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邓小平对我的“审判”
邓小平上台以后,为了清除毛主席发动和领导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为他的名谓“改革开放”而实质就是复辟资本主义扫清障碍,从1980年开始采用刑事诉讼的方式,来审判所谓的“江青”、“林彪”“反党集团”的“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的“罪 行”。
由他们组成的“特别法庭”也派人来秦城找了我。来人对我说,你是被江青关进监狱的,都已经坐了十几年的牢了。现在要审判江青,你应该出来揭发她的问题,出庭作证,以争取对你的宽大处理。我说,我可以出庭作证,但我必须按照我自己的意愿来作证。他们问,那你准备怎么作证呢?我说,按照毛主席说的实事求是,是什么就说什么。我不会迎合别人作任何虚假的证词。
他们问了我有关从成都揪回彭德怀的事情。我说,那是在中央文革碰头会上讨论决定的,是关锋、王力和我首先提出的,总理和江青也力主此议。他们问,你们为什么要提出这个建议呢?我就说,我们是根据西南局送来的报告提出的。后来他们在“法庭”上引述了我的这个证词,可是在引述的时候,他们去掉了“总理”,成了“江青和我力主此议”。
他们又追问我,江青是怎么利用“伍豪事件”来迫害周总现的。我说,这是胡说八道。 江青当时就指出,这是敌人的造谣。他们让我把经过都写出来,我就如实地写了。可是这个证词,他们没有在“法庭”上引用。我这样的态度当然不会让他们满意。所以他们就对我说,你如果不和我们合作,那你就必须考虑自己的后果。我说,这你们就不用来吓唬我了,我已经坐了十几年牢了,再坐个十几年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
在审完江青等人之后,就轮到来审判我了。他们成立了专门的小组来准备“起诉”的材料。专门小组的人来监狱问我的意见。他们说,你 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我说,照我的意见,你们“审判”江青等人都是完全错误的。他们说,你不要对立,你要以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我说,我早被你们开除了,“还讲什么党员标准”。他们说,不管怎样,你也要服从中央的决定。
他们问我是不是要请律师。我说, 要请的话,我就请雷洁琼女士做我的辩护律师。他们说,她年纪大了,出不了庭。我说,你们跟她说了没有?他们说,上次就有人想请她,结果不行。后来我知道,他们说的“上次”有人想请雷洁琼做辩护律师的是江青。结果,他们就给我指定了一位北京的傅志人律师为我作辩护。这位傅律师倒是一位有职业操守的律师。
他们首先问起的就是张霖之的死,其实他们都知道张霖之是毛主席点名的走资派,动员群众斗争张霖之的是总理、江青在中央文革碰头会上决定的,也是他们指定我去讲话的。但是因为只有这个问题是他们可以用来判我重罪的依据,所以以此为突破口反复追问。
他们问,张霖之是怎么被人打死的?我说,当时法医的验尸报告都在,他的皮下伤并不致死,他确实是上吊自杀的。他们继续追问我:不管他是自杀的也好,不是自杀的也好,对他的死,你都是有责任的。
可他们干嘛一定说是被打死的呢?是不是要从我这里拿到这个结论,然后可以去整那些群众呢?你可以说是我发动群众把张霖之批斗致死的,但不能说是我叫群众把他打死的。如果说是我叫人把他打死的,那岂不成了故意谋杀了吗?该我负责的事,我一点也不推卸,但一定要说是我叫人把他打死的,我不能认同。 那为首与我谈话的人点了一下头,听取了我的申辩。后来,他们就把“被打致死”改为了“迫害致死”,含含糊糊地了事。
接下来就是说我“诬陷”、“迫害”万里的事了。我对他们说,我和关锋写给主席的报告,是根据我在北京调查处理“老红卫兵”“乱打 人”“乱抄家”、“打死人”的情况和在大兴县了解的杀人惨案情况,以及中央文革“快报组”的汇报来写的。如果你们现在可以拿出证据来,证明北京所谓“红八月”的“红色恐怖”和大兴县的事与万里无关,那我就承认我是“诬陷”。对此,他们照例是以沉默来作回答。
在他们的“起诉书”上说我和关锋是在1966年6月16日写的信,当时我没有太注意这一点。后来我想不对,我们指控万里的信,我记得我和关锋是在1966年的8月26日给毛主席写的,然后毛主席是在8月28日作出批示,8月29日召开的会议,怎么会搞到6月16日去呢?那年的6月,还是刘邓在大搞资反路线的时候,主席和江青也不在北京。也没有给江青、康生,给陈伯达写这个问题的信,当时还也未发生1966年 8月那样的“红色恐怖”情况,我们不可能给主席写那个报告。
审问完了之后,我在监狱里就听到当时公安部的人说,看来戚本禹的案子很难判,因为他做的事情都是上面作决定有指示的,像揪回与批斗彭德怀、批斗张霖之都是上面有指示的,他只是个执行者。
我有个朋友叫曹音,他写过一本《老子》的书,还让我给他写了序。他和江华的儿子很好,他有一次问江华的儿子:戚本禹不过是个执行者,怎么把他判了十八年啊?江华的儿子去问了父亲以后告诉他:他父亲说,戚本禹的案子是邓小平亲自指示,要加重处理的。
附录:
戚本禹“ 反革命案 ”的起诉书
戚本禹反革命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起诉书
(83)京检分审字第92号
被告人戚本禹,男,现年五十一岁,山东省威海市人。原任《红旗》杂志社历史组组长,在“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央文化命小组”成 员,中共中央办公厅秘当局副局长等职。因反革命罪,一九八〇年七月十四日被依法逮捕,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特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确认,被告人戚本禹在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成员期间,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犯有下列罪行:
一、诬陷并煽动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全国人民代表大舍常务委负会委员长朱德,副委员长彭真,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陶铸、贺龙、陆定一、罗瑞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怀,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杨尚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
被告人戚本禹在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六日、十八日、十九日三次会议上,分别对参加会议的在京报社、电台等宣传部门负责人和聂元梓、蒯 大富、韩爱晶、王大宾、谭厚兰,以及中南海机关的一些人,诬陷说:“什么刘少奇,什么彭德怀,什么邓小平,什么贺龙,什么彭真这些人,彭、罗、陆、杨都是卖国求荣的,杀人不眨眼的江洋大盗”。“彭德怀、贺龙都是吃人的老虎”,“杀人不眨眼的野心家”。“彭德怀、罗瑞卿血债累累”。并且,煽动说:“不仅刘少奇,什么邓小平、陶铸、彭德怀、彭真、陆定一、罗瑞卿、杨尚昆统统都要批判”,“切不要对他们发善心”。“不把他们批倒”,“你们领袖之类的”,“都要抓起来,杀头!”
