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米:状告夷陵电视台

高山流水遇知音,从此为你乱弹琴.痴人说梦逢知傻,有空为你胡乱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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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更新:感谢更多朋友提供律师信息,并感谢一位网友提供的某单位私自制作《山楂树之恋》配乐广播小说的信息,该单位表示未经作者许可便制作广播小说纯属不得已,他们愿意事后补救。

到目前为止,我只将《山楂树之恋》的图书、影视与视频改编权签了出去,请大家刷亮眼睛,如果发现其他方面的侵权行为,请立即通知我。让我们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大家支持。我的联系方式:fxchuanhen@yahoo.com

2008年12月23日,由湖北宜昌市夷陵区电视台拍摄制作的电视记录片《走进山楂树之恋》在宜昌首播。有热心网友将这部纪录片的视频贴在了百度艾园。我看了该视频,并于2009年1月18日写了一篇“点评《走进山楂树之恋》”,贴在各个艾园,总的感觉是“人物采访”部分比“情景再现”部分拍得好;“人物采访”中,被采访的人物比采访者表演得好。“情景再现”部分又以“老三”和“静秋”演得最糟糕,完全是丑化人物,在艾园跟帖评论的网友没一个不喊砸的。

但这些只是这部记录片幕前的故事,现在我想说的,是这部纪录片幕后的故事。

2008年6月间,我在新浪博克搜寻“山楂树之恋”的时候,看到一个叫zhuchi的人写的一篇博文,题目叫“纪录片《走近山楂树》是在打擦边球吗?”,该文透露湖北宜昌在筹拍纪录片《走近山楂树之恋》,有人说这是打“擦边球”,而我们这位号称通过自学拿到过法律学位的zhuchi先生认为这不是打“擦边球”。

zhuchi 的理由是:“ ‘人物访谈’根本和艾米无关。除非她能够跑出来对大家说小说完全是虚构的(这一点她是绝对不能做到的她也不敢去做)。

‘情景再现’也是编导们挖掘出来的真实情景。尽管艾米可以说那都是我写的小说里的情景啊,你们怎么可以随便采用呢?你们侵犯了艾米的版权啊,你们剽窃他人成果呀之类?可那些都无济于事。因为真理在这些大力发掘出事实真相的人手里。”

无论我的小说是虚构还是不虚构,“人物访谈”都跟我无关。你一个地方电视台认为谁是谁,你想采访谁,那完全是你自己的事,哪怕涉及到我故事里的人物,我也不关心。你认为张三是老三,或者李四是老三,那都由你的想象力来决定,关我什么事?中国这么大的地方,这么多地方电视台,我不会为了某个电视台的独特想象力去费时间花功夫。

但“情景再现”部分就不是zhuchi说的那么简单了,编导们到哪里去“挖掘”出老三与静秋的恋爱故事?他们采访老三了吗?他们采访静秋了吗?他们采访了这两位的家人亲属了吗?如果他们没采访,他们除了从我的小说里得到情节之外,还能从哪里“挖掘”出故事情节?

Zhuchi 这样睁着眼睛说瞎话,并非是在给夷陵电视台帮腔,而是有他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的,因为他也将《山楂树之恋》改变成戏剧本,并在网上打广告招徕买主了。凭他半瓶子醋的法律知识,他也知道他侵犯了我的版权,因为他的改编并没得到我的书面同意,所以他想以“山楂树之恋的故事是个真实故事,我不用从作者那里获得素材,我是根据事实编写的”为理由,来掩盖自己的侵权事实。

关于这个zhuchi,我有时间了会写几个帖子,彻底揭露他的无知浅薄与侵权勾当,有可能的话,还要算上他的诽谤。这里我只想感谢他的多嘴多舌,让我知道了夷陵电视台拍摄记录片的事。

我在该剧编导杜鸿的新浪博克上看到了《走近山楂树之恋》的部分剧照,主要是“人物访谈”方面的,我还不确定他们到底拍摄了什么,如果只有“人物访谈”部分,那我就不理他们,但如果真的拍摄了“情景再现”部分,那就是侵犯我的版权,我就不能不理了。

不久,《三峡晚报》登出了报道,说武汉独立影视制作公司和夷陵电视台联合摄制了纪录片《走进“山楂树之恋”》,由“人物访谈”和“情景再现”两部分组成,“情景再现”部分共选取了小说10多个经典片断进行拍摄。

