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网友在我的博客里,针对我的一段贴子,加以指责,指出美国的法官是由人民选出来的说法是笑话,并对我的小布什逃脱不了人民的监督说法,加以责问。
既然有这种说法,那我还真觉得有必要把法官选举的事情拿来议论一下。
我原来的贴子如下:
中国人就不配享受民主? 2007-01-15 19:52:07
散布中国人不能搞民主,一搞就乱的人,大都是自私自利的人,或者天生是有奴性的质地。中国人难道是贱民?天生就是被奴役的人? 从某种意义上,人民有权发声,监督执政者,是很基本的东西! 我是主张有法制的民主。所谓,法制就是得当大多数人赞同或者间接赞同的。比赛有规则,任何比赛有它自己规则。裁判按照规则,来掌控比赛的进行。 人们生活在不同社会环境,也都要有自己的规则,生活和工作。当社会要实行民主,它就要先制定出一个规则,也就是法律。 人们在法律的规范下,享受基本的人权。布什政府再怎么和利益集团勾结,他还是逃不出人们的监督的权利。因为,美国人民可以在法制的保护下,自由投票选举。用选票来反映民生的心态和情绪。 如果中国有一个相对公平,反映大多数人民利益的法律,还有一个相对公正的司法监督系统。有强大的军队和警察系统,谁乱? 军队只对国家效忠,对人民效忠,而不是对某一党效忠。所谓党指挥枪的做法要彻底抛弃,让军队只效忠于人民,也就是国家宪法。 有强有力的宪法和警察及军队系统的保护,谁乱? 台湾的暂时乱,只能说明台湾的法制还没健全,社会制度转型,法制制度没有相应调整。这不能归于民主。看看当今世界上的有些民主国家的乱象,关键不是人民素质不高,而是法律系统还没有能够强有力保障而已,规范游戏的规则。 人一生下来都是聪明的,中国人也不是贱民,也没必要靠某党某人来统治。中国人理应享受普世的基本权利,也就是民主的权利,人民自由投票的权利。 但是,这一切都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制来保障。有人一提民主,却不提法制。我是坚决主张,只有法制,才能谈民主。民主和法制,缺一不可。两者相辅相成。 如果GCD真是为中国人民着想,不是自私自利的集团。就理应应用自己执政的机会,建立一个健全法制制度,独立的司法系统。也就是法官一定要由人民选举出来。从而让中国平稳的过渡到健康的民主社会。这就是广大中国人的福气了。那时候,我一定对你GCD五体投地的崇拜一下了。
xixihaha06的评论
不多说你什么了。美国的法官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笑话,你这么崇拜美国,不会不知道美国大法官都是总统任命的,而且是终身制吧?布什逃不出人们的监督的权利?笑话,两个候选人都是垄断集团代言人,监督在本质上又能如何?
