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2月9日,邓小平在给汪东兴的信中写道:
“12月上旬,我的小女儿毛毛回来了。1月初,我的小儿子飞飞也回来了(他们即将回到劳动的地方去)。我们同他们两年多不见,一旦相聚,其乐可知。本来,我们曾希望两个大的孩子(邓林和邓楠)也回来聚一下,她们没有请准假。好在她们回来的机会是有的。
“我的大女儿邓林来信说,他们学校即将分配工作,她已向领导请求改行(即不做美术方面的事,因她本人搞美术是不行的),要求分配到一个工厂中工作。我们对她也是这样希望。加之她已有28岁,本身条件差,至今还没有对象,本人一身是病,所以在农村是很困难的,即使在工厂顶班劳动八小时,也似有困难。如能分配一个技术性的工作,如收发、文书、保管之类,对她的身体比较合适。这件事,在北京时曾向你说过,如有可能,恳请予以帮助,至为感激!
“再,如能将她分配到同我们靠近些(如果我们长期在南昌的话),则更是我和卓琳的最大奢望了。
“从今年1月份起,中央给我们的生活费是每月205元。1月份,曾请省革委会负责同志向你请示,这个数目是否是我们今后长期的固定的生活费用,未见复示。前几天,又收到2月份的,还是205元,我们当即了解这是新的规定。我们当照此规定,重新安排自己的生活。当然坦率地说,这个数目对于我们这个九口人之家(我们夫妻,我的继母,五个孩子,还有一个卓琳姐姐的孩子也是我们供给的)是不无困难的,因为除邓林已有工资外(她本人病多,最多只能自给),我的大儿子邓朴方在医院每月需要35元左右(吃饭25元是医院规定的,抽烟及零用约10元),两个大学生每月30元左右,三人即需约90-100元。我们在南昌的三个人,只有100元开支。此外,我的小女儿毛毛、小儿子飞飞在公社劳动所得,只够吃饭,其他需用也要适当补助。再者,我们还得积点钱作为孩子们回家的路费(路远,每人来往约需100元左右)和回来时的伙食费(回家来总要改善一点伙食),以及每年总要补充一点衣物、日用品。这样算来,当然是紧的。但是,党既然作了这样统一的规定,我们没有理由提出额外的请求,自当从我们自己用的100元中,每月节约二三十元,积起来作为他们每年回家一次的路费。新的生活总会习惯的!
“小孩子回来一次花钱太多,也很不容易。将来希望能先将毛毛调到能够靠近我们一些的地方。”
【思忖:原来可能是每月原工资400多照发,自1970年1月起,降为205元 ?? -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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