这无疑是对zhuchi响亮的一耳光,宜昌方面已经公开承认“情景再现”部分是选取小说片段拍摄的,而不是所谓“编导们挖掘出来的真实情景”。

既然是这样,就是明目张胆侵犯我的版权,我就不能视而不见了。我在该片编剧杜鸿的新浪博克留了个言,指出他们这是侵权行为,让他尽快跟我联系,商量解决办法。我同时给该片导演、武汉独立影视制作公司童江南写了一个电子邮件,我说:“我相信您们拍摄这部纪录片,是出于对这个故事的喜爱,所以我表示理解,希望您们在正式放映之前起草一个转让拍摄小说经典片段许可权的协议书,用电子邮件附件传给我签字,让我们把这件事弄得合法化。”

我这是一个非常友善的提议,是宽宏大量地给他们一个事后补救的机会,但这位童江南先生胡搅蛮缠,说他们拍摄这部影片也是在为我的小说做宣传,大有讨功的架势,还让我打个电话给他证明我的身份,并指责我说话火药味太浓。

这种人也来拍摄《山楂树之恋》里的情节?不用看,我就知道他拍不出什么好东西来。难道我请你为我的小说做宣传了吗?难道侵权就是你做宣传的方式?你连起码的法律意识都没有,你拍什么《山楂树之恋》?完全是糟蹋我的小说。最后的事实证明这人的确没导演出什么好效果来,“情景再现”部分演员那些夸张做作的表演,大概就出自这位导演的指导。

我告诉他:现在我们是在讨论你们侵权的事,而不是在讨论我的态度,如果你愿意,我们可以这样了结这件事:我告你侵权,你告我火药味太浓。

编剧杜鸿将夷陵台负责该片的贾黛钢小姐的电邮地址给了我,我给他们三人同时写了一个邮件,再次重申我的提议:请尽快起草一个改编协议,寄给我签字。

贾小姐同意起草一个合同,但她醉婆之意不在酒,重点是邀请我和静秋到宜昌看看,帮助宣传他们的纪录片。而童江南则在里面搅合,让我证明我的身份。

当时我刚跟“粉娱中国”的姜总签了视频拍摄《山楂树之恋》的合同,我将“粉娱中国”姜总的电子邮件地址给了贾黛钢,让他们跟姜总联系,核实我的身份。

我给夷陵电视台的建议是:要么删掉“情景再现”部分,要么起草一个使用我小说情节的合同让我签字。如果他们在一星期内将起草的合同用电子邮件附件形式传给我,我可以免费将改编权签给他们,但如果超过一个星期,我会要他们付改编费。

拖拉了很长一段时间,贾小姐终于寄来一份合同,提到使用了《山楂树之恋》里的十三个情节,每个情节付费2000元人民币,合同签署后十日内付款。但没说是哪十三个情节。由于《山楂树之恋》的电视电影改编权都已经签给了别的公司,我不能随便再签合同让人拍摄《山楂树之恋》影视版本,所以我让贾小姐将纪录片“情景再现”部分的剧本传给我看一下,我看能不能签。

贾小姐回信说剧本还在修改,等修改好后了拍摄完了再传剧本给我看。

这不是本末倒置吗?你先拍摄,再传剧本我看,然后再签合同,如果我看了剧本不同意签合同,你前面拍的情景不是白费了吗?但这人就是这么不可理喻,说了多次,花了个把月,贾小姐才传了一个剧本过来,其间不止一次地劝我不要“冲动急躁”。

我对他们的剧本提了几条建议,包括去掉“这是一个贫穷但充满理想之光的时代”,将老三在山楂树下拉手风琴改为在工棚拉手风琴等(后来证明他们根本没改),并告诫他们:“最后我想重申一遍,这件事从头到尾就是一个法律问题,跟急躁和冲动无关。这事拖到现在,是因为1) 你们不经我许可就拍摄了我小说中的内容; 2) 你们老是不将拍摄的小说片断内容告诉我。而问题不解决,倒霉的是你们,因为是你们侵权,而不是我侵权。

如果你是个明白人,你就应该懂得遵纪守法是第一位的,一个人违反了法律,就有了把柄捏在别人手里,你拿态度说事,都是没用的,我可以因为你们侵权告你,而你不能因为我的态度告我。事实证明正是我的态度才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如果不是我一再催促,天知道你们会拖到什么时候。”

