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移民局宣布,移民官在审核案件时,若是案件明显的不具备批准的条件,移民官可以不发出RFE,而直接拒绝该案。此后我们发现有很多拒绝的案件中,移民局只要发出RFE,申请人必可提出适当的资料便回应申请的要求。此后因为问题太多,移民局便撤回该不再发出RFE的政策(Yates memo) 。 在这个当中,我们也收到一个直接的拒绝,移民局拒绝的理由与事实相去甚远。因此我们与客人讨论过后马上提出上诉。但是为了避免与移民局产生直接的冲突,我主张不要提出后来的Yates memo,否则会让移民官反感认为我们指责他不按法律行事。同时我们安排在上诉当中应以Motion to Re-open与Motion to Reconsider为原则。原因是Motion当中,我们可以要求该中心负责此一类型案件的主管,有新的机会再次审阅该案的内容。有的时候若是有其合理处,该主管会从新的审理,也就是“Re-open” 。一般来说只要该主管愿意批准该申请,也就是推翻之前的否决。他们会送出一个”Re-open notice” 。接著批准的通知也会马上寄到。如果该主管不愿做出任何决定,他们就会把案件送到移民局的上诉单位。 一般移民局对Re-open的标准为两类。也就是”Legal Issue” 或是“ Factual Issue” 。这两类的区别为,如果移民局认为你没有送交I-94的文件,而你认为已经送上去了,这就是“ Factual Issue” 。你只需再送一份,该案便可批准,无需送到上诉单位再次审理。如果说移民局认为你的工作内容不符合H-1B的标准,或是移民局认为你的申请并不符合NIW的要求,这就是”Legal Issue” 。简单的说Legal Issue是一个见人见智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有与无的问题。 但是如果问题是Legal Issue,但是你若是认为移民局的错误非常的明显。你还是应该以Motion的方式先来present。这里面又有两个实际的问题。如果移民局的错误是那么的明显,那你的presentation不应太长,因为只需指出错误的地方为何。而且移民局一看便应批准。但是移民局若是不同意,你的Motion会自动变成上诉(Appeal) 送到总局。在这情形之下,总局希望看到完整的presentation。如此一来,上诉能否批准将会是个问题。 因为我们这个NIW移民局的错误非常明显。因此我们的presentation只有四页,而且送出去三天之后NIW便被批准。 --------------------------- 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提供 本律师事务所精办各类劳工应聘及专业移民申请 (包括H-1,L-1,EB-1,EB-2,NIW,劳工卡,绿卡等申请)。所有申请由多位美籍律师及拥有15年经验的范毅禹律师亲自处理,我所并特设中英移民网站。内有最新移民新闻资讯及由律师主持的移民问答集,欢迎读者流览查询。 www.Fan-Law.com CALIFORNIA : Fan & Fitzpatrick, P.A. 370 E. Glenarm St., Pasadena , CA 91106 Tel: 626-799-3999 Fax: 626-799-9966 COLORADO : Fan & Fitzpatrick, P.A. 1763 Franklin Street, Denver, CO 80218 Tel: 303-832-8900 Fax: 303-832-8901 MARYLAND : Fan & Fitzpatrick, P.A. 230 North Washington Street, Suite 400 , Rockville , MD 20850 Tel: 301-251-2636 Fax: 301-25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