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关于“时效”的法律讨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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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又普:关于“时效”的法律讨论(1/2) 

我的《南京大屠杀》一文发表后,获得了许多反馈,有褒有贬有疑问,非常正常。首先要对所有花费时间阅读我的文章的网友表示感谢。有些网友对于20年时效一说表示疑问:对于普通杀人犯来说,确有20年时效,但南京大屠杀不是一般的杀人罪,而是战争罪,是种族灭绝罪,是反人类罪。对于如此严重的罪行,难道过了20年就不可以追诉了吗?

疑问一:请看以色列,一直在持续不断地追查二战期间杀害犹太人的罪犯,有一些罪犯,过了五十多年后才从南美洲抓回以色列,照样被判有罪,难道以色列的行为违法了吗?

回答:这个问题问得极好,请允许我做出以下答复。法律不审判死人,法律不审判历史。“历史”这个名词是很含糊的,各国的法律文本中不会使用含糊的词汇,而是使用另外一个具有精确定义的法律词汇:“时效”。这是现代法律的基石,世界各国都是一样的,都是从英国人那里抄来的。一个人如果犯了罪,道义上和舆论上永远都会受到指责,这是没有时效一说的,仅仅是在法律判决上是有时效的,而且这个时效是以“起诉”为准的。

例1:A某杀人后畏罪潜逃,警察法院对A发出了逮捕令,然而过了20多年之后才将其抓捕归案。这时,A某仍然有罪,因为逮捕令是在时效之内发出的,逮捕令本身是没有时效限制的。

例2:A某杀人后掩盖杀人现场,自己若无其事、逍遥法外,警察花费了20多年之后才发现A是凶手,而在这20多年期间,A一直遵纪守法按时纳税,这时,20年时效是有效的,法院不可以起诉A的杀人罪。

二战期间,数以万计的犹太人遭到屠杀。战后,以色列政府花费了极大的时间和精力,克服重重困难,制作了一份死难者名单,包括了多数遇难者的姓名、年龄、家乡、死亡的时间地点、以及被谁所杀等详细记录。同时也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列出了一份杀人犯的名单,并追查他们的下落。对于那些确实已经死亡的杀人犯,仅仅是指责和控诉,对于那些下落不明的人,则向他们提出了起诉,这些事情都是在战后20年之内完成的。二战后,有许多纳粹高级官员秘密逃亡南美,以色列政府不遗余力、持之以恒地抓捕他们,半个世纪之后都不放手,抓住就判刑。以色列政府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他们在时效之内提出了对犯人们的指控。

疑问二:一百多年前,加拿大政府有一个歧视华人的法案,过了100多年之后才向华人们道歉赔偿,这可是早都过了20年时效了,怎么解释?

内容太多太长,一篇文章写不完,留待下期再回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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