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胜平先生意欲何为?
——答冯胜平《致徐文立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徐文立
(2014年12月29日)
冯胜平先生一反“著名”的“三封万言书”,对习近平先生的“含情脉脉”;以编故事、造谣言的《致徐文立先生的一封公开信》来向我徐文立“兴师问罪”。人们不禁要问冯胜平先生“意欲何为”?
冯胜平先生《致徐文立先生的一封公开信》,2009年11月26日初稿,2014年12月26日修改,2014年12月29日借他人之手发表;一篇文章整整准备了5年,才在现在公开发表。人们不禁要问冯胜平先生“意欲何为”?
我的确是在退休之后,却还是不断提醒朋友们:海内外民运中弥漫着“失败主义、取消主义、替代谋略、争当‘国师’、准备被招安之五大邪风,甚嚣尘上。”希望大家保持高度警惕。
我的确是在接到国内学者钟国平先生《美国历史上从未有过“华盛顿革命集团”——评冯胜平先生《致习近平先生的一封信》等三封信后,不断地将这三封信转发给各位朋友们。因为这三封信特别点出了冯胜平先生“顶层设计”是:“通过篡改美国历史而编造出来的‘华盛顿革命集团’理论试图为‘取消民主运动’、‘归顺权势集团’、‘建立[党主立宪]的假民主宪政’等各种舆论造势,提供所需要的‘历史源头’及‘理论基础’。假以民运人士加美国学者身份、深谙民情的万言书尤其是加上一些‘故作尖锐状的时局批判’,极容易骗取读者信任,将其鼓吹的‘假民主宪政’和虚假历史当作真民主宪政和真实历史,引导读者主动放弃自由与民主的念头与行动。
冯胜平先生说‘人民应该再给这个党一个机会’,如果你问‘凭什么’,那么这就是他的答案:——
你们既然崇拜美国的宪政民主,那么我以30年‘美国历史专家和美国学者身份’告诉你们:美国的民主宪政是由‘华盛顿革命集团’通过结合‘普世价值’与美国‘特色’搞的‘党主立宪’而来的,所以你们应该归顺‘中共革命集团’,等他们结合‘普世价值和中国特色’,搞一场‘党主立宪’,之后中国就民主了,你们老实呆着,等到那一天就行。既然‘华盛顿革命集团’打天下坐天下到今天,那么,如果你们要学习美国,就意味着等待‘中共革命集团’,他们会听取和采纳我的‘谏言’而效法‘华盛顿革命集团’,你们等着就是了!
一段杜撰、捏造的美国宪政历史让人们等到的将是‘中共党主’的‘帝王梦’,其实就是‘假宪政梦’。”
这样一来,不但让冯胜平先生在民运朋友和民众中中失了起码的学术和政治信誉,恐怕也让习近平先生察觉到了冯胜平先生在“忽悠”他!
这样一来,就让人们明白了,为什么:“冯胜平先生一反著名的“三封万言书”,对习近平先生的“含情脉脉”;以编故事、造谣言的《致徐文立先生的一封公开信》来向我徐文立“兴师问罪”了?
冯胜平先生《致徐文立先生的一封公开信》,2009年11月26日初稿,2014年12月26日修改,2014年12月29日借他人之手发表;一篇文章整整准备了5年,才在现在公开发表了。
冯胜平先生,还用我多说什么吗?
附《美国历史上从未有过“华盛顿革命集团”——评冯胜平先生《致习近平先生的一封信》等三封信。冯胜平先生的致习近平先生的进言信,恐怕就不劳我再发表了吧?至于,世人皆知的冯胜平先生当年如何攻击诽谤王炳章先生的往事,也就不必由我来重提了吧?
朋友们再看看附件中的钟国平先生的评论,恐怕什么都明白了。
附件1-4
钟囯平:美国历史上从未有过“华盛顿革命集团”
——评冯胜平先生《致习近平先生的一封信》
冯胜平:党内民主,以法治国:让少数人先民主起来
——致习近平先生的一封信(略)
钟囯平:是皇帝接班问题还是宪政民主问题?