被告人戚本禹于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二日在钓鱼台十六楼,召集中共中央办公厅一些人开会说:“中南海冷冷清清,外面轰轰烈烈”,“刘、邓、陶在中南海很舒服,你们为什么不去斗他们”。在戚本禹的煽动下,当晚中央办公厅秘书局七、八十人闯进刘少奇、邓小平、陶铸的住处,对他们进行围斗。
同年七月十四日,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的一些人,写信给汪东兴、周恩来总理,要求开会当面批判刘少奇。戚本禹收到信后,却把信送给江青、康生、陈伯达。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人擅自决定对刘少奇、邓小平、陶铸夫妇进行批斗。
七月十八日凌晨,戚本禹在人民大会堂召集中南海机关的一些人开会说:“前几天中南海围斗了刘少奇,规模小,有人围斗他总是好,但是 火力不强”。“对刘、邓、陶面对面斗争”,“这是你们相当时期头等重要的任务”。“要使他们威风扫地,要杀气腾腾”,“可以低头弯腰”。并布置说:“搞几个战斗组织,有的搞刘少奇,有的搞邓小平,有的搞陶铸。王光美、卓琳也要搞。”在戚本禹的组织、煽动下,当天中南海三百余人批斗了刘少奇、王光美,强迫低头弯腰。嗣后又多次批斗了刘少奇和王光美,邓小平和卓琳,陶铸和曾志,进行人身迫害,并先后抄了他们的家。
被告人戚本禹于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二日,在钓鱼台召集央办公厅的一些人开会,诬陷朱德是“大野心家”、“大军阀”等,指使一些人逼迫曾任朱德秘书的曹全夫揭发朱德和康克清的所谓问题。戚本禹还煽动说:“你们可以贴大字报揭发,可以去妇联点火。”当天晚上,中央办公厅的一些人闯进朱德的住所,围斗了康克清,在中南海西门等处,张贴了诬陷朱德的大标语、大字报。
一月底,戚本禹接见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些人,又煽动说:“孙泱(yāng 气魄宏大)(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给朱德当过秘书,你们通过孙映可以搞朱德的问题,不要有顾虑。”在戚本禹的煽动下,“打倒朱德”、“朱德是大军阙”的大字报、大标语在北京市街头广为张贴。
被告人戚本禹伙同关锋,早在一九六六年六月十六日就联名给江青、康生、陈伯达写信诬陷:“彭德怀到三线以后还在积极进行不正当的 活动”,“直到现在还是一面黑旗”,“要彻底消除这个隐患”。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即彭德怀被戚本禹指使的学生从四川省挟持回到北京的前一天,戚本禹写信给江青说:“彭德怀现在已经被红卫兵抓住,一、二日内即要押送回京。北京的学生,已经做好了斗争的准 备。”一九六七年七月,戚本禹指使韩爱晶和王大宾组织实施对彭德怀的批斗迫害。七月十九日,韩爱晶纠集北京航空学院的几十个人“审斗”彭德怀。在“审斗”中,韩爱晶首先动手殴打,随后一些人又拳打脚踢,致使彭德怀被打断肋骨,伤及肺部,造成重伤。七月 二十六日,北京航空学院和北京地质学院联合召开万人批斗大会,彭德怀被批斗后又被押上卡车上街游斗,再次惨遭迫害。
二、诬陷和煽动迫害煤炭工业部部长张霖之、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处书记万里、陈克寒、赵凡。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江青诬陷“张霖之是彭真死党”。十九日,张霖之被北京矿业学院一些人非法扣押。二十四日,戚本禹在北京 矿业学院群众大会上说:“煤炭部领导,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没干好事,煤炭部部长张霖之是彭真死党。”“我们的炮火还不够,还要集中炮轰,狠狠地打击。”在戚本禹的煽动下,北京矿业学院和煤炭部的一些人,连续多次对张霖之进行批斗、刑讯、毒打。张霖之被迫害致死。
被告人戚本禹于一九六六年六月十六日伙同关锋写信给江青、康生、陈伯达,诬陷“万里、陈克寒、赵凡是坏人”,“让他们还坐在北京 市委书记处,他们会搞阴谋、搞破坏”。
三、策动打、砸、抢,使国家文物遭到严重毁坏。
被告人戚本禹在一九六六年十月指使《红旗》杂志社林杰派北京师范大学谭厚兰带人到山东曲阜县“造孔家店的反”。十一月九日,谭厚 兰带一百余人到曲阜,串连当地一些人,成立了“彻底捣毁孔家店革命造反联络站”,召开“彻底捣毁孔家店誓师大会”,煽动砸毁孔庙、孔府、孔林,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遭到严重毁坏。
被告人戚本禹的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本禹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第一百三十七条聚众“打砸抢”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特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云阎
孙成霞
书记员 阎枚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