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中国地震孤儿到美国的相关法律问题

高山流水遇知音,从此为你乱弹琴.痴人说梦逢知傻,有空为你胡乱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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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intl/2008/05/200805230112.shtml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的特大地震牵动了全国乃至全世界人们的心。四面八方都纷纷向灾区的人们伸出了援助之手。而最大的一个关注和援助焦点,就是那些成千上万的在地震中失去了父母的孩子。很多身在美国的人,不论公民或者非公民身份,都希望能够收养在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给那些幼小的心灵一个温暖的家。

 收养一个中国的孤儿并把他/她带到美国涉及到非常复杂的美国以及中国的法律问题。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规则,收养行为受收养地法律的管辖。因此,要想收养中国地震中的孤儿,必须要经过中国的法定收养程序。根据中国收养中心的最新规定,外籍人士(例如美国公民)要收养中国孤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收养人必须是已婚夫妇,夫妻双方必须都在30-50岁之间,并且结婚必须满两年时间。相关规定对收养人的健康、经济来源、教育、犯罪记录、子女人数以及家庭环境等也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此外,中国的法律对被收养的儿童的年龄也有限制,必须小於14周岁。
    
    在美国移民法程序上, 美国公民收养中国的孤儿到美国抚养需要审查美国收养人和孤儿的资格. 在确定被收养的儿童的情况下, 收养人夫妇应提交I-600申请,这一申请是衡量申请的美国公民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的有关合适性规定, 并审查儿童的孤儿身份以及是否具有其他被收养资格。有时,美国收养人夫妻在未确定收养的孤儿之前还可事先提交I-600A资格预批申请,这个表格是用来事先评估美国收养人是否具有收养外国出生孤儿的资格,以减短以後申请的等待时间。一旦今後确定了要领养的孤儿, 收养人须递交I-600表, 但是, 这时的I-600表申请只用审查孤儿的资格 (收养人的资格在I-600A中已审查) -在提交I-600A或I-600申请时,申请人必须递交家庭背景合适性审查文件(Home Study),以及其他的支持材料等。在I-600获得批准後, 被收养的孤儿须向相关的美国驻外领事馆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进入美国。
    
    美国公民将一个收养的非孤儿带回美国不适用I-600A 和 I-600程序, 而是适用一般家庭移民中公民未婚的未成年子女申请程序,因此需要提交I-130表格. 但是,美国移民法规定被收养的孩子只有满足下面三点要求才能享受公民未婚的未成年子女的移民利益1)收养必须在孩子满16周岁之前完成;2)收养人必须和被收养儿童居住在一起满两年;3)收养人对被收养孩子的法律监护满两年。後面两项条件可以在任何时间满足(可在收养前或後,以及孩子满16周岁前或後)。在I-130申请批准之後,被收养的孩子还需要经过领事管移民签证程序,在持移民签证入境之後获得绿卡。
    
    美国永久居住权人即绿卡持有人不享有I-600领养申请的权利。绿卡持有人要为领养的外籍孤儿或非孤儿申请移民利益的话,必须要满足上述公民申请非孤儿移民程序的三项条件(即在孩子满16周岁前完成申请,并且满足两年同居以及两年监护的要求条件)。在收养完成後,只要孩子不满21周岁,收养人就可以为孩子根据家庭移民的2A类别进行I-130家庭移民申请。因为签证名额的排期问题,可能需要5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孩子才能移民到美国。如果被收养的孩子年纪很小的话,还没有问题。但如果年龄较长,在长时间的等待过程中就可能出现「超龄」的问题了。换句话说,被收养的孩子可能在获得绿卡之前因为超过21岁而失去按照2A类别进行家庭移民申请的条件。但是,当前并没有规定能够允许外籍的孩子进入美国实现同居以及监护两年的条件,这使得绿卡持有人收养地震孤儿变得非常困难,需要耗费太长的时间。因此说,绿卡持有人要领养外籍孤儿的话,最好的办法是先获得公民身份。
    
    在美的非移民签证持有人所领养的孩子(不管是否孤儿)也有可能获得家人非移民签证。例如,H-1身份收养人可以为被收养孩子申请H-4。为了享有非移民签证的益处,法律要求收养也必须在16周岁前完成,并且收养人也必须满足两年同居以及两年监护的条件。
    
    因此看来,目前并没有收养中国地震孤儿的比较快捷的方法。中国政府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来确定这些在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孩子的孤儿身份。此外,孤儿的亲属可能会有获得监护权的优先权,这样以来收养程序变得更加的复杂。而且,根据美国移民程序外籍孤儿收养的移民也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来完成。所以,如果有读者或客户急切地希望收养中国地震孤儿或其他孤儿的话可以先向有经验的移民律师或国际收养中介机构进行咨询,以免在收养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时间上更长的拖延。

    来源: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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