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端裁判所 ZT

异端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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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
  
13~19世纪天主教会侦察和审判异端的机构。又译罗马宗教裁判所审判伽利略(1633)
异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旨在镇压一切反教会、反封建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或
同情异端的人。宗教裁判所是从13世纪上半叶开始建立的。教皇英诺森三世为镇压
法国南部阿尔比派异端,曾建立教会的侦察和审判机构,是为宗教裁判所的发端。
霍诺里乌斯三世继任教皇后,于1220年通令西欧各国教会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
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强调设置机构的重要,并任命由其直接控制的托钵僧为裁
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协助。于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欧天主教国家普遍成立。


  僧侣裁判官主要由多明我派修士担任,也有少数方济各派僧团成员。最初裁判
官巡回侦审,后来建立地区性的常设裁判所。裁判官掌握对本地区异端的搜查、审
讯和判决大权。主教和世俗政权有协作、支持的责任,但无制约、干预的权力。异
端包括不同于罗马正统教派的言行和思想。巫士亦被视为异端。不少反封建斗士、
进步思想家、科学家、民间魔师、术士皆为裁判所打击迫害的对象。异端罪的侦审
秘密进行。控告人与见证人姓名保密。罪犯、恶棍乃至儿童,皆可作见证人。一经
被控,绝难幸免。为被告作证、辩护,有被指控为异端的可能,因此无人敢为。被
告如认罪并检举同伙,处理从宽。苦行、斋戒、离乡朝圣、在公开宗教仪式中受鞭
打、胸前或身后缝缀黄色十字架受 群 众凌 辱等 ,皆属轻罚。对不认罪、不悔过
者,刑讯逼供,从严定罪,处以徒刑或死刑。死刑多为火刑,交由世俗当局执行。
对被判死刑、徒刑者 ,财产没收归 教 会和世俗政权分享 ,或由政府全部占有。
没收异端财产而获得利益,是世俗政权积极支持宗教裁判所的原因之一,从而造成
滥肆搜捕、定罪,株连扩大的恶果。
  在天主教国家里,除英国和北欧国家外,先后皆有宗教裁判所活动。西班牙宗
教裁判所历时较久,凶残恐怖较著,不仅用来镇压异端,并用来迫害阿拉伯人和犹
太人。1483~1820年间,受迫害者达30余万人,其中1/3被判处火刑。16世纪中叶,
教皇在罗马建立最高异端裁判所 。18 、19 世纪,西欧各国宗教裁判所先后被撤销。
1908年教皇庇护十世把罗马最高裁判所改为圣职部,主要职能是监视和处罚参加进
步活动的教徒,查禁各种进步书刊,革除教徒的教籍和罢免神职人员等。
宗教裁判所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隶属于西班牙王室,成立于1478年。
罗马宗教裁判所,即今日圣座信理部(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前身,成
立于1542年。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会反对异端的任务通常由主教调查,并交由世俗法庭予
以制裁。第三届拉特朗大公会议(1179年)开始对此进行立法,成为后来十字军对
阿尔比派(Albigenses)镇压的法律依据。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对异端执行了火
刑,后额我略九世对此萧规曹随。
最初,宗教裁判所建立在地方主教区,由主教掌握。由于主教有时不在自己的教区
抑或公务缠身无暇顾及,导致当时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于是教宗额我略九世在
13世纪30年代发布通谕,建立直属教宗管辖宗教裁判所。1252年,教宗依诺增爵四
世进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审讯用刑。可用刑罚包括没收全部财产、鞭笞、监
禁、终身监禁及火刑。由于有权搜捕嫌疑犯及同伙,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几个世纪中,以宗教为名进行了许多不当的审判。宗教裁判所限
制了中世纪的西欧思想文化的发展,却巩固了教会的权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
与十字军一样,为天主教历史留下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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