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一聊香港这事(3)

时评博客,只为记录城中的主要发言,供日后参考回味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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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写开文章,就继续聊一聊香港吧。)

其实,我已经多次表明过我对香港今后的走向表示悲观,无论是政治上还是经济上。

先从政治上说。有网友说过,香港现在发生的一切,说明这22年来的一国两制是失败的。我表示赞同。但毕竟一国两制没有先例,谁都没有经验,失败了也没什么奇怪的。老毛教导我们,凡事都有两面,既然失败了,如果能从中吸取教训,也算是有些收获了。

当年土共设计香港现行体制时,可能是根本没有吃透西方的政治制度,并按照自己的体制参照一下,就定下了抓住行政长官(行政),争取立法会(立法),忽视法院(司法)的政策。我猜想,一方面是因为土共本来就是这样的体制,法院是为政府(党)服务的,有什么大事不会”托手肘“。另一方面被当时英国治下的香港政体运行迷惑了。当时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在民事司法上,因为作为行政老大的港督是英国指派的,法院与政府的利益没有本质的冲突,更有点像土共的体制,为行政服务着。所以土共被迷惑了,以为抓住行政长官就万事大吉,没料到西方政体运行中,真正的老大是法院。

都知道行政,立法和司法是西方政体的三大支柱。表面上,司法在总统制政体是老大,立法在议会制政体是老大,但我认为,好像老是处在从属地位的司法,才是真正的老大。理由:

第一,无论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表面老大都是要经过选举的。虽说选举形式不一,利弊各有,但好歹名义上是有竞争,会被民意弄下台的。但司法中的执行者,法官先生们,是不用经过选举的。有指派的,有晋升的,就是没有用在民主社会里流行的投票选举选出来的。所以,司法可以根本不用理会民意,更有甚者,例如美国的那些顶端大法官们,他要不辞职不离世,就算民意鼎沸,也有可能拿他没办法。

第二,西方讲究法治,而且我也认为法治是一个正常社会的基石,这没什么好争论的。而司法的大法官们就是法治的实行者,可以说类似古代的皇帝,金口玉率,他们就是法律的代言人。当然,他们比皇帝差很远,有一整套的法律条文去限制他们,而且他们不能改变法律条文(那是立法的事)。但是,不能低估人类的智慧的边界,也不能期望有限的文字能写尽所有可能。所以在这个时候,法官对具体法律条文和案例的解读就有了巨大的可操作性,这个时候,司法的地位就会是无比的重要了。

第三,无论行政和立法都有监督,民意(选举)是一种,司法其实也是一种,甚至行政和立法自己互相监督。例如像在美国,行政的预算议案要由立法通过,立法的通过的行政议案行政可以拖着不做甚至反对。司法也在监督着行政和立法,无论哪方有人觉得对方违法了,就可以让司法去裁决,如果裁决是认为的确非法的话,你就不能去做。活生生的例子就是憋屈的闯王。但奇怪的是,司法除了没有民意监督(通过选举)外,行政和立法也不能监督他。你要限制他什么权力,他只有判你一个非法,你就无可奈何了。据说,也只有所谓的第四公权力媒体,才能监督他们一下。但理论上,他不理你媒体,你也只能”吹乒乓波“。

所以,我认为,司法才是西方政体的老大。而土共的一国两制,却恰恰忽视了这个老大。可以由外国人来担当法官,这可能是香港的传统和无奈的现实,但在基本法里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条文去说明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就是大大的失误了。当司法所代表的利益与行政或立法所代表的利益不一致时,事情就无可收拾了。例如现在和之前发生的,对警察从重来判,对内地人从速从重来判,很是有法律的威严。对那些打砸烧的则又是保释又是轻判,充满了爱护之心。你能怎么样,都符合条文,只不过一个取上限,一个取下限而已,表面上合法得很,公正得很。就算你大喊双标又如何?何况第四公权力的媒体因与司法的利益一致而不作为呢?

要改变的话,只能通过硬来的方法了,这就是有国家上映的闹剧:总统宣布免除大法官职位,而大法官反称总统违法。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看谁”手瓜粗“。在香港,这种闹剧当然是不能上演的,别说什么世界对香港的信心,土共也丢不起这个人。说好的50年不变,基本法里明确写明可以这样的,说推翻就推翻?土共以后还怎么混?要推翻也是等50年后,可以变了,才去处理。

所以这个东西,无解。

可能因政治知识有限,有不少错漏,请指正。今天就到此为止,写了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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