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是高级法官,老公掌控30多家公司,这夫妇俩手里的资产被媒体报道至少有200个亿。要不是有人将他俩的日常言行录成了音频和视频放到了网上,爱打麻将的女法官至今都会在湖边会所逍遥自在着。女法官不是一般的法官,她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法学博士——张家慧。
昨天,张家慧的一审判决公布,详细披露了向她行贿的人员名单。令人咂舌的是,在37个行贿人中,律师竟高达一半。而且,这些行贿的律师中,很多人名头很大,头衔很多,是名副其实的“红顶律师”,都是名片印不下名誉的主儿,也都是懂法用法之人,但法在他们眼中,全被幻化成了钱。
判决书里还有一个细节很让我震撼。关于张家慧收受律师廖哲韬300万元的场景。这事儿“拉皮条”的是人民日报海南分社采编中心主任丁汀(在当地顶着主流媒体的光环,干低三下四的事儿)。本来一审当事人败诉了,但律师廖哲韬通过丁汀的请托,让张家慧给承办法官打招呼,硬是把输了的官司掰回来了。判决书显示,二审完全按照张家慧的意见改判,已经输了的当事人不仅赢了,还获得了2000万元款项,拿到了逾期的违约金。
然后精彩的一幕出现了。官司打赢了,律师廖哲韬让丁汀驾驶红色奔驰车到海口市水云天小区西门附近,将两个共装有300万元现金的拉杆箱交给张家慧——这种警匪片里黑社会交易的画面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出现了。
交易双方,一个是司法机关的高级官员、法官,一个是人民日报海南分社的领导、记者,而这中间隐形的是人们非常敬重的行业从业者——律师。法官、记者、律师,这三个在中国代表正义的身份,在这两个拉杆箱、300万元人民币面前轰然倒地,法律被强奸,强奸者在狂欢!
张家慧收受的贿赂还有:收受律师张阜615万元(张阜曾为其代理的工商银行的官司请托张家慧);收受律师童天行125万元;收受律师李永涛100万元;收受律师王琳100万元;收受律师苏艳艳80万元;收受律师裴斐55万元;收受律师陈晓国50万元;收受律师吴镇50万元;收受律师范文进45万元;收受律师胡田30万元;收受律师赵建平20万元;收受律师丁馨10万元……
一个法官身边,一群律师环绕;一群律师身后,是拼钱的当事人们供奉。有钱你就赢,如何判决反正有懂法的人玩弄法条;你有理,可怎么能干得过他有钱?事实上,张家慧之所以露馅儿,纯粹是偶然机会。要不是有人拍到了她的言行、她奢侈的生活,张家慧还在过着贵妇般的副院长的甜美日子,而在镜头前,她依然是那个最爱国家、最维护法律尊严、最反对干扰司法收受贿赂的女法官。
十几年的受贿行为,总额如此巨大,与这么多律师常年“良性互动”,却通过网友爆料才得以曝光,这恐怕才是最让人后背发冷的地方啊!我不信在司法领域只有一个张家慧会打招呼,会拿权力去圈钱;我也不信在律师行业,只有这18个律师懂得送钱。在司法的圈子内,到底还有多少人在拿钱当法槌,在用钱决定着真假对错和美丑是非!
十几年前,作家慕容雪村写的《原谅我红尘颠倒》,揭露了法律界腐败,被封杀。可是,张家慧案的案情,真是比小说还要惊悚。
中国古代的刑法发展很畸形,始终没发展出现代的法制。法律的好坏,不在“法条”的本身,而在“诉讼法”的执行。不在如何处罚犯罪,而在如何确定犯罪。中国自秦朝的法律法条,就非常完善,偷窃砍手,奸情男去势女坠宫,乱说割鼻....但因中国古政治思想缺乏人权观念,所以始终不能产生证据主义的诉讼法。于是酷吏的酷刑就代替诉讼 法,法官在侦查报告时,不追求事实证据,只追求口供。殊不知,在酷刑之下,人是什么都会承认的,无数冤狱自此而起。有时候犯案的情况非常复杂,必须有一个方法来确认犯罪事实,也需要一个相对公正的方法来量刑!