—— 评“冯胜平先生致习近平总书記的第二封信”
冯胜平:党内民主,以法治国:既得利益集团是宪政改革的动力
——冯胜平致习近平总书记的第二封信(略)
钟囯平:裸奔的冯胜平《致习近平先生的第三封信》
—— 评冯胜平的“党主立宪”即“行中国《1982 宪法》”
冯胜平: 党主立宪:政治走出丛林,军队退出政治
—— 致习近平先生的第三封信(略)
致徐文立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兼答民运中热衷抓特务的人(略)
附件一
美国历史上从未有过“华盛顿革命集团”
——评冯胜平先生《致习近平先生的一封信》
钟国平
冯胜平先生在《致习近平先生的一封信》中主张“党内民主,以法治国:让少数人先民主起来”,他以美国实现民主化的“历史”为蓝本,试图说明“从一党为大的党内民主出发”可以达成全社会的民主。他的“美国蓝本”说,当年美国就是以“华盛顿革命集团”为核心开始搞“党主立宪”,从而发展到了今天。这位号称三十年前到美国读书时就通读了《美国制宪会议笔记》巨著的“学者”冯胜平先生,以学者和专业人士的身份提出了“华盛顿革命集团”的说法,笔者搜遍所有的英文学术与非学术资料,没有找到任何一个此种说法的学术出处,而文中对美国历史的篡改与歪曲,更是随处可见。笔者将之集中分析于以下五个要点中:
一、冯先生说:“美国建国初期,也是一党——华盛顿革命集团——独大,没有与其它 政治势力分享政权......没有与被赶到英伦三岛的保守派共同制宪,也没有与国内自由派 托马斯·潘恩和亨利·帕特里克分享政权。(华盛顿的)朋友麦迪逊忠实地记录了制宪会议的全过程。”
事实上根本不存在一个“华盛顿革命集团”。1774年,富兰克林召集13个殖民地秘密组 成大陆议会并召开第一届会议,1775年的第二届会议任命华盛顿为总司令,因为在所有 议员中他最有作战经验,指挥过不超过1200人的军队。任命华盛顿更是出于政治上的妥协:非常多的议员厌恶北方殖民地的那种反抗精神,而华盛顿是弗吉尼亚州的农场主, 而且具有领导能力、作战经验,富有贵族精神,家境富裕。因此他的背景让每个议员都 觉得满意。独立战争胜利后,他解散部队,辞去一切职务,回老家经营农场去了,直到1787年再次被选为弗吉尼亚州的费城会议代表。
费城会议代表都是各州指派的专业人士,原定70名代表,实际到会55名代表,平均年龄42岁。富兰克林被尊为议长(“patriarch”);华盛顿为会议主席,就是主持人,自己不参与发表意见;威廉·杰克逊被选为秘书长,做会议记录,但他的笔记太简略,而麦迪逊的笔记并非由代表们指定,但内容详细,最终成为历史文件留下来,与华盛顿无关。52名代表曾在殖民地政府或州政府任过职,一半以上是律师,75%曾经当过大陆议会或邦联议会的议员,29名参加过独立战争。这些人为一个独立的国家而战,没有任何人以华 盛顿个人为中心形成过“华盛顿革命集团”!
美国史料记载:杰出人物中有人未参加制宪会议,原因如下:托马斯·杰斐逊在法国任大使,他在给在英国任大使的约翰·亚当斯的信中表示对这次会议的支持;帕特里克·亨 利(这才是此人的姓名的正确顺序,大学者连人名都没搞清楚)拒绝参加费城会议,他 说他闻到了“专制”的味道;其他的如约翰·汉考克生病;另有未入选者是因为选民认 为他们不适合和平时代的国家管理。冯先生提及的托马斯·潘恩是1775年才移民到美国的,虽然写的脍炙人口的小册子《常识》销量极大,1777年却因密通法国而后遭到邦联政府解职,1787年他已经去了伦敦,加入最终于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所有这些原因都与华盛顿无关!
二、冯先生说:“美国的宪法是人制订的。具体地说,是战胜了英国殖民者的华盛顿革命集团制订的,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也是由这一集团执行的。”
真实情况是:费城制宪会议既不是华盛顿提出的,也不是他担当实际领袖,更不是他参 与意见的:1786年5月,南卡罗来纳州的查尔斯·平克尼在马里兰州的安纳波利斯召开的安纳波利斯会议上向邦联议会请求召开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得到6个州的强烈支持, 通过了一项议案,呼吁所有州在1787年5月相聚于费城以讨论如何在“大公约”下改善邦联条例。这就是费城会议的来历。所有代表都是由各州依照他们的法律推举出来的,制宪会议上代表们尊富兰克林而不是华盛顿为议长(“patriarch”),也就是说制宪是在富兰克林领导下完成的,冯先生很夸张地说的“富兰克林一锤定音”之类的酸倒一整排牙齿的话恰好印证了富兰克林而不是华盛顿在会议中的领袖地位,也说明了没有一个“华盛顿革命集团”在制定美国宪法!
史料记载,华盛顿没有搞助选活动,也不因为当选总统而兴奋,他的太太还因华盛顿的当选而不高兴。但因为初任总统责任重大,他更是全国最富有的人之一(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当 年的总统薪俸低,卸任后没有收入,若没有强大的财富做后盾,卸任后的生活质量会大受影 响),加上他的威望高,所有州都投票给他。华盛顿是美国历史上唯一全票当选的总统和唯 一一个无党派总统,约翰·亚当斯数票第二,为副总统,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被任命为财政部长,托马斯·杰斐逊为国务卿,埃德蒙·兰德夫为司法部长,这样的内阁成员从能力和从资历 上看,哪一个不是最佳人选?哪一个与所谓的“华盛顿革命集团”有关系?哪个“其他政治 势力”,如果还存在的话,比这些人更加称职?居然说没与“托马斯·潘恩”分享政权,请问冯先生知道他连大学都没读过,在英国是一个破产的小业主,于1774年底到的美国,1777年任外交部长期间,因与法国秘密谈判的丑闻被揭露而于1779年被从邦联议会开除的经历吗? 还有帕特里克·亨利,他是律师也曾担任弗吉尼亚州州长,但他是反对宪法的“反联邦主义 者”的代表人物。根据美国宪法,所有人就职必须宣誓捍卫宪法,冯学者认为他合适入职内阁吗?还有什么人,请拉个清单!
