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是可憎的罪 ZT (基督教观点)

同性恋是可憎的罪



有两段《圣经》支持这看法:



第一段《圣经》记在利未记十八:22“不可与男人茍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



第二段《圣经》记在利未记二十:1-3“人若与男人茍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恶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在他们身上”



这两段经文把同性恋定义为可憎恶的罪,必须治死。



我们知道在《圣经》中,记载人类最早出现同性恋行为是在创世记十九章。



在创世记十九章里,所多玛和蛾摩拉城里的人要求罗德交出两位天使,并且“任我们所为”(此为和合本翻译,现中译本译为‘要和他们睡觉’)。因此,天使要毁灭这两座城,因为城内的罪恶的声音,在 耶和华面前甚大。犹大书也记载“如所多玛、蛾摩拉,和周围城邑的人,也照他们一味的行淫,随从逆性的情欲,就受永火的刑罚”。所以,同性恋的行为,在早期的《圣经》中,被视为罪,是 耶和华神所憎恶的。



《旧约圣经》里面还有一处记载同性恋的故事,是在士师记十九章(与创世记同样是十九章),说明住在基比亚城里的便雅悯男人,要求与路过的利未人‘交合’。之后引起十一个支派联合起来攻便雅悯支派,几乎把便雅悯支派灭绝了。而 上帝对这一件事的态度,清楚的记在何西阿书九:9“以法莲深深的败坏,如在基比亚的日子一样。 耶和华必纪念他们的罪孽,追讨他们的罪恶”。


http://bookgb.bfnn.org/books3/20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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