长官),丈夫死后不举哀并作乐改嫁等。

内乱:亲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例如与祖父、父亲的外家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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