关于政党问题。第一届总统任期中,华盛顿就因为两党之争感到头疼,已经拟定了不再连任 的告别信,但是考虑到正在与法国、西班牙等国进行领土方面的外交谈判,以及国内形势不稳定,各界仍然强烈要求华盛顿继续担任一届总统,两个对立党派的创始人汉密尔顿和托马 斯这时居然也联手要求华盛顿继续担任一届总统,这样华盛顿没有发表这封告别信,勉强继续担任一届总统。然而两个党派之间的分歧越来越大,华盛顿自己年事已高,对政党之争感到困顿,毅然决定必须辞任第三届,让其他人担当此职。华盛顿修改了几年前写的告别信, 于大选前两个月在报纸上公布,很快转载于全国100多家报纸和其他媒体。这样华盛顿担任了两届总统。
“华盛顿致美国人民的告别词”已成为美国重要的历史文件,至今每年华盛顿总统诞辰那天上午参议院都指定议员朗读。在信中,华盛顿特意提到他反对政党政治,他写道,“我已经告诉过你们这个国家处于政党之争的危险中,尤其是以地区为界限来分党立派的危险。现在 让我以更全面的角度,以最郑重的态度告诫你们全面警惕党派问题的恶劣影响。不幸的是,这种派性与我们的本性是不可分割的,并扎根于人类思想里最强烈的欲望之中。它以各种(即隐性和非正式的——笔者)形式存在于所有政府中,但多少还能受到抑制、控制或约束,而在显性的形式下(即公开的政党形式——笔者),派性问题特别明显且确实是政府最危险的敌人。”
三、冯先生说:“美国第一次总统选举,390万人中,只有不到20%的人有选举权。没有选举权的人包括女人(50%),2/5的黑人(10%),不纳税的穷人和反对过革命的人(20%)。”
实际上,1787年举行的联邦制宪会议就把投票资格交由各州决定。选举人口的确定在当时依据以下法律:
根据从英国普通法演变而来的州法律,妇女婚后没有财产,财产属于丈夫。因此当时人们认为由丈夫代表全家投票是恰当的。
关于黑奴,南方代表要求算人头以增加南方州的人口基数从而获得较多议席;北方要求 不算,因为黑奴是市场上购买的,属于财产,应该征收财产税提高政府收入,而且算人 头会虚增人口基数,不公平。最后妥协为:每个黑奴按3/5的人头算人口,在宪法中属于“所有其他人”。
投票权需要年满21岁的男性公民,但参加叛乱或其它犯罪而被剥夺权利的人除外。
至今美国宪法仍不保证是公民就必然有投票权,投票权依然由各州法律决定。例如现 在,多数在外国和海外属地出生的美国公民、未在选举机构登记的、缓刑期的、假释的、在监狱服刑的以及被判重罪的美国公民,和18岁以下美国公民不能投票。
四、冯先生说:“华盛顿革命集团完成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过渡,自我分裂成联邦党和反联邦党”。“这不是君主立宪,也不是民主立宪,而是典型的‘党主立宪’”。
这完全不符合历史事实。当年邦联议会授权代表们修改邦联条例,由于整个会议对外保密,当会议结果是一部美国宪法而不是邦联条例修改案的时候,整个公众社会一片惊 愕!于是社会立即分裂为赞成的和反对的两大阵营,赞成者被称为联邦主义者,反对者称为反联邦主义者——不是“政党”。反联邦主义者担心一个强大的国家政府会侵害他们的个人自由及权利。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三位费城会议代表撰写了一系列文章向公众解释宪法,消除反联邦主义者的担忧。这些文章被统称为《联邦主义者》文集。
根据美国史料记载,在第一届政府产生以前,美国根本没有政党,不存在“党主立宪”,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政党——联邦党是在1791年成立的,由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发 起,主要是银行家与企业家,第二年,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组建了民主共和党与之抗衡。虽然华盛顿总统同情联邦党,但是他始终在两党中间保持中立。也就是说,两党成立根本不是从任何一个党分裂出来的。事实上从联邦政府刚产生,内阁的两位部长就对宪法理解发生了分歧。
五、冯先生说:“美国国父们的杰出贡献在于把权力制衡的原则(普世价值)和美国现实(美国特色)有机地统一在一起,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国家 机器。制宪会议代表要决定的第一个问题是总统的人数和权力,富兰克林一锤定音;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议会的权限,代表们终于在富兰克林的另一句名言上达成共识。”
