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的理解:英美法律体系的基础思维是,法律的基础建立在“保护好的行为”的,而不是“保护好人”的。最后的结果可能是保护好人。
而某些专制国家的的思维是:法律的第一要义是保护好人,而不是好的行为。
差别在哪里呢?
差别在于,通常人们有一个倾向,都是认为自己(进而和自己是同好的人)是好人,是正义之人。既然是正义之人,当然值得被保护、也必须被保护。这也是人性的弱点所说的。
所以判案的时候,就要看人,你是谁的人,他是谁的人。比如文革时候,如果是毛的,那就是好的,不管做什么行为,都是好人的行为,那就是要保护的。先发展到好人打坏人,那也是好。进而发展到,好人就是要有权利做坏事。这是不是很颠倒?
最后,法律武器化,即是说法律变成了一部分人对付另一部分人的工具。因为那部分掌握法律工具的人,先把某些人定义成了坏人,就不再需要根据具体行为判案了,都已经是坏人了,还审啥,直接惩罚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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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法治国的体制里,为什么那个正义女神要把眼睛蒙起来,就是表示我不看人,只看你的行为。任何人做这个事儿,都不行。比如打人。你别一边说自己是好人,一边还打人。
再者,还有个基督教的影响,就是“什么是好人,什么是坏人,可不是你人说了算的,那个权柄是在上帝那里”。你不能自封个好人,然后就让法律保护你,违法乱纪也保护你。
所以,一视同仁的意思是:对事不对人。
当然,这是理想,人仍然可能不由自主受个人的爱憎所影响(谁没情绪呢?),但法官还是要自我要求尽量做到公平。进而,为了防止个人情绪,抵消个人情绪对案子的影响,从制度上怎么安排、设计呢?又加了个陪审团制度,让很多人共同评判,期望偏见能被互相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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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
- 文革时人人都认定自己在保卫好人,结果到处都是违法乱纪打砸抢,社会瘫痪。
- 而法治社会甚至承认自己没有权柄判断谁是好人,只是谦卑地要做对的事儿,社会就更文明,有更多的好人好事。
两种思路的差别:
- 保护好人:无论他干啥都护着他,结果,好人变坏
- 鼓励好的行为:坏人做好事,也是公平对待,结果,坏人也能变好。
- 其实,这个在家庭和朋友之间也是如此,做的对的鼓励,不对的不鼓励,才是正道。否则溺爱和偏见都是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