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修宪

人是有罪的人,社会公义只在上帝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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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宪历程:

2017年9月29日,中共中央决书记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为此,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小组,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党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 张德江任组长,栗战书、王沪宁任副组长。

12月27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2018年1月召开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讨论研究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系首次正式向外界透露中共已启动修改宪法工作。

2018年1月18日至19日,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会议公报首次向外界表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被写入宪法。

1月26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以中央修宪建议为基础拟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2月25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修改宪法的具体内容首次正式向外界披露。

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当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3月6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摘要)。

3月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952名代表,提出了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改内容,将“法律委员会”的名称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大会主席团秘书处决定,在宪法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把补充修改内容作为第二款加入。3月11日下午,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15时52分,大会主持人宣布宪法修正案通过。现场收到赞成票2958张,反对票2张,弃权票3张,无效票1张。

2. 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的第五个修正案,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并在吸收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补充提案下,于2018年3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修正案内容包括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设立国家监察机关、取消国家主席和国家副主席任期限制及從憲法層面上确立宪法宣誓制度等事项,共21条。其中的第十四項修宪建议刪除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引起國際關注。

许多大陆外媒体和民众对本次宪法修正案表达不满,基本集中在取消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任期限制上曾经担任中共中央党建教研部教授的蔡霞于2020年表示:“我个人的看法……从修宪开始,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党事实上已经是政治僵尸,明摆着修宪从党内程序上它就是不合法的,绑架了十八届三中全会[註 1],在三中全会前的两天抢着抛出取消任期制的说法,迫使三中全会像咽狗屎一样咽下去,三中全会那么多中央委员,居然没有一个人敢在三中全会上把这个问题提出来,所以这个党本身已经是一个政治僵尸。”

美國總統特朗普于2019年4月2日共和党全国委员会年會上表示,“我在中国发表演讲,习近平主席是个强人。我称呼他为国王。他说,但我不是国王,我是主席。我说不对,你是终身主席,所以你是国王。他说嗯。哈。他喜欢,我叫他为国王。我和他相處得很好”。

2018年4月,英国《金融时报》报道,习近平在会见外国政要和中国官员时曾经解释,他“个人反对”终身制,修宪废除国家主席连任限制是因为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这两个实权职务都没有限制连任次数,为了避免他担任的三个职务之间存在任期冲突才推动修宪。不过习近平没有说明他会不会担任第三届或者更长任期的总书记和国家主席[97]。

{以上均摘自google.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

3. 对修宪的评论

  1. 2018年2月25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修改宪法的具体内容首次正式向外界披露。(注意:这里有否违反了 程序不公平原则。在人大2018年3月11日下午15时52分,大会主持人宣布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前,新闻单位不能报导。)

    一般情况下,只有代表国家或政府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才能成为行政责任的主体,而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则不会成为行政责任的主体。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都具有单一性即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来追究,而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既可以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也可以包括国家的行政机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才有可能成为行政责任主体。

    行政法律责任实际上就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起监控作用的一种监督机制。凡违反法律或失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都是违背行政责任的。

    这种公务行为有没有履行行政监督责任。行政责任的监督标准之一是在权力机制上看是否滥用权力,二是在行为能力上看是否是程序正义的。

  2. 作为人大代表,有的人是公务员的在任者。他们是在聘任期内,他们的聘任制合同是怎样处理的呢?这个合同存在滥用公职权力的问题,因为聘任制期限内不能贸然更改,除非有特殊原因,在任职期内不能改任其他职位,所以这个修宪条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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