这完全是捏造。在200多年前的18世纪,全世界根本没有普世价值这个概念,更不存在 与美国特色结合的问题。而且,制宪会议争论的第一个问题是议会结构而不是总统的人 数和权力。当时南卡罗来纳州的查尔斯·平克尼拿出一个方案,没有被采纳,埃德蒙·兰 德夫代表弗吉尼亚州拿出麦迪逊的方案,该方案对人口众多的大州有利,人口少的州反 对此方案,于是新泽西州的威廉·彼得逊拿出一个替代方案,但是大州又反对,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也拿出一个方案,由于和英国太相像而被放弃,于是在弗吉尼亚与新泽西 州方案之间产生了剧烈的争论,导致会议处于停顿状态。最后不是富兰克林一锤定音而是康涅狄格州代表罗杰·谢尔曼提出合并两个方案,国会由上院(二楼)与下院(一 楼)组成,上院按每州两名代表,下院按照每个州的人口比例。这就是著名的“谢尔曼大妥协”。随着这一大妥协的达成,会议也较顺利地就行政权问题达成了协议,为了避 免一个机构独掌权力(像英国议会那样),美国宪法给予总统较大的权力:包括官员任 命(含法官)、否决法案,三军统帅等。同时就商业也达成妥协:所有涉税法案只能由 下院提出。
后记:
通过篡改美国历史而编造出来的“华盛顿革命集团”理论试图为“取消民主运动”、“归顺权势集团”、“建立‘党主立宪’的假民主宪政”等各种舆论造势,提供所需要 的“历史源头”及“理论基础”。假以民运人士加美国学者身份、深谙民情的万言书尤其是加上一些“故作尖锐状的时局批判”,极容易骗取读者信任,将其鼓吹的“假民主 宪政”和虚假历史当作真民主宪政和真实历史,引导读者主动放弃自由与民主的念头与 行动。
冯胜平先生说“人民应该再给这个党一个机会”,如果你问“凭什么”,那么这就是他的答案:——
你们既然崇拜美国的宪政民主,那么我以30年“美国历史专家和美国学者身份”告诉你 们:美国的民主宪政是由“华盛顿革命集团”通过结合“普世价值”与美国“特色”搞 的“党主立宪”而来的,所以你们应该归顺“中共革命集团”,等他们结合“普世价值和中国特色”,搞一场“党主立宪”,之后中国就民主了,你们老实呆着,等到那一天 就行。既然“华盛顿革命集团”打天下坐天下到今天,那么,如果你们要学习美国,就 意味着等待“中共革命集团”,他们会听取和采纳我的“谏言”而效法“华盛顿革命集团”,你们等着就是了!
一段杜撰、捏造的美国宪政历史让人们等到的将是“中共党主”的“帝王梦”,其实就是“假宪政梦”。
附件二
是皇帝接班问题还是宪政民主问题?
——评“冯胜平先生致习近平总书記的第二封信”
钟囯平
从整体内容上看,冯先生这封信完整叙述了中共主导下的“宪政民主”战略规划和宪政 民主改革的路线图。在这封信中,冯劝谏习近平“主动开展以宪政民主为核心的政治改革”,而“政治改革的核心就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宪政民主”。若将这两句话 合在一起,意思很明确,就是要“打起宪政的旗帜,贯彻执行(中共)自己制定的宪 法” 冯先生认为既然既得利益集团和自由派都不会支持习近平的“强国梦”,但都会支 持习“搞宪政”,那么与其打压不如因势利导,用冯先生的话说“与其鞠躬谢幕,击鼓 传花,把矛盾留给下一代,不如开创历史,推行宪政。”
冯先生所说的“宪政民主”是什么概念?虽然文章并未定义,但在信中已经提出来, 1、“要实现宪政,当务之急是落实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就是,“党可以在法之上,但它必须以法治国”,而不能“置自己规定的法律条文而不顾”。2、要实施民主 就是从“党内民主选举”开始:“先在若干城市设立政治特区,做民主选举的模拟实验”,然后在即将退位的时候,“实行党内民主选举”。“在可控的情况下,由地方选 出党代会代表,党代会代表选出中央委员,再由中央委员选出总书记。”另外,他还用“历史事例”引述宪政改革成功的“宝典”——可控性(也就是强权政治),就是:整个宪政改革必须由大权在握的铁腕人物主导,路径则是:“顶层设计,强制推行”。
总之,冯先生所倡导的“宪政民主”是以“强权铁腕”为前提的、由皇帝亲自领导的、党在法之上的“依法治国”和皇权交接过程中的“党内选举”。所依之法是中共自己的宪法,所指的民主是“党内民主”。皇权交接的具体步骤是:在“可控”情况下,以“党内民主”方式逐级选举“党的代表”、“中央委员”、最终选出“总书记”。换句话说,冯先生关注的并非宪政民主,而是关心在皇上稳坐龙椅十年之后,如何选择一位以“总书记”为名的非血亲的新帝,也就是十年后的新皇上接班的问题(看似特别有远见) !为了安抚大众,这种皇上接班策略以“宪政民主”的外衣出现,以避免既得利益者和自由派对皇上所提的“强国梦”的不满。
鉴于冯先生将皇帝的接班问题归为“宪政民主”问题,我希望呈请几个基本概念,以便 读者真正认识宪政民主与皇帝接班之间的差别:
宪政民主是否能接受“党比法大”?冯先生强调中国目前“有宪法无宪政”,认为党比法大不是问题,有宪法却不遵守才是问题。然而,宪政民主的必然特征就是“人人平等、法律至上”,这个平等包括任何党派与任何个人的平等。若党大于法,那么社会就不是人人平等了,也就从定义上不属于宪政民主社会了。在美国,政府行政机构虽然为 权力机构,而且通常为执政党指挥,加上非常有钱,但是在法律面前,它的地位与被它 起诉的哪怕是一个非法移民的地位都是相同的。这是因为宪政民主社会不接受人人不平等,当然也更不接受“党比法大”,否则执政党将因为违宪而下台。