我修改了合同,传给贾小姐,说如果你们没意见,就打印出来,签字盖章后寄给我。但他们开始索要我的身份证明,提了一大串条件,包括身份证,跟出版单位签的合同等等。

我把身份证正反两面的扫描件传给了他们,还传了一份我跟别的出版单位签订的合同给他们。我认为这足以证明我的身份了,但他们居然连PDF文件都打不开,搞得我只好再传一个JPEG形式的身份证扫描件过去。

这一下,就是两个月的石沉大海,到10月份,我从网上看到他们封镜的消息,知道他们已经拍摄完毕,但合同仍然未寄我签字,我写电邮询问,贾小姐告诉我他们委托了一位律师在办理此事,但我没收到任何来自这位律师的消息。

一直到11月,这位宋志武律师才写来一个电子邮件,开口又是谈核实身份问题,我告诉他我已经把身份证扫描件,与出版单位签的合同都传给了贾小姐,我还把共和联动等公司的名字告诉了这位律师,请他去那里核实我的身份,但这个律师又没消息了。

一直到了2008年12月21日,我已经得知《走进山楂树之恋》马上就要在宜昌首映,但还没收到夷陵台寄来的拍摄合同,我又给贾小姐发电子邮件,给了他们一个最后期限,这次他们终于在2009年1月寄来一个签字盖章的合同,但不是我修改过的那个,而是他们自己最初起草的合同。影片已经公映,我不想再跟他们浪费时间,签了字,于1月15日用快件寄给了他们。

合同寄出后,我给贾小姐发了个电邮,告诉她合同已寄出,并将我的银行信息告诉了她,便于她汇改编费过来。

我寄过去的签字合同在1月26日就到达了宜昌,但当时正值春节,估计他们都放大假过大年去了,我没催促他们。到了2月8日,他们的改编费仍未汇到我账上,我发了个电邮询问,我们的贾小姐拖了七八天才回信,她在信中说:“采访中,罗老师认定你就是静秋就是熊音,看了你的评论,也有同感,甚至认为你之所以不愿意亮明身份和此有关。不过我并不是多事的人,就算是我也不会以此说事在网上吵个不停,那是你的生活,我们只是要你的身份认同资料就够了,或者你用其他一种方式来证明,比如出版社方面的等等。”

我不知道这人究竟是怎么啦,到底要把我的身份“认同”到什么人身上去?认同到静秋或者熊音身上去吗?我已经将身份证复印件和另一家出版单位的合同传给了他们,我也将另外两家出版单位的名字告诉了他们,让他们去核实,难道这还不足以证明我的身份,一定要把我认同为静秋或熊音才算数?

到今天为止,这笔改编费仍未汇到我账上,我已经提醒过他们两三次了,最近的一次将电邮同时抄送贾黛钢,童江南,杜鸿,宋志武,但他们一点回音都没有。合同签订已经一个多月了,他们仍未将改编费汇到我账上,他们违反了自己亲手起草亲手签字的合同,我已经不想跟他们打嘴仗了,这是些不见棺材不掉泪的家伙。

我现在先在网络和报纸上揭露他们无视法律无视合同的行为,然后聘请律师起诉夷陵广播电视台。

哪位对宜昌地区律师比较了解的网友,请推荐一位工作能力强且不畏地头蛇的律师给我,我这里先表示感谢了。

一个堂堂的夷陵电视台,如此没有法律意识,还没得到原著作者的许可,就擅自选用原著中的情节拍摄记录片。我给了他们补救的机会,但他们拖拉了这么久,才签署一个合同。而合同签了又不执行,这到底是玩的哪一套?你要核实身份,不是应该在签署合同前就核实好吗?如果你认为身份没核实好,你签什么合同呢?最根本的一个问题:如果你没签署合同,你拍什么“情景再现”呢?难道你没听说过《中华人人民共和国著作权保护法》?合同签署了,又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款,难道没听说过《合同法》?

如果夷陵台是想借此机会出个名,或者借此机会把艾米“认同”到静秋或者熊音身上去,那么我请他们趁早打消这种愚蠢念头,这样出名只能出个臭名,这样“认同”也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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