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定义,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人权源于人的自然属性,遵循的是自然之道。
而人作为一种社会型动物,有一个本能,聚在一起就要搞出一个最终权威,对冲突性的需求进行最终裁决。主权,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这种所谓政治权威,究其本质就是一种最终裁决权。这种裁决权,其实也源于自然,遵循的也是自然之道。
今天讲依法治国,主权的实施,也应该基于法律。一个行之有效的能长期适用的法律必遵循自然之道。而一部遵循自然之道的法律,一定不是一部违反自然之道的法律。
所以法律所规定的主权的正确实施,不应该违反人的基本自然权利。因此我们不能讲主权高于人权。
但这是不是意味着人权就高于主权呢?有这个论调的,先得想想自己的屁股在哪边。很多时候,屁股决定脑袋。
自然之道,讲究的是和谐。和谐,讲究的是双赢和包容。强调人权高于主权的,其最终目的无非是在断定一个国家不讲人权之后,可以据此论调推翻一个国家的主权而已。这其实是“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思维延展。
当然,既然我们不能讲主权高于人权,那么任何人都有权利批评某个国家不讲人权,可是当某些人强调人权高于主权时,要小心。
毕竟,美国在伊拉克干的事情,世界人民当中,现今还有多少拍手称快的呢?
李察天写于200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