什么是法制?冯先生所谈的“依法治国”实际上是法制而不是法治,其渊源最早来自古代法家思想:统治者先设定一个法律,他自己不受该法律的制约,但其他人都必须遵守 该法律,然而在一个管理失控、腐败堕落的皇权专制体制下,原本为皇上不受法律制约的律条演变成整个权力阶层均不受法律制约的实际操作。于是历史上有强势官员在皇上的撑腰下,对朝廷进行整肃(改革),于是“改革”几乎成为“进步”的代名词,这就 是冯先生所形容的“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但是以悲剧告终的“改革者”为多,例如商 鞅变法以自己被五马分尸而处死。不过冯并未提及强权推行法制者多以失败告终的事实。
遵守法律是否等同于“法治”?冯先生描述“中国人重情,美国人讲法;中国人办事托关系,美国人有事找律师”。冯先生认为这“体现了两种不同的生活方式,也由此衍生出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人治和法治。”但这不是人治与法治的差别,而是不同社会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执行层面的问题,也就是“法制”的问题。那么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是什么?法治是“法律为王,一切个人、党派、机构、权力拥有者,一律处于法律之下,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置于法律之上”。人治是什么?简单说,就是“王就是法律”!详细说,就是法律服从于统治者的意志,也就是以“法制”为工具的“帝王高于一切(含法律)”的体制。所以,遵守法律是法制的问题,不是法治的问题。
强权是通向民主宪政的必由之路吗?冯先生说“掌控权力是改革成功的前提”,“历史上凡成功改革,如俾斯麦、彼得大帝和蒋经国的改革,无一不是大权在握的铁腕人物”。从历史背景看,彼得大帝是18世纪的人物,那个时候即使非改革者也照样得强势,否则会被赶下台去性命难保,然而在那个时代,即使强权人物也照样有改革的失败者,如拿破仑;俾斯麦为19世纪的人物,虽然号称“铁血”首相,但是在他之上的国王才是真正拥有实权的国家元首,他晚年就因为与新国王不合而被迫辞职,结局虽然不像 商鞅变法,但也是以改革失败而告终,而且他的改革并不与民主宪政有关。只有蒋经国的例子与民主宪政有关,然而蒋经国改革在1987年末,当时台湾处于国际孤立地位,且世界格局正发生巨大改变,从1980年起,许多国家开始走向民主化,根据Cheibub, Gan- dhi, and Vreeland (2010)的统计,二战刚结束时,民主国家有34个,1980年民主国家已上升到54个,并从此进入民主转型高峰,到1988年台湾民主化的时候,民主国家已经达到 66个,而2008年民主国家已经达到118个。这就是蒋经国民主转型的国际背景。台湾利用民主化打破被大陆孤立以解决台湾在国际上丧失合法地位的问题。也就是说,台湾的 转型成功不是因为蒋经国的强权,而是因为国际和国内形势的综合条件促成的,他转型 时已经要去世了,根本不存在强权问题。
附件三
裸奔的冯胜平《致习近平先生的第三封信》
——评冯胜平的“党主立宪”即“行中国《1982宪法》”
钟国平
冯胜平先生(下称“冯”)近日再次以“万言书”向习近平表忠心:“宪政之路”就是 实行“六十条”(即中共习近平的三中全会《决定》);“宪政就是严格按照《82宪 法》治国”。这次冯非常直接,他说:中国的“立宪,只可能是‘党主立宪’,......,行的是中国‘1982宪法’。”不仅如此,冯还以最直白的方式攻击“民主”,他说, “民主不能结束专制;它往往只是专制的另一种形式。在古典政治学意义上,民主是最坏的一种政治制度。亚理士多德视民主为暴民政治,成为两千年西方政治学主流。”在光天化日之下,冯又生造谎言了:首先,冯所说的“宪政”就是执行某一部宪法,但即使在亚里士多德的时代,宪政也没有如此简单。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根本没有说“民 主是最坏的一种政治制度”!更何况我们凭借常识也能知道“民主就是暴民政治”的所谓理论根本不会是西方政治学的主流,西方政治学主流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理论基础上的 宪政民主,与暴民政治有着天壤之别。
2013年2月冯公开发表的第一封信与第二封信里,我们还能看到披着民主宪政外衣的假“宪政”和假“民主”,而这封信直接丢掉外衣裸奔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随笔者回顾一下这两封信:在第一封信中,冯主张《党内民主,以法治国:让少数人先民主起 来》,这个时候虽然冯通过编造一个“华盛顿革命集团”来提出“党主立宪”的假宪政,他解释说中共可以“效仿”,即以习近平为核心,搞中共“党主立宪”,但他仍试图承认假宪政的目标是:“从一党为大的党内民主出发”,达成全社会的民主。冯的第二封信也在字面上尚未将民主当作洪水猛兽加以否定和攻击。冯提议通过逐级选举“党的代表”、“中央委员”、最终选出“总书记”的方法搞所谓的“党内民主”,以求皇权交接过程的平稳性,使得红一代、红二代、......红世世代代维持红色江山。
那么,冯何以能够公开地攻击民主、推销假宪政的呢?
