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文明哲学六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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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文明哲学六大特征

——选自王志勇《福音、国度与文化:三化异象与基督徒侍奉的天国战略》

我们在本书中全方位地推出“神法圣约论批判哲学”,以此为建立并捍卫基督教文明的基本哲学。圣经中首先启示的就是“起初,上帝创造天地”(创1:1)。在基督徒当有的哲学体系中,我们首先应当以圣经中所启示的三一上帝为中心,建构我们的哲学体系,强调圣父、圣子与圣灵乃是同质同权、同荣同尊的独一上帝,并且唯独上帝是世界的创造者、救赎者和成全者。因此,基督教文明哲学首先上以上帝为本的神本主义哲学。

其次,我们强调上帝的律法,上帝在其创造的世界中设立了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受造物都在上帝的法则之下。我们敬畏上帝的主权、顺服上帝的律法乃是理所当然的。非常重要的是,我们在两种意义上谈及上帝的律法,一是不涉及到个人意志抉择的自然法则,二是与个人意志抉择直接相关的道德法则。我们所强调的道德法则首先是上帝启示的律法,其次上帝赐给我们律法的目的乃是让我们建立以爱主爱人为本的美德与文明。真正的文明就是按照上帝的律法爱主爱人。因此,基督教文明哲学必然是以上帝设立的律法为规范的法哲学。

第三,我们以清教徒所阐明的圣约神学为思维的基本范式,强调这一范式的根本性概括就是:“我要在你们中间行走,我要作你们的上帝,你们要作我的子民”(利26:12),这一范式强调乃是乃是上帝与其子民同在的关系,这种关系既包括上帝赐给人的福音的应许——“我要作你们的上帝”,也包括上帝的子民向上帝发出的心灵的承诺——“我们要作你的子民”,即福音与律法的和谐关系。因此,基督教文明哲学必然是以上帝设立的圣约为基本范式的圣约哲学。

第四,针对各种形式的无神论、敌基督、反律法之内在论哲学,我们强调上帝、基督及其律法的超越性,强调人的心灵当超越自身和世界,唯独归向上帝,从而实现真正的主体性的自由。对于基督徒而言,心灵的超越性突破首先指向重生的经历,是指圣灵光照我们的理性,使得我们能够认识独一的真上帝与他所差来的独一的救主耶稣基督。其次,这种心灵的超越指向基督徒重生之后继续得蒙圣灵的光照,使得我们对于上帝、世界、自身和社会的认识不断得到更新和丰富。在圣经中,这种超越的经历就是主耶稣基督所说的从上帝而来的“重生”的新生命(约3:1-8),这种重生使得我们成为“新造的人”(林后5:17)。因此,基督教文明哲学必然是以个人经历超越而归向上帝为核心的超越哲学。

第五,我们强调基督徒当有“批判性思维”(critical thinking),这种思维所注重的是“解释、分析和评估观念与论辩的能力”(the ability to interpret, analyse and evaluate ideas and arguments)。[1] 因此,对于任何神学和哲学,我们所注重的都不是盲目地接受和跟随,而是通过文本的研究、理性的思考、恳切的祈祷、勇敢的智慧来辨别真伪。我们在这种批判性思维中特别强调“批判实在论”(Critical Realism),这种实在论首先承认上帝及其启示、创造与救赎的实在性,也承认我们对于上帝及其启示的认识始终是相对的,始终处于不断接近、更加接近但今生永远不会穷尽的阶段。总之,这种实在论强调“本体论上的实在论、认识论上的相对论、判断上的合理性三者之间的相容性”(the compatibility pf ontological realism, epistemological relativism and judgemental rationality)。[2] 因此,基督教文明哲学必然是以培养基督徒的判断能力为导向的批判哲学。

第六,我们强调基督教“哲学”,即“爱智慧”。真正的智慧始终是以敬畏上帝为开端、以信靠基督为轴心、以爱主爱人为导向、以守约守法为落实的。只有这样的智慧才是真智慧、大智慧。这就是我们本书所倡导的以“敬畏上帝,信靠基督;爱主爱人,守约守法”为特征的基督教文明哲学的精义。自从始祖堕落以来,原罪和本罪给人带来的不仅是罪债和罪污,还在人的心中造成了各种形式的异化和幻觉,使得罪人远离上帝与真实的世界,生活在个人自以为是的穴居者的幻想之中。即使包括基督徒在内的无数宗教信仰者也往往陷入自自欺人、假冒伪善的境地。因此,我们特别强调以认识上帝和自我为根本的真智慧,正如加尔文本身所强调的那样:“我们的智慧——可以被算为可靠而扎实的智慧——几乎完全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认识上帝和认识我们自己。[3]

 

[1] Alec Fisher, Critical Thinking: An Introduc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reface, v.

[2] Roy Bhaskar, From East to West: Odysesey of A Soul, second edition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16), p. 20.

[3]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1卷1章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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