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可以学马歇尔

美国围绕总统选举打成了一锅粥。刚刚最高法以9比0给由德州发起的对另外4州的诉讼致命一击,于是有人说当今的最高法太懦弱,缺乏当年马歇尔大法官通过判案抢夺宪法解释权的英明神勇,鼓吹最高法应该拿出勇气,应该在当今大选风波中如此这般。

《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网上多有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马歇尔大法官确实在判决《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过程中利用所谓解释宪法的需要,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地确立了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 孤立地看这个结果,法院解释宪法可说是三权分立之基石的要素,而由执法,立法,司法这三权中无兵无钱的最弱的法院一系来掌握宪法解释权,则最有利于巩固民主制度。

但是结果的合理往往并不证明过程的合理。 无论立国之初如何地需要个人勇气,把制度的命运放在个人的掌握之中终归是向命运俯首的懦弱表现。既是民主社会,法院的一切权力,特别是关乎民主社会之根本的宪法的解释权,原本应该由民众通过立法来赋予,如今却是由马歇尔一人通过判案的方法“偷窃”而去,这件事在历史上一直为后人所诟病。因为虽然马歇尔通过判决《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得到由法院解释宪法这一结果符合了民主社会的需要,但是这个权力分配的过程却不民主,而马歇尔抢权的行为本身恰恰嵌合了人性的缺憾:权力使人腐败。

换句话说,马歇尔作为大法官也许曾做出过很多英明的决断,但是他利用一个案子抢权的”神勇“行为本身恰恰是民主社会最应该摈弃的。且不管为什么后来国家没有通过立法的方式纠正这个立国之初根本权力分配的程序缺憾,如今早已不是立国之初的时代,正确的结论应该也必须是,民主社会的权力源于人民,我们不需要伸手抢权的野心家,哪怕他们头上顶着刻有马歇尔字样的光晕。具体对法院而言,基层也好,最高法也好,只有在民众赋予的权力基础之上做出的决断才可能是不违民主的正确的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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