这次,冯又玩上了假学术。他说:亚里士多德的《政府论》谈到共和制异化后变成民主制,这是“多數人的专制(TYRANY OF THE MAJORITY)。”并举苏格拉底的例子说“民 主就是暴民政治”。
然而,这一小段话就有六处之多的谎言陷阱:
1)《政府论》不是亚里士多德写的,而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写的,这篇文章倡导 的就是主权在民的民主社会。文章说,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与人民订立的社会契约而不是神或家族的权威基础之上,政府若违反社会契约或不建立社会契约,人民就有权推翻 它。该民主思想深深地影响了美国和法国的大革命。
2)亚里士多德写的是《政治学》。真实的内容是:它将那个时代存在的政治制度分为 三大类,这三大类中,运作成功的政治制度以位于今突尼斯的君主制、位于斯巴达的贵族制和位于雅典的宪政制为代表。与这些同类但已经被异化了的政治制度分别为:暴君制、寡头制与民主制。《政治学》第四卷指出:在运作不成功的制度中,民主制是对社 会伤害最轻的一种”![i]亚里士多德提出:所有六种形式中,宪政制是最好的制度。他 评价制度好坏的标准是:好的制度维护所有人的利益,而坏的制度仅维护一部分人的利益。
3)冯再次通过移花接木推出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叫“多数人的专制(TYRANY OF THE MAJORITY)”。其标准术语是“多数人暴政”,英文拼写为“Tyranny of the Majori- ty”(冯再次拼写错误)。“多数人暴政”(或冯所说的“暴民政治”)并非由亚里士 多德在两千年前提出,而是由美国的约翰•亚当斯(Adams, J. 1788)首次提出。亚历克 斯•德•托克维尔(Tocqueville, A. d,1835)出版的著作《论美国的民主》引用了该术语, 并被广泛接受;约翰•斯图尔特•米尔(Mill, J. S,1859)发表的《论自由》又引述了托克 维尔的这个术语,使之真正流行起来。
4)苏格拉底的例子并不能印证“民主是暴民政治”。他的被处死尽管让后人遗憾,但是柏拉图在著名的作品《对话》中说,苏格拉底拒绝逃离监狱避免一死,因为他认为就 算他被不公正地定罪与判刑,但作为一个公民,他要留在雅典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因审 判与判决符合法律程序[ii]。从亚里士多德那个年代来看,这样一个个案的审判不影响对 一个政治制度的定性。
5)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度,其目标就是以法律为基础维护全体公民的权利与利益,如 果不考虑所有人生而平等这个条件的话,这与亚里士多德谈所的六种制度中最好的“宪政制度”有某种相通性。在今天,一旦这种制度异化为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民主制度”的时候,它便成为当今社会中一部分人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那么即使当权者号称执行的是“宪政或民主制度”,它在本质上就是约翰•亚当斯所说的“多数人暴政”。冯借助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的民主制来否定现代意义上的宪政民主制度,继而混淆今 天的真民主制度与披着民主制度外衣的多数人暴政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
6)从另一角度看,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度与亚里士多德时代的最好的制度“宪政制”仍然有差别:亚里士多德认为宪政制只适合“有财产的男性自由人”。他在《政治学》中说,奴隶要么是天生的,要么由统治者(君主或议会等)按照法律剥夺自由而成为奴隶的,因此对他们要专横;对儿童要有权威;对妻子要像政客一样,只不过不是轮流执 政。[iii]而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度认为人一律生而平等,不分民族、种族、地位、性 别、财富,而且任何人或政府都不可剥夺这种平等的权利。为保障所有人的平等权利, 避免以假“宪政”为借口、以伪法律为工具打击少数人,现代民主社会建立了以社会契 约为基础的宪政民主体系,它是宪政民主制度。
冯举出历史上几个例子来攻击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度,说这些例子证明(现代意义上 的)民主制度就是多数人暴政。且不谈时间错位导致历史上的制度与现代民主制度完全 是两种制度的问题,即使今天看这些例子,也不能证明这些历史悲剧是当年的民主制度 引起的。而今天所谈的多数人暴政,那些执政者却总是在表面上披着民主的外衣,故意 让人混淆民主与多数人暴政的概念。实际上,多数人暴政所保护的“多数人”,不是真 正的多数人,而是披上民主外衣的“以多数票为依据”的假多数[iv],它实际上以法律 甚至宪法的名义威胁少数人、剥夺体制外的人[v]的平等权利。例如在信仰方面,权力机 构以多数“票”为由,将马列主义、爱国主义确立为官方信仰,从而以“合法”的外衣 排挤少数[vi]及打击体制外不服从的平民,指控他们为异端、邪教或反马列主义者、损 害国家利益的卖国者,强行改造宗教教规、强拆教堂、甚至逮捕入狱。
就冯所谈的法国大革命的例子来看,那是刚形成的君主立宪制度因为议会的无能与低效而遭到毁坏,那以后开始了几十年的政治动荡;纳粹德国则是在民主制度被希特勒操纵而遭到毁坏后,转变成暴政的历史悲剧;中国文革是毛泽东为了保住皇位自毁法律造成的制度性失败,但在法律被毁之前,毛政权也不是民主政权,所以根本谈不上民主制度被毁坏的问题。总之,这些国家的悲剧都发生在没有民主制度或民主制度遭到毁坏的时候,因此并非民主体制本身的特征,而胡乱地把“屎盆子”扣在民主制度的头上,恰恰只能说明真正的民主制度而不是披上民主制度外衣的“多数人暴政”是多么的重要。冯将多数人暴政定性为现代民主制度的特征加以攻击,这是完全的谎言。
