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修荣)不要随便转移房产权

有不少父母喜欢在仍在生时,将房屋产权转移子女,但在很多情况下,这样做是不智的。

首先,与子女共同拥有产权,将来卖出时子女亦必须同意。我曾经见过父母要售卖物业,子女却不同意的情况。但最大的问题,是可能会产生大量资金增值税(CAPITAL GAIN TAX),尤其是很久以前买下的物业,本身成本很低,和不符合资金增值免税额的投资物业。

原来子女接受赠与时,亦同时接受了产业原来的成本。假如子女自己有住宅,这个物业不属于自住,出售时产生了大笔资金增值,属于子女的那一部分便要缴纳资金赠值税。较聪明的做法,是继续由父母以生前信托之信托人拥有产权,将来离世才由子女承继产权,到时物业的全部成本获得提升至市场价值,出售时极可能免付任何资金赠值税。





在三种特殊情况下,父母仍在时将产权转移子女可能有好处。

第一,有些父母准备将来要申请政府医疗福利(MEDI-CAL),亦即俗称为「白卡」,为了避免政府将来要求后人出售物业偿还政府 (ESTATE RECOVERY),便提早将产权转移。目前加州的「回看期」(LOOK BACK PERIOD)是三十个月。这种避免偿还的手法虽非违法,但却有些道德上的争议,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第二种情况,是子女与父母同住,房子的资金增值超过五十万元,假如产权只由父母二人拥有,卖出时超出五十万元之增值便要付收入税,为了增加资金增值免税额,可以考虑在卖屋前起码两年,将子女名字加到屋契上,只要子女符合两年拥有权和两年作主要住宅的规定,每一位共同产权拥有人都二十五万元免税金额。

第三种情况更罕有,是父母的资产净值预料将超越遗产免税额,预先将资产以今日市值赠与子女,资产以后升值也不会增加遗产税。

除了以下上特别情况,最好还是由业主设立生前信托,将来离世之后,才由儿女按生前信托条款承继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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