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下午,备受舆论关注的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案,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宣判。
2024年5月28日下午,备受舆论关注的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案,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要点,包括:
一、发生在2017年5月26日当晚的那场饭局上,夏某一行四人到店,在葛青松到场之前,夏某等人点了牛肉、土鸡汤、果粒橙等菜品,服务员根据夏某所点菜品核算出餐费350元,夏某已支付。
二、夏卫后来喝的茅台酒,是葛青松到场后自带的,夏卫吃的椒盐大王蛇,也是葛青松自己主动上的,系“宴请公务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三、夏卫等相关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接受被调查对象的宴请(包括吃野味、喝茅台),已涉嫌违纪。
四、法院已将上述人员违纪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根据证人(潮汕蛇庄服务员)证言:上菜时听见葛青松旁边一个警察说三条眼镜蛇的事情可大可小,准备三万块罚款就没事了。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葛青松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宣判后,引起了舆论的质疑,主要包括:
一、本案蹊跷之处在于,第三人谈琰敏是潮汕蛇庄大股东(51%股权),原告葛青松是小股东,两人系共同经营,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说潮汕蛇庄系违法经营,首先应该抓的是大股东谈琰敏。然而,夏卫在侦查行动中,并没有抓谈琰敏这个大股东,而是只抓了葛青松这个小股东。这就导致葛青松被抓后,谈琰敏成为既得利者,从拥有51%股份一下子获得了100%的经营权。
二、更为蹊跷的是,经法院认定,当晚是谈琰敏开着自己的车子带路,领着夏卫去宿舍抓捕葛青松的,这其中否有利益输出,警察夏卫是不是办黑案?
三、葛青松当庭指出,夏卫向法庭出具的是假发票。因为夏卫提供的发票,不是潮汕蛇庄(闵行区)的,而是上海市长宁区另外一家酒店出具的,这就好比“去北京出差,拿巴厘岛的旅游机票找财务报销吗”。然而,法庭却认定发票合法有效,是否嫌枉法裁判?
四、原告葛青松及委托代理人在庭前多次通过法院递交申请书,要求被告夏卫出具合法搜查及传唤证等抓捕手续,被告至今未能提供。
五、证人指出,被告夏卫在当晚的宴席上,曾向葛青松索要三万元,这是不是索贿?一旦葛青松交给夏卫三万元,这是不是行贿?如果葛青松交给夏卫三万元“就没事了”,夏卫是不是徇私枉法?
六、被告夏卫在酒席上向葛青松索要三万未果,当晚就抓捕了葛青松,是不是挟私报复?
总之,上海警察夏卫“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一案,虽经宝山区人民法院再次判决,仍然存在重重疑点。
此案宣判后,原告葛青松第一时间致信齐风猎,向关注此案的海内外人士致谢。葛青松信中写道:
大家好!我是起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夏卫“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一案的原告葛青松,今天我就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跟大家说明一下:
第一,虽然我败诉了,但是我还是很感谢审判长吴姗姗法官。她把联合调查组尘封了一年零八个月的调查处理结果,通过判决书公布了出来。
第二,一年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子简等三人从上海驱车来到了南通我的老家,提着甜瓜、牛奶、饼干等礼物看望我做心脏病手术在家休养的老娘,周检察长亲口告诉我:夏卫已被纪律处分。所以,判决书上说把夏卫涉嫌违纪行为移交纪检部门,是借花献佛。实际上,如果某人在被调查之前,新中国没有一个法官敢在判决书上这样说。
第三,我没有宴请夏卫。在2018年,我的合伙人谈琰敏与我股权转让纠纷的判决书上,我说:“谈琰敏为霸占经营权,请公务人员吃饭,举报葛青松。”法院依此认定夏卫吃野味、喝茅台属于接受宴请。我在去年12月21日的公开庭审中,据理力争,我说:“我通过微信问谈琰敏,警察付了多少钱?”谈琰敏没有回答并把我拉黑。而夏卫把我关进杨浦区的看守所,也曾多次提审我,从未提及要付餐费的情况。据此,谈琰敏和我共同经营蛇餐厅,他作为51%的大股东,不仅不用坐牢,反而独吞了饭店经营权,这明显就是谈琰敏宴请夏卫,而夏卫作为报答,就以刑事手段把我关进大牢。
第四,夏卫在庭前会议提供了一张长宁区的假发票,我当场驳斥这是假发票。在去年12月21日法庭上,我拿出了我们潮汕蛇庄以前开给顾客的发票复印件和原件,审判长也当庭调出了潮汕蛇庄所属公司的企业信息,公司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我提供的发票样本一致。我的代理律师王才亮也向法庭普及了我国税务的法律法规。但是,法院依然认为假发票有效,这是因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督察六年前调查我出狱后投诉夏卫时认定发票有效,审判长吴姗姗是据此认定发票有效。
宣读判决书的时候,我看到吴姗姗法官面色灰白,毫无血色,机械而简略地读完判决书就先行离开了,我看出了她的无奈,很多内容不是她说了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