下面看看现代民主制度如何针对多数人暴政的问题进行防范,以此说明多数人暴政并非 现代民主制度的特征:首次对多数人暴政问题采取防范措施的历史事件是美国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制宪代表们就议会模式和结构问题发生异常剧烈的争论甚至使会议陷入多日停顿。这是因为如果按照人口比例表决,那么人口多的州有可能损害到人口少的州 的利益。然而如果按照每州票数相等的原则来投票,那么人口少的州就会压制人口多的 州的意见。也就是说,任何一种方案都可能导致多数人暴政。最终代表们终于达成以下协议来应对可能发生的问题:1)给少数派以否决权(设置两个并行的议会,一个以人口做基数的众议院,一个按每州两票的参议院,任何法案若在任何一个议会遭否决,就不能成为法律);2)将立法、司法及执法(行政)权力分开,使之相互独立,以防止 滥权;3)赋予总统否决权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对法律的复核权及解释权;4)将权利 法案以最高权威的内容写入宪法,禁止一切其他条文或法律与之冲突。这就是现代民主 制度的产生过程。
再看冯如何在第三封信中推销他的假宪政:对于“宪政就是严格执行1982宪法”的这个观点,他不论述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而是直接跳到结论:实施“1982宪法”就是宪政。 为什么省掉论证过程?因为这种说法没有任何理论依据或现实根据(他举的例子都是错 误的),没有道理的东西,谁也无法论证。那么他怎样博得读者信任呢?就是再次利用 闪耀着“学者”光环的派头,以“直言各种危机和社会弊病”的“胆量”,去分析“执行1982宪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说:强势反腐使得既得利益集团失去安全感,于是在贪婪与恐惧的双重刺激下,强烈希望有一部法律以能保证他们的安全,用冯的话说, 这是实施1982宪法的“现实基础”。这封信不再提“人民应该再给党一个机会”了,不 再需要看人民的力量和听人民的声音了,他甚至说,“除了平等,国人对自由也有一种先天的恐惧”,还说国人“三日无君而惶惶然”。这也就是说经过一年半的时间以后,冯开始认为国人是实施“宪政”的障碍了,换句话理解,那等于是说,只有既得利益集
团才是实施1982宪法的关键的支持力量,而且既得利益集团对习近平实施宪政的支持才 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无论可行性分析是否成立,它都不能替代回答“为什么实施1982年宪法就是宪政” 这样一个问题,更不能以此来论证“实施1982宪法就是实施宪政”。他之所以用偷梁换柱的方法顾左右而言他,回避论述他自己提出的命题,是因为,无论从公共知识还是专 业知识角度[vii],他对宪政的定义与内涵的解释都违背了“宪政”的真实定义与内涵, 他说的宪法根本不是宪法,而是伪宪法;他说的宪政根本不是宪政,而是“暴君专政”。然而从客观效果来看,他貌似在用歪曲和生造的方法使读者接受他说的内容,误 认为他的论述不是谎言而是来自于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
除上述问题外,笔者还要澄清冯关于“英国三百年前”的那场历史事件的扭曲。冯说“通过宪政,英国贵族放弃一部分公权,保留一部分特权,换取了财产和人身的安全”。冯指的显然是1688年发生在英国的光荣革命,然而所引述的这段历史却是又一次 篡改、虚构历史故事,他将之套用于中国现状之上,手法上与冯的第一封信如出一辙, 那封信制造一个不存在的“华盛顿革命集团”,然后套用在“毛泽东(反)革命集团”上。真实的光荣革命起因于英国国王詹姆斯二世。他因信仰罗马天主教而严酷迫害清教 徒,并颁布信仰自由的法令要求英国议会废除因为信仰而拒绝罗马天主教信徒担任政府公职的法令,同时国王还因亲法国并损害了英国在贸易中的利益,这些引起贵族们不 满,此时,清教徒玛丽二世的王储地位因为詹姆斯二世得子而化为泡影,于是贵族们请 玛丽二世与他的荷兰丈夫威廉三世国王回英国统治,最后政变成功,詹姆斯二世终身流亡法国。1689年,威廉三世与玛丽二世签署了议会拟定的“权利法案”,联合登基成为英国的新国君,英国从此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在这段历史中,放弃权力换取安全的是 英国王室而不是英国贵族,英国君主从此失去绝对权力,议会从此掌握英国政权。
限于篇幅,笔者最后简单解释作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宪政”的概念,以便读者根 据真正的宪政知识自行判断“行1982中国宪法”是否是宪政,以及中国现政权是否具备合法性:
谈到宪法,就必须提到前面所说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政府论》。这是一篇关于 社会契约的理论。洛克明确反对君权神授,主张生命、自由、财产是人类不可剥夺的天 赋人权。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是完全自由的,但是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强者可以 自由地侵犯弱者,如劫掠,强奸,谋杀等,因此,人们需要选出一个社会管理的代理机构,这就是政府,社会中的自然人就是公民。政府的使命是保护每个个人的权利、并使 其他人的同等权利得到尊重。然而政府只有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授权才是合法。如此,宪 法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订立的社会契约。由于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福祉,因此,对于法律或政治结构中出现的失误,公民可以通过选举或其他手段,甚至暴力来改 变它。这个社会契约理论极大地鼓励了美国及法国的大革命,同时为英国的光荣革命做 了强有力的辩护。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及公民政治权利宣言》都是以这个理论为基础形成的。