另外,中国的司法体系从来都不是独立的,直到现在。秦朝以后中央确实有个刑部,但并不是现代的法院,检察院之类的机构,只是颁布刑法并不负责执行。从中央到地方都是县太爷之类行政官员主持审讯和执法的,并没有独立的法庭。而类似锦衣卫之类的秘密警察部门,更是毫无法制可言,纯属为政治目的罗织罪名,无情打击的机器。
西方发展出来的诉讼法,大致分为大陆法和海洋法两类。大陆法系,由法官量刑定罪;海洋法系,由一些无利益关联的智商不高的闲人(陪审员),听了控辩双方的辩论后,根据常识来定罪,法官量刑。在这两种诉讼中,都使用无罪推定,就是没有判决之前,假设嫌疑人是无罪的。
两种诉讼法里,原告和被告都有律师。如果是国家提告的(公诉案,常发生在刑事案,贪污案等),政府机关的律师就叫检察官。海洋法(又叫英美法,普通法,在英联邦国家盛行)的逻辑挺奇怪,认为法官容易产生偏向,来自于个人因素和专业因素的。海洋法产生的背景确实与海洋有关,海上发生的纠纷,通常回到岸上已经很长时间了,物证都没了,法官也无法判断,索性找一些无关人员(陪审员),听控辩双方叙述,由那些无关人员根据常识判断。比如说,一个海员控告另一个海员一小时内强奸了他买的十个女奴隶,陪审员们认为男人很难在一个小时和十个女人性交,凭常识判定这事太离谱,被告无罪。医生知道个别性功能强大的案例,法律人士知道强奸的定义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就可以了,但在这里,陪审员都不是专业人员,判案依据一般常识而不是专业常识。以后人们发现这种判案方法很靠谱,就继承下来发扬光大,成了至今仍在实行的一种主要诉讼法。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依靠常识,虽然做不到十拿十稳,也可以做到十拿八稳。像那些吃了长生不老的保健品,天上掉下来的宝藏,匪夷所思的恋情,还有共产共妻,按需分配的社会,如果拿常识判断一下,常识的准确率在80%以上。
无论大陆法还是海洋法,都有弊病。美国电影“12 Angry Man”就讲述了陪审员出现Bias的现象,日本电影“罗生门”则描述了供词的Bias。但就像描述政治的词汇那样,西方诉讼法不是最完美的,但是在已有的方法中找不到比它们更公正的。
再回来谈谈中国现行的法制体系。形式上,中国实行大陆法,法庭上也有控辩辩论,最后由法官判罪量刑。部分民事法庭也设有人民陪审员,但陪审员的意见只作为参考,而不像英美法庭上具有决定权。
中国的司法不是独立的,而是归属于党的政法委领导的。政法委下属四个部门,公安,负责侦察取证;检察院,负责审核公安的侦察结果提起公诉,有些案件如贪污,检察院可以直接侦察起诉;法院,负责庭审判决;司法,负责监狱等。另外还有一个类似于明朝锦衣卫的秘密警察组织,国家监察委/纪委,两块牌子一个班子,对党政干部实行家法。但比文革时好一点,犯了家法了,最后处置倒还是需要走政法这一圈的,但政法系统一般是照样画圈,萧规曹随。
如果犯了家法,或得罪党了,法律基本无公正可言,和明朝一模一样,只是不会发生朱元璋说拖出去斩了就斩了那样的事,那还得走个过程,政治罪按个经济罪之类的。
不管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审理,法庭成了关系大战。律师的辩才倒其次了,法庭辩论只是个形式,律师的好坏主要在于他和法官的关系。对当事人来说,就是比关系比钱了。我在中国时,有个发小犯了事,求我找检察院的同学,经历了一场官司,也算有了hands on experience。
发小开着车载了一些朋友到一个地方,哪知这些人是去寻仇的,拿刀砍了仇家的手,扔在火锅里(情节和最近看的一部台湾电影类似),当时是很轰动的案件。发小的性质可大可小,这就靠检察院的人怎么定了。我的同学是检察院政治部的,不是直接管,于是找到负责的人,吃喝唱洗嫖一圈,那人满意了,直接说,你这事最多可以做到缓刑,但我也得打点,于是张开两只手,意思是一万(那是90年代,也不少了)。
以后这场官司打了半年,发小先后花了三万,总算搞了个三年徒刑,缓刑三年,虽然留了案底(有犯罪记录),但不用去坐牢了。发小还只是个小从犯,就出了这么多钱,那些主犯就看其运道了,没钱没势和有权有势的,判决的结果绝对不同的。这还是判刑阶段的,即使坐了牢,也有套路:监狱里有立功减刑的名额,背后比的也是关系,最近轰动的昆明孙小果,判了死刑不但活着出来,出来坐不改名还叫孙小果,把以前的苦主一顿揍!反正,政法四部门,哪个都是肥缺,当个政法委书记,那可是权倾朝野了,如周永康。
有人会说,西方法院也是很脏的,但我觉得和中国的情况还不是一样。第一,其司法是独立的,法官不受政府管,不是政府管饭的。第二,陪审员难于被控制,是随机抽取的,当事人开庭前很难知道谁是陪审员,开庭后就不得和陪审员接触了(贿赂影响陪审员是重罪)。律师的水平就在于怎么说服陪审员和法官,特别是陪审员,由于每个案件的陪审员是不同的,让所有人喜欢的律师几乎不存在。因此律师的个人魅力的权重被降低,而其举证的内容更重要了,也就是说,庭审的客观性提高了。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司法之人却拿权力去换利益,司法哪还有什么公正可言?过去常说: 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难进来。可现在对于张家慧们来说,进来是进来了,但想维护个正义回去,先要问问你对手手里的钱愿不愿意!问问你请的律师是不是和他们沆瀣一气!
我们究竟靠什么来约束,究竟靠什么来拔出毒瘤,又靠什么确保司法公正运行呢?我觉得,首先还需要一个独立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