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75周年
《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缩写:UDHR)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在法国巴黎夏乐宫通过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共有30条。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范围内表述所有人类都应该享有的权利的文件。其完整文件由联合国出版在其网站上。
在《宣言》这一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广人权理念、保护人类基本权利的重要文件的起草过程中,有一个中国人作出了杰出的贡献,通过他,中国的文化、中国人的思想观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就是杰出的中国人权活动家——张彭春。
张彭春,字仲述,1892年生于天津,1908年毕业于南开学校。1910年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习教育学、哲学,同时刻苦钻研戏剧理论和编导艺术,是民国时期著名教育家、南开大学创办人张伯苓的胞弟。为《世界人权宣言》贡献中国智慧 1947年初,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决定设立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一份对于全人类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标准。美国战时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埃莉·罗斯福被选为委员会主席,张彭春被选为唯一的副主席。
《世界人权宣言》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公约)一起包含在国际人权法案中,两个公约都是在1966年通过。
宣言包括以下内容:
序言阐述了起草宣言的必要性的历史和社会原因。
第1—2条确立了尊严、自由和平等的基本概念。
第3—5条确立了其他个人权利,例如生命权以及禁止奴隶制和酷刑。
第6—11条提及人权的基本法律界定,以及在受到侵犯时可以适用的具体补救措施。
第12—17条规定了个人对社会享有的权利,包括在每个政体内部的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国际庇护权以及享有财产和国籍的权利。
第18—21条认可所谓的“宪法自由”以及在精神、公共和政治领域的自由,例如以下自由:思想、意见、表达、宗教和良心、文字、和平结社,以及通过任何媒体接收和传递信息和想法。
第22—27条认可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医疗保健。它支持广泛的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并特别提到了对母亲或儿童时期的照顾。
第28—30条规定了行使这些权利的一般方式、个人权利不能适用的领域、个人对社会的义务,以及禁止使用权利来违反联合国宗旨。
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列出一系有关人权之一般原则,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该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在出席的56个成员国中,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苏联、乌克兰、白俄罗斯、南斯拉夫、波兰、南非、捷克斯洛伐克和沙特阿拉伯),另有2国代表缺席。加拿大法学家汉弗莱是宣言的主要起草人。加拿大最初对宣言的草稿投弃权票,但后来还是同意了最终稿。
中华民国投了赞成票。
自1950年起,联合国把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国际人权日”。
影响
许多学者、律师和法庭的判决书经常引述《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些条款来佐证自己的立场,但也有一些国际法律师认为《世界人权宣言》是一部习惯法。对这一点,学术界尚没有达成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是最具争议性的,该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没有直接表明禁止死刑;但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迄今在许多国家,包括日本、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加坡、汤加王国、博茨瓦纳共和国、白俄罗斯以及美国大部分州,死刑依然是一种刑罚。
2008年12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崔之元说,《世界人权宣言》采用“人权”(human rights)一词、而不采用西方传统中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一词,意味着公/私界限和个人权利的相对性与动态性;认清个人权利和公/私界限的相对性的意义,在于使人们摆脱“亚洲价值v.s.西方价值”的二元对立思维方式,从而更实质性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
2018年12月,前英国首相戈登·布朗说,在1940年代冷战氛围中催生的《世界人权宣言》,从一开始就缺乏具约束力的执法条约,没有适当的申诉机制,甚至发表很久以后才有部分国家签署基本契约;而且《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时代的产物,很少提及女性、残疾人、LGBTQ、社区和儿童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