至于美国的民主,的确是了不起的制度。但是:第一,解决了个人的独裁和世袭,是历史的进步;但巩固了阶级和集团的独裁和垄断,所以不是历史的终结。第二,没有经济的民主平等自由,政治的民主平等自由终究是有限的、没有保障的;而美国的民主恰恰是本质上割裂经济的所谓的政治民主。你自己好好琢磨吧。
至于你的法治论,有一定道理,但法律不是万能神化,法律是人建立、修改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应。不明白?建议你一定要看一看世界名著“悲惨世界”,一定要看呦。
最后,美国决不是不可战胜的,多学学二战、冷战和当代的历史,再来这里纸上谈兵吧。
我的回应:
首先,我在原贴中,根本就没有谈起美国的法官的选举产生,我只是说在GCD的现有一党专政条件下,司法独立,法官由中国人民选举,是健全中国法制建设很有意义的一步。所以,这位西哈先生的说指的笑话何从而来。
其次,美国法官倒底如何产生的,那到是一个有趣知识性问题。我曾经看到过一篇有趣的文章,我觉得很有意思,也就拿来作为对西哈先生的美国法官选举由人民选举是笑话的回答,另外也可以让大家谈谈对法官选举方法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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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法官产生方式看权力制约
[新闻源]美国国会众议院原多数党领袖汤姆·迪雷,因涉嫌把企业政治捐款通过共和党总部转给得克萨斯州的竞选,违反了得州法律,被得州地方检察官起诉。迪雷只得从国会多数党领袖的位子上下来,回得州去应付官司。这场官司还没有开始,双方却已经交手几个来回,为的是谁来当主审法官的问题。
美国司法有联邦和州两个体系之分。联邦法官是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终身任职。可州法官呢,各州宪法自有规定。以北方新英格兰为主,有十几个州是类似联邦的体制,法官职位由现任州长提名,州议会通过。还有三十几个州,却更为民主,州法官同州长和议员们一样,是全民选举产生的,定期改选。得克萨斯州就是这样选举法官的州。
这次迪雷被起诉,法庭一开始指派法官帕金斯(Bob Perkins)主审。迪雷的律师反对说,帕金斯曾经积极向民主党捐款,党派倾向鲜明,难以保证中立,要求换人。法院同意,于是指定法院负责管理的施劳勃(B.B.Schraub)另选主审法官。可是检察官一方提出异议,说这位施劳勃法官曾经向共和党捐款,也有党派倾向。施劳勃立即表示退出,不参与此案。他说,将请求最高层的得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杰弗逊(Wallace Jeffeson)为此案指派主审法官。
可是,杰弗逊大法官也是选举产生的,也就难免参与过党派竞选活动。杰弗逊竞选大法官时,曾经从共和党全国委员会拿到25000美元的竞选资助。杰弗逊知道自己必须表现中立,所以他指定半退休的资深法官普利斯特(Pat Priest)担任主审,而普利斯特是民主党人。
检察官一方对此还没有提出反对,不过早先却已经对由杰弗逊大法官指定主审法官表示异议,理由也是杰弗逊的党派性。可是,照这样下去,得克萨斯恐怕难以找到一个双方都认可的主审法官。因为这些法官的选举来源,决定了双方都有理由担心主审法官不能保持中立和公正。
这个开场戏,被得克萨斯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批评为得克萨斯司法的“奇耻大辱”,其根子却在于司法制度设计中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法官怎么产生?
法官的司法权力和任何权力一样,其行为受权力来源的制约。简单地说,谁有权让你当上这个法官,你就有可能做不到一点也不顾“知遇之恩”。即使你做得到,旁人也有理由怀疑你做不到。总统和州长提名法官,他们必然提名自己信任的人。民主选举法官,本来就是为了避免行政长官对司法的影响。可是,既然选举,就不能没有竞选。既然竞选,就要观察和追随民意,就要作出争取选票的承诺,就要利用现代政党政治的党派活动条件,也就是让党派来帮你竞选。这样选上来的法官,一是在法庭上不可能不考虑民意,因为得罪民意就会在下次改选中下台,二是难以摆脱党派色彩。结果就是此番得州竟难以产生一个主审法官,双方提出的异议全部围绕党派政治。美国人历来把远离党派政治的中立立场看成司法之首要品质,如今这场混战,确实是“奇耻大辱”。
我们所居住的乔治亚州也是选举法官的。我们曾经问过一位法律教授,产生法官的两种方式,哪一种更合理?这位先生坦承,总统或州长提名产生,比全民民主选举更合理。但是,如果法官这个位子是行政首脑给的,法官会不会听行政的呢?美国人的办法是,这种体制下,法官终身任职,而行政首脑却要定期改选,且有任期限制。而且,法官一旦坐上这个终身位子,真正对他有威慑力的,是有权力把他从这个位子上再拿下来的人。宪法规定,这种“弹劾”法官的权力,和行政首脑没有关系,而是在立法议会手里。给他穿法袍的是行政首脑,有权把他的法袍扒下来的就不能是行政首脑了,而只能是立法议会。行政首脑已经拿他没办法了。就是这样,权力的链条环环相扣,一物降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