美国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制定以维护每个公民自由与权利为目地 的宪法的国家,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府和各种其他法律制度,就是宪政。我们可以看 到现代意义上的宪政与亚里士多德描述的宪政是完全不同的。而这种宪政与冯描述的“严格执行1982中国宪法”就相距更远了。正如冯在他的信中所说,1982宪法,不仅有四个坚持这样的剥夺公民自由权利的最高条款或基础条款,而且他直言:“在‘82宪法’中,没有三权分立,没有司法独立,没有军队国家化,也没有最高领导人的民主选 举。”因此,冯以“执行82宪法可以使得中共政权很安全”为理由“力荐”习政权执行“82宪法”,他说“学美国的三权分立,中国学不起。一定要学,只能是天下大乱”。也就是说,他谈的宪政不是宪政,而是保证中共政府不倒台的统治中国人民的策略。他 还振振有词地说“美国没有照搬英国大宪章,因此中国也不必照搬美国”,以此来支持 他自己所说的“党主立宪”。
写到此,相信读者能够自己判断:中共政府有没有与公民订立过约翰•洛克所描述的社 会契约?65年来中共所执掌的权力可曾得到过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的公民授权?中共 政权可曾维护过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在此笔者想对冯先生说:如果您建议不要搞 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因为害怕和担心中共失去政权的话,您可以用最直接的方式说出 来,何必以攻击民主的方式来为“专制极权统治”披上宪政的外衣?何必枉言“国人对 自由与平等有着先天的恐惧”?何必为了维护中共专制极权统治而说“中国不能学习美 国的三权分立”?
最后作为总结,笔者要告诉冯“学者”:中国人不需要一个虚假的“党主立宪”,而需要一个您从来不会提起的“公民立宪”。您说美国是所谓的“华盛顿革命集团”制定的宪法,那么,笔者凭借真正的而不是假冒的专业知识告诉您:美国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以“公民立宪”而不是“党主立宪”建立政权的国家!中国也会如此,这是历史的发展趋势,它或许来得很迟,但是一定能够到来,由不得为了维持政权而不择手段的您或中共来阻挡。
参考文献:
Adams, John (1788). A Defenc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 ca, Vol. 3 (London: 1788), p. 291
Mill, John Stuart (1859). On Liberty (2 ed.). John W.Parker & Son., (London:1859), p6
Tocqueville, Alexis de (1835). De la démocratie en Amérique (Democracy in America, English trans- lation printed at New York, 1838.), Vol. 1, Saunders and Otley, (London: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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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i]英文原意:When perverted, a Polity becomes a Democracy, the least harmful derivative gov- ernment.
[ii] 在此解释一下雅典的法律程序:雅典判案的法律程序是:由500人组成陪审团,公诉方与 被告各自向500人的陪审团进行演讲,为自己的立场做申辩与辩护,然后由陪审团决定被告 是否有罪。然后陪审团再决定对判定有罪的人实施什么样的处罚。苏格拉底做了辩护,但不 成功,后陪审团在罚款与处死刑之间进行表决,最后决定处死。学术界认为,苏格拉底被处 死是因为他不相信神,而雅典城邦当时供奉女神雅典娜为城邦的护佑神,而战败的雅典人认 为就是苏格拉底的教育使年轻人背离了他们的信仰,使雅典遭遇厄运。
[iii] 英文原意:Rule over the slaves is despotic, rule over children kingly, and rule over one's wife political (except there is no rotation in office).
[iv]这里的多数指投票时的多数,它以全部投票人而非全社会的总人口为基数,如中国13亿人 并非计算多数的基数,而3千多有投票权的人大代表才是计算多数的基数,由于这3千多人不 代表普通平民,所以平民的利益成为这个所谓的“民主体制”外的利益。
[v] 少数人指的是有表决权的代表及其所代表的部分人(在中国,人怕站错队,就是基于对所 谓的民主政权的淫威的恐惧);还有一群人被排斥在“民主体制”之外,其利益没有任何人 代表,他们是“沉默的大多数”。他们的名义总是被“有表决权的大多数”利用,声称自己 代表这群人,这就是“绑架民意”。
[vi] 这里的少数就是在有投票权的群体中持反对意见的人,由于制度对少数的排斥,人大会 议总是以绝大多数赞成票甚至全票通过,在假民主体制中,从众心理就是因为个人安全得不 到保障而产生的社会心理问题。
?[vii] 公共知识指一般社会中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共同认可的某些不涉及某个具体专业学科的 大众化认知,它属于全社会的共同认知,无需作任何学术引用;专业知识为从事具体学科专 业的,在学术圈里得到广泛认可的学术研究成果,这类成果的复述需要严格与规范的学术引 用,否则被视为“抄袭”。
附件四
致徐文立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 兼答民运中热衷抓特务的人
作者: 春秋冬月2 “转帖,冯胜平:答民运中热衷抓特务的人”2014-12-29 16:15:27 [点击: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