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澳台官方的八小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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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澳台官方的八小时工作制
 
 
中国大陆
 
1949年9月通过的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2条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例如,1949年11月由潍坊兵工厂、渤海兵工厂、胶东兵工七厂抽调800余人组建的山东轻金属公司(现今的中铝山东铝业公司)“当年实行十小时工作制,白天上班,晚上还要扛起枪当护厂队”。
 
1952年7月25日政务院第一百四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规定:“为保障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扩大就业面,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坚决贯彻八小时至十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凡属有原料,有销路,技术条件许可者,可将现行的每日一班制或两班制改为每日两班制或三班制。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国营商店、合作社也应尽可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有害健康的工作,每日工作时间还应低于八小时。一切公私企业的加班加点,均应受严格的限制。”
 
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建筑业实行8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
 
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作制度。”
 
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8小时工作制上升为法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超过工作日法定劳动小时的,按照双倍的小时工资支付加班报酬;节假日加班的,按照三倍的小时工资支付加班报酬。
 
香港特别行政区
 
目前还没有标准工时的相关法律。2012年,香港七大商会(香港总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厂商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雇主联合会、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及香港零售管理协会)以标准工时立法将破坏香港自由经济体制为由,发表反对立法声明书。2013年4月9日,香港标准工时委员会宣布成立。首任标准工时委员会主席梁智鸿。2014年7月底,香港标准工时立法的公众咨询期结束。
 
現時香港的全職僱員的估計每周估計總工時平均數為49小時。根據瑞銀2012年「價格與收入」報告,香港的人均年度工作時間為2,296小時,高於全球(1,915小時)和亞洲(2,154小時)平均人均年度工作時間,位列全球第五高工時的地區。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僱員每周的平均工作時數應約為40小時。
 
另據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的《最低工資及標準工時意見調查2010》,逾八成市民認為香港人超時工作的問題嚴重,並有三分之二支持就最高工時立法。就香港工黨所得數據,有7成受訪者在超時工作後沒有得到任何補薪或補假。
 
鑑於2011年香港開始實施最低工資,香港政府於2010至2011年度施政報告中承諾研究標準工時。 於2012年11月26日,勞工處發表了《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分三個方面研究了其他地方在規管工時的制度和經驗、包括各行各業僱員的最新工時情況的統計數據、和分析及評估香港設立標準工時的影響。就標準工時進行了靜態影響評估,在選定的政策設定(由最寬鬆至最緊的規管情況)下(包括40至48標準工時規定、原有時薪1-2倍的法定最低超時工資率、無任何豁免至豁免經理及行政人員、專業人員和輔助專業人員),勞工處估計標準工時影響957,100位(總僱員的36.7%)至2,378,900位(總僱員的91.1%)僱員不等,估計總薪酬開支的增加約1,133,200,000元至55,220,800,000元。於2013年施政報告中,香港政府指勞工及福利局將於2013年第一季按照其政綱,成立由政府、僱主和僱員代表,以及學者和社會人士組成的「標準工時專責委員會」,跟進《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2016年5月25日,瑞銀在2015年9月公布的報告揭示,香港是全球工時最長的地方,每周平均工時逾50小時。
 
2017年2月,標準工時委員會向政府提交報告,當中有三項重點建議,包括合約工時是指勞資雙方以合約規管形式,列明僱員每日或每周的工作時數。與標準工時不同,合約工時並非以立法介入,並劃一僱員的工時,而是通過個別合約保障僱員,訂明超時工作所獲得的補償。有勞工團體認為在勞資關係不平等下僱員沒議價能力,合約工時反而助長僱主將長工時合法化。香港現時未有法定標準工時及最高工時規管。这就是资本家不准工人成立工会的原因。
 
 澳門
 
在澳門,每天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8小時。
 
因應企業營運特性及勞資雙方協議則為「每天不超過12小時、每周48小時」。超時補償包括超時補薪及補償休息時間。如屬強制性(無須徵得僱員同意)的超時工作,僱員享有1.5倍的工作報酬及有薪額外有薪休息時間。而透過協議提供超時工作(須有證明同意的紀錄),僱員享有1.2倍的工作報酬。 
 
台灣
 
在台灣,按《勞動基準法》規定,自2016年起,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情況外,若僱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每天工作時間(含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超時補薪的工資為: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內: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即至少1又1/3倍);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內: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即至少1又2/3倍)。
 
然而由於政府縱容企業對勞動基準法責任制相關規定的濫用,在實務上許多公司員工工作嚴重超時,並且無加班費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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