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社会的阶级划分?

人世间所有事情的成败完全在于每一个人是否能够努力去尝试去想然后脚踏实地的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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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社会的阶级划分?


一,  当今中国社会的阶级划分?

1,  当今中国社会没有阶级划分。也不可能或不允许进行阶级划分。原因很简单, 走资派特色政府连提"阶级和阶级斗争"都不准何淡去划分。工人资本家都可入党, 走的是资本主义道路是不划分阶级的。

2,  我不想推翻中国政府。所以没必要进行阶级划分,  来确立谁是敌人谁是朋友。

3,  走资派是中国共产党内分化出来的, 站在大多数劳动人民立场上是反对走资派的做法。但在走资派内部也有愿为人民服务的, 目前的阶级矛盾没有上升到不可调和的地步,  今后如何走向还有待观察, 假如权力能平安被劳动人民再次接手, 那可是一大新的社会实践经验。为什么不再继续观察呢?

4, 要作社会的阶级划分是要作大量的社会调查的,  如今己比毛泽东当时提出"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而作的农村调查复杂许多。如今不但要作农村调查,  还要作城市调查,  作大型的公司企业等单位调查后才能作出我所需要的数据,  然后才能判断出依靠谁反对谁才可达到目的。而不是躲在国外一个角落里就能够将中国社会的阶级划分清楚的。

二,  当今中国社会的资产阶级法权?

资产阶级法权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是合法的。反对资产阶级法权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新中国工资等级别连毛泽东都没有反成。例如军衔制取消了又被走资派邓小平上台后合法化了。文革后期江青极力反走后门,  毛泽东回应, 走资派他们掌权了就都合法走前门了。所以当今中国社会的资产阶级法权都是合法的。资本家合法的住豪宅乘私有专用飞机开高级轿车......。

三,   当今(中国)社会的大资本家与人民群众是什么样的矛盾?中小资本家与人民群众属于内部矛盾?

首先读一下毛主席在一九五七年的讲话:

"为了正确地认识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这两类不同的矛盾应该首先弄清楚什么是人民,什么是敌人。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拿我国的情况来说,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日本帝国主义、汉奸、亲日派都是人民的敌人。在解放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都是人民的敌人;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

敌我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是非对抗性的;在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说来,除了对抗性的一面以外,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现在才有的,但是在各个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现在的条件下,所谓人民内部的矛盾,包括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农民阶级内部的矛盾,知识分子内部的矛盾,工农两个阶级之间的矛盾,工人、农民同知识分子之间的矛盾,工人阶级和其它劳动人民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民族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等等。我们的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它同人民群众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民主同集中的矛盾,领导同被领导之间的矛盾,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同群众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的一个矛盾。一般说来,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

在我们国家里,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一般地属于人民内部的阶级斗争,这是因为我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有两面性。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它有革命性的一面,又有妥协性的一面。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它有剥削工人阶级取得利润的一面,又有拥护宪法、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面。民族资产阶级和帝国主义、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不同。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存在着剥削和被剥削的矛盾,这本来是对抗性的矛盾。但是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这两个阶级的对抗性的矛盾如果处理得当,可以转变为非对抗性的矛盾,可以用和平的方法解决这个矛盾。如果我们处理不当,不是对民族资产阶级采取团结、批评、教育的政策,或者民族资产阶级不接受我们的这个政策,那末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就会变成敌我之间的矛盾。"

特别是最后一段应该说回答了这个问题。但前题是一九五七年新中国刚成立七年,  当时是社会主义制度, 劳动人民是当家作主的。所以也不能解释"当今(中国)社会的大资本家与人民群众是什么样的矛盾?中小资本家与人民群众属于内部矛盾? "这个问题。不过也可以这样理解: 大资本家对人民群众残酷剥削压迫996等属敌我矛盾。如果大资本家对人民群众按八小时工作时应该属于内部矛盾。

四,  当今中国社会将阶级斗争继续下去,是否是你死我活的斗争?

工人为实现提高工资、缩短工时、改善劳动条件的要求而向个别资本家进行的斗争。罢工是经济斗争最重要的手段。工会是在这种斗争中产生的无产阶级最初的组织形式。经济斗争作为无产阶级斗争的最初形式,起着动员、组织、教育工人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缓着无产阶级的贫困化过程。但是经济斗争并不能触及资本主义剥削的根基。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义制度,无产阶级必须开展政治斗争。
政治斗争包括从利用资产阶级民主制,开展无产阶级自己独立的政治活动,到夺取政权的广泛领域。 政治斗争的根本目标和任务是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权和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政治斗争要求无产阶级作为阶级整体投入斗争,通过斗争维护和实现无产阶级整个阶级的根本利益,要求建立自己阶级的最高组织形式即马克思主义政党。政治斗争是比经济斗争更高形式的阶级斗争。

思想斗争或理论斗争也是无产阶级斗争不可缺少的形式。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思想斗争方面的任务是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武装工人群众,使他们从"自在的"阶级变为"自为的"阶级,摆脱和抵制资产阶级的思想影响,并用无产阶级意识形态战胜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以政治斗争为核心的三种基本形式在阶级斗争的实际进程中互为前提、互相渗透,形成阶级斗争的更为具体多样的形式,诸如隐蔽的和公开的、和平的和非和平的、议会的和非议会的等等。无产阶级只有善于从实际出发,灵活地运用各种斗争形式,才能完成推翻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 阶级斗争的客观本质:各个阶级按照自己的利益要求,通过经济、法律、伦理、军事和政治的手段,重新调节与其他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中,军事斗争和暴力革命是在阶级矛盾达到高度激化状态时才采用的最后手段。

社会发展的深刻原因在于社会的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以及受这一矛盾制约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在阶级社会中,社会基本矛盾必然表现为阶级矛盾,表现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被剥削、被统治阶级只有通过阶级斗争,推翻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夺取政权,才能运用政权的力量变革生产关系,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道路。有时被剥削、被统治阶级所进行的斗争虽然没有根本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但由于他们在斗争中所显示的力量,迫使剥削阶级不得不进行某种改革,作出某种让步,也在不同程度上为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导致社会的进步。

五. 无产阶级法权。

无产阶级法权是马克思主义运动之后,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的几代全世界尤其是北美的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是被迫以合法的法律条文决定的。无产阶级法权包括劳动法、劳工记念日、八小时工作制、劳工退休待遇等。还有每工作二、三个小时后休息十分钟,  午饭时间半小时到一小时等。但劳工记念日在北美就没有认可为"五一劳动节"、而是改为九月的第一个星期一。无产阶级法权在实行过社会主义国家里后被走资派篡权后,  是从社会主义制度后遣留下来的。

八小时工作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作日长度为8小时的工作制度。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正常一天工作时间为早上九点至下午五点为8小时。8小时工作制是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资本主义早期,工人阶级为争取8小时工作制就开始进行罢工、示威活动。1866年9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工人代表大会上,根据马克思的倡议,首先提出“8小时工作制”的口号。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于1917年11月11日颁布了《关于8小时工作制》的法令。第一次世界大战后,8小时工作制被1919年10月国际劳工会议所承认。以后资本主义各国被迫陆续确认了8小时工作制。

新中国建国后,新中国的第一部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之后作了几次修改。就是在走资派篡权后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也承认: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也和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实行这一制度的。

资产阶级法权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在其晚年著作《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用于描写社会主义经济特征的一个概念。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由于实行等量交换的按劳分配原则,因此还存在着类似资本主义社会那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属于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定权利。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分析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形式:“我们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恰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都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社会的痕迹。"

接着马克思指出,这些弊端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上才能完全消除。“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期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役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对立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动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已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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