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mp.weixin.qq.com/s/GnWpHH42to07VgTAtLRVKQ
复旦嫖娼学生被开除学籍的决定被传到网上后,质疑者甚多。
一是质疑太重,二是质疑实名。
太重我已经反驳过了,所谓实名侵犯隐私,有人请出了律师的观点:
其次,是否侵犯隐私,你我观点都没意义,以法律为依据,以判决为准。
再次,王律师用词严谨,“涉嫌”或表明其举不出具体的法律解释和判例。
最后,她还用了条件状语从句“如果学校未按照相关流程送达处分告知书”。
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有关于送达处分告知书的上述规定。
但是,请仔细看网上流传的图片。
它不是“处分告知书”,它是“处分决定书”。
《规定》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王雯律师引用的五十五条,规定的是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的送达。她的意思是,如果复旦是因为无法联系,才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告方式送达,就可以豁免“侵犯个人隐私”的嫌疑。
而本案事实是,复旦在校内以纸质方式公示了处分决定书,被人拍照发到网上。
本案争议焦点是,复旦可否在校内公示处分决定书?校内公示是否侵犯被处分学生隐私?
我的观点是可以公示、不侵犯隐私。
打个比方,环保局对污染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送达企业,这并不意味着环保局不能将行政处罚决定在自己的网站上公示。
送达是为了告知被处分的学生或被处罚的企业: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复旦的处分决定最后一段也是格式化的“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高校能不能在校内公示自己的处分决定,《规定》没说。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第十条 高等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嫖娼被拘留是学校作出开除决定所依据的事实。
嫖娼被拘,是否属于“个人隐私”?
考试作弊,是否属于“个人隐私”?
王律师说复旦大学“涉嫌侵犯学生隐私”,认同她观点的人很多,空谈无益,如果你们认为这是侵犯隐私,请让被处分者提起诉讼,让法院判决。
如果被处分者不愿起诉,“自古以来,中国就有拼命硬干的人,为民请命的人”,不妨自己先成为复旦的学生,再嫖娼,被拘留,被开除,最后提起诉讼,推动法治进程。
如果法院真的支持“侵犯隐私”的观点,那也是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步。
Whether the big step is forward or backward is beyong my knowledge.
有人说,上海公安局那里都查不到对嫖娼的处罚信息,复旦怎么能实名公开学生的嫖娼行为及其处罚?
复旦的公开不是在网络上公开,而是把处分决定书贴在公示栏里,被人拍照发出来。
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究竟是拍照上传到网上的人侵犯隐私,还是复旦大学也侵犯了被处分人的隐私。
判决文书网里,有很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信息,如果我把判决书中的内容转发到网上,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
之前我曾提过,可以跟其它高校的处分规定比一比,看哪个学校对嫖娼处分不那么严,以便填报志愿时参考。
必须承认,我的怀疑(没有这样的学校)被现实打脸了,打得还挺疼。
“嫖娼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校不仅有,还是中国的top 2高校。
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
第七条 学校视学生违法违纪情节轻重相应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者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或者虽构成刑事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
(四)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以上内容来自清华大学网站)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五)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以上内容来自北京大学网站)
根据以上规定,清华北大的学生嫖娼,即使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当然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学籍。
对比一下复旦的规定
到底是复旦太严了,还是清华北大的自由裁量权(操作空间)太大呢?
一是质疑太重,二是质疑实名。
太重我已经反驳过了,所谓实名侵犯隐私,有人请出了律师的观点: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王雯律师认为,三名学生嫖娼行为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因此,学校有权开除学生学籍;同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用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如果学校未按相关流程上述流程送达处分告知书,直接公开实名发布信息,则涉嫌侵犯学生隐私。首先,我不认为这是侵犯隐私。
https://www.sohu.com/a/491824831_120094090
其次,是否侵犯隐私,你我观点都没意义,以法律为依据,以判决为准。
再次,王律师用词严谨,“涉嫌”或表明其举不出具体的法律解释和判例。
最后,她还用了条件状语从句“如果学校未按照相关流程送达处分告知书”。
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有关于送达处分告知书的上述规定。
但是,请仔细看网上流传的图片。
它不是“处分告知书”,它是“处分决定书”。
《规定》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王雯律师引用的五十五条,规定的是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的送达。她的意思是,如果复旦是因为无法联系,才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告方式送达,就可以豁免“侵犯个人隐私”的嫌疑。
而本案事实是,复旦在校内以纸质方式公示了处分决定书,被人拍照发到网上。
本案争议焦点是,复旦可否在校内公示处分决定书?校内公示是否侵犯被处分学生隐私?
我的观点是可以公示、不侵犯隐私。
打个比方,环保局对污染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送达企业,这并不意味着环保局不能将行政处罚决定在自己的网站上公示。
送达是为了告知被处分的学生或被处罚的企业: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复旦的处分决定最后一段也是格式化的“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高校能不能在校内公示自己的处分决定,《规定》没说。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第十条 高等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嫖娼被拘留是学校作出开除决定所依据的事实。
嫖娼被拘,是否属于“个人隐私”?
考试作弊,是否属于“个人隐私”?
王律师说复旦大学“涉嫌侵犯学生隐私”,认同她观点的人很多,空谈无益,如果你们认为这是侵犯隐私,请让被处分者提起诉讼,让法院判决。
如果被处分者不愿起诉,“自古以来,中国就有拼命硬干的人,为民请命的人”,不妨自己先成为复旦的学生,再嫖娼,被拘留,被开除,最后提起诉讼,推动法治进程。
如果法院真的支持“侵犯隐私”的观点,那也是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步。
Whether the big step is forward or backward is beyong my knowledge.
有人说,上海公安局那里都查不到对嫖娼的处罚信息,复旦怎么能实名公开学生的嫖娼行为及其处罚?
复旦的公开不是在网络上公开,而是把处分决定书贴在公示栏里,被人拍照发出来。
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究竟是拍照上传到网上的人侵犯隐私,还是复旦大学也侵犯了被处分人的隐私。
判决文书网里,有很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信息,如果我把判决书中的内容转发到网上,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
之前我曾提过,可以跟其它高校的处分规定比一比,看哪个学校对嫖娼处分不那么严,以便填报志愿时参考。
如果觉得那些嫖娼只给予留校察看(我怀疑中国可能没有这样的学校)的规定好,填报其它学校就好了。
说起来,好像还没有律所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服务,在高考之后,把各个高校的校纪校规列表对比,供考生和家长填报志愿时参考,哪个高校对嫖娼处罚最轻,哪个高校对作弊最宽容……
Benedetto,公众号:书从历事方知味完全支持复旦开除嫖娼学生的决定
必须承认,我的怀疑(没有这样的学校)被现实打脸了,打得还挺疼。
“嫖娼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校不仅有,还是中国的top 2高校。
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
第七条 学校视学生违法违纪情节轻重相应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者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或者虽构成刑事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
(四)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以上内容来自清华大学网站)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五)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以上内容来自北京大学网站)
根据以上规定,清华北大的学生嫖娼,即使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当然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学籍。
对比一下复旦的规定
到底是复旦太严了,还是清华北大的自由裁量权(操作空间)太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