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愈演愈烈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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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愈演愈烈

                                         2005年9月22日

何必

9月22日,北京市工商局首次对查处的四个合同欺诈案进行了暴光……(略。)

显然,这是一个分量不足的电视新闻。充其量,这只是个新闻发布会的消息披露。按照电视新闻的要求,最好应该有案件过程的展现,有被诈骗的情节、冲突与结局,而不是这么个简单的案件暴光。如果这么一做,只能是工商部门为民谋利的一个精彩举措。同时,也透露出工商部门正在抓紧制定各式各样的合同示范文本,一旦这些合同示范文本问世,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将会有一个璀璨的时空。

谨防新的骗人手段,那就是利用签订合同的形式给一方当事人(在此领域主要是投资者)契约保障及其白纸黑字格式带来的心理影响,形成对于谋利的预期。现在,行骗者已经改变了以往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没有文字约定的传统骗术,而是租用整层整层的高档写字楼,无论是装潢还是功能设置都显得那么正经八百的,让前去探个虚实再考虑是否签约者一副塌实得不能再塌实的感觉,如果不签如此投资合同简直就是浪费了千载难逢黄金机遇。可一旦签字花押交了钱以后,就成了瓮中之鳖,或者就是案板上任人宰割的鱼肉。

所以,北京市工商部门暴光四起合同欺诈案件,看上去当然是件再好不过的举措了。由是,政府又为我们做了太可以歌功颂德的事,当然值得大吹大擂了。这一点,从记者写的稿子上就能看出来,完全站到了政府的立场上,没有任何瑕疵与差池。

可问题还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让投资者自己提防合同诈骗,作为如今浩如烟海的信息已经泛滥成灾的时代,无论是谁,也不可能对所有领域的信息能够做到哪怕稍微充分些的把握。特别是面对中国除了骗子和妈妈是真的其他都可能是假的这么个空前绝后的社会信用环境里,人们时时刻刻都在雷区里踯躅前行,随时都有触到形形色色骗局陷阱被弄得家破人亡。如此社会环境,原本就应该是政府严重缺位、及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并且质次价高的现实状况,政府在无法保障国民放心安全的生存时,把鉴别辨认分析规避类似合同诈骗这类社会行为的责任推给了当事人,显然是政府不作为的表现。投资者作为纳税人,尽到了自身纳税的义务,却没有享受到作为纳税人所应该具有的权利;与此相应,政府(通过法律强制地)行使了收税的权利,却将自身提供公共服务、确保纳税人拥有一个舒适塌实不必小心翼翼以邻为壑的生活空间的责任推卸给了纳税人,这点本来就是很明显而值得诟病的。

其次,推行所谓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究竟能有多大的意义?一方面,动用行政资源去干涉市场,以行政手段约束市场主体形成交易的条件,试图以政府推行的示范文本取代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用行政权力主使的单一格式规范民间五花八门的契约、以标准化行政套路代替《民法通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四大基本原则,那么,“各类”合同究竟会有多少?是不是每一种都要有示范文本?那将耗费多少行政资源?如果百密一疏,是否政府失职?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在某一个领域里没有示范文本,出现欺诈又将作何解释?另一方面,欺骗者原本就是无视法律与道德,而在如此情境里,一纸合同示范文本就能让欺骗者逃之夭夭、或者遵纪守法,这不是很荒唐的机理?当然,除非是工商部门要贩卖自己的合同示范文本,那另当别论。

再有,让一些企业形成所谓诚信兴商,还进行什么联合,如此结盟到底能起到什么作用?在整个社会守法成本越来越高、而违法成本越来越低的环境里,让企业为遵纪守法付出高昂的代价甚至最后危及到自己的生存,同时那些违法乱纪的企业却甚嚣尘上日益无法无天,这种状况里谁会傻呵呵遵守什么诚信去兴商?

最后,工商部门明确认为,所暴光的案件“完全是骗的行为”,可骗人者得到的处罚是什么呢?5千到5万的罚款。无论按照常识还是按照法律,这种骗局都是捏造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可为什么只是进行罚款了事?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这种现象也很令人困惑。工商部门的规矩是涉案金额超过2万元移交公安部门。笔者对此大惑不解,随即以真实身份电话(65240249)询问了北京市公安局经济侦察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北京市根据自己的情况,将诈骗立案标准定在1万元。(这种标准本身就很让人纳闷,诈骗1000到9999元不足以立案,那么法律救济体系是干什么用的呢?)而工商部门却将移交公安部门的标准提高到2万元,也就是说,2万元以下还只是进行行政处罚,不视作犯罪。这种执法部门对于犯罪标准认定上如此巨大的区别,也是件很匪夷所思的事。能够怎么解释这种差异?没别的,只能说,如果工商部门也以法律规定的涉案金额1万元即移交警方进行刑事立案,那么工商部门将失去一大块罚款的源泉。

因此,按照工商部门对于现行法律的执行,才有了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不被追究,只是一罚了之,继续干着骗人的勾当。

就这,还想减少合同欺诈?做梦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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