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八九十岁的中国共产党的老党员,看到北京市法院关于刘晓波的判决,感到困惑不解。
这份判决书认为刘晓波犯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主要罪证是提出了“联邦共和国”的口号。年轻的同志可能不知道,我们这些老同志都记得:“联邦共和国”的口号是早在中国共产党“二大”就提出来的,“七大”党章党纲又重申的正确口号(注)。我们党正是依靠这个正确口号和一系列深得民心的方针政策,才赢得各族人民的支持,从而打败了国民党反对派,一九四九年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国六十年后,如果北京法院的法官把赢得政权的正确口号,颠倒是非,错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证,那么,把我党“二大”、“七大”的党章党纲、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置于何地?你们把我们党和国家的老一代领导人置于何地?令我们百思不得其解。
我们这些老同志认为,年轻的同志对党史不了解是可以理解和原谅的。但是,无知不能成为侮辱和亵渎党的历史、党纲党章、党的方针政策的理由。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向现领导同志提出建议:重新审查北京市法院关于刘案定罪依据的合法性问题。
如果法官违反宪法,不懂党史,是非不分,知法犯法,制造冤假错案,则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党的形象、很难证明中国是法制国家、和谐社会。如果我们为之奋斗一生的民主、自由、法治、人权都被抛之东流,我们这些老同志于心不安。也将死不瞑目。区区此心,敬请亮鉴。
注:
1,1945年6月2日中共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中提出“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
2,1936年2月17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权力规定如下:……20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与境内各民族订立组织苏维埃联邦共和国的条约。”
3,中共二大党章中有关联邦共和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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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绩伟
李普
戴煌
何方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吴象
二0一0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