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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疆域:“东南到台湾及其附属岛屿钓鱼岛、赤尾屿等。”今介绍钓鱼岛、赤尾屿如下。
钓鱼岛、赤尾屿等小岛礁位于台湾基隆以东120海里,总面积6.3平方公里,其钓鱼岛最大,4.3平方公里。
明代使臣陈侃从福州出发到琉球(今冲绳),经过钓鱼岛等岛屿,其《使琉球录》记这些岛屿在我国海域之内,岛上无人居住,但有台湾渔民作季节性居留,中国称此群岛为“钓鱼群岛”。
明代为防备倭寇,编了本海上防务的书《筹海图编》,记述了台湾基隆以东的这些岛屿,已将钓鱼群岛列入海上防御区域之内,显然是中国版图。
1683年,清朝汪楫出使琉球,作《出使琉球杂录》,记赤尾屿以东有条深海沟,为“中外之界也”。1719年,徐葆光出使琉球,其《中山传信录》记赤尾屿之南姑米山,为“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即是说,琉球疆界至姑米山而止,过此即华界钓鱼群岛。
古代,日本史家也承认钓鱼群岛是中国领土,如18世纪林子平的《三国通览图说》就是这样记载的。
近代,清大臣盛宣怀曾至钓鱼岛采海芙蓉,制药丸,治好慈禧的风湿病。太后高兴,下诏将钓鱼岛赐给盛宣怀。这一事实又一次无可争辩地证明钓鱼岛是中国领土。
1879年,日本并吞琉球,设冲绳县。1885年,日本人古贺航行到钓鱼岛,向冲绳县提出租借该岛。日本内务部始知钓鱼岛,在查知此岛已为中国《中山传信录》记载后,不敢在岛上“立标桩”,怕引起中国抗议。
1895年,日本割占我国台湾,声称从此“领有”钓鱼群岛。
1945年,日本战败,我国收回台湾,自然包括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群岛。但美国想染指此战略要地,1955、1956年非法在黄尾屿、赤尾屿建立轰炸机射击演习场。1972年,美国竟将钓鱼群岛“归还”日本。
日本在美国的支持下,自60、70年代至今,无视中国对钓鱼群岛的主权,屡屡制造事端,还要在钓鱼岛建立永久性标志、军事设施,声称要在钓鱼岛行使日本法律,不断挑起钓鱼岛归属之争。
对日本侵犯我国领土主权的挑衅性事件,我国政府一次次严重抗议。为使钓鱼岛争端不至影响中日和平友好大局,邓小平访日时曾指出:“这个问题可以挂起来,如果我们这一代不能解决,下一代会比我们聪明一些,总能找到解决办法。”
ZT: 钓鱼岛问题
2008年05月06日 09:06 来源:外交部网站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8/05-06/1240104.shtml
钓鱼诸岛位于中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的东海海域,是台湾省的附属岛屿,主要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及一些礁石组成。
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的这一立场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
早在明朝初期,钓鱼诸岛就已明确为中国领土,明、清两朝均将钓鱼诸岛划为我国海防管辖范围之内,并非“无主地”。
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窃取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管辖。
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
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将台湾、包括其附属的钓鱼诸岛归还中国。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却同美国签订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钓鱼诸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这些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交给日本。对此,我国外交部于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我钓鱼诸岛划入“归还领域”,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其后,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
鉴于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有不同主张,我国政府从发展中日关系出发,在坚持我一贯立场的前提下,与日方达成了此问题留待以后解决,不采取单方面行动,避免这一问题干扰两国关系大局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