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尊的律法”与“自由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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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尊的律法”与“自由的律法”

---《雅各书》第二章八至十二节默想


王志勇 牧师

 

            《雅各书》是新约圣经中的智慧书。告诉基督徒如何行事为人与蒙召的恩相称。根据历代教会的正传,本书的作者是耶稣基督肉身的弟兄雅各,后来曾奉派为耶路撒冷教会的监督,曾经在教会初期召开的耶路撒冷会议中发挥领导性的角色(徒15)。《雅各书》所探讨的主题不是“因信称义”,而是“因信行义”。真正的得救的信心必然伴随有成圣的行为,也就是按照上帝的律法说话行事(雅212),这是雅各在这卷书信中所强调的核心主题,也是圣经所有智慧书的主题:“敬畏上帝,遵守祂的诫命,这是人所当尽的本分。因为人所做的事,连一切隐藏的事,无论是善是恶,上帝都必审问”(传1213-14)。

 

            28-9 --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

            释义:在教会内外,现代人最大的谬误就是把爱和律法对立起来,认为强调律法就没有爱,强调爱就不需要律法。其实,这不过是罪人在心灵和思想上的分裂。但在上帝所启示的真理中,爱和律法则始终是相辅相成,荣辱与共的。当初假冒伪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所犯的就是这样的错误,他们一味持守律法的规条,却违背律法的精义,因为耶稣基督向他们强调律法的精义就是爱:“内中有一个人是律法师,要试探耶稣,就问他说:  夫子,律法上的诫命,哪一条是最大的呢?耶稣对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上帝。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2235-40)。“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上帝”,这条诫命出自《申命记》65节;“要爱人如己”,出自《利未记》1918节。耶稣的解释本身就来自“律法书”!雅各在此再次重申耶稣的教训和律法的吩咐:“经上记着说:你们要爱人如己。”值得注意的是雅各把这条诫命称为“至尊的律法”。从逻辑顺序上来看,爱上帝是爱人如己的根基,爱人如己是爱上帝的延续。但是,从实际生活的角度而言,爱人如己乃是真正爱上帝的体现。因此,约翰也强调说:“人若说‘我爱上帝’,却恨他的弟兄,就是说谎话的;不爱他所看见的弟兄,就不能爱没有看见的上帝。爱上帝的,也当爱弟兄,这是我们从上帝所受的命令”(约壹420-21)。

            值得注意的是,上帝吩咐我们爱人,这是指我们的动机;但是,爱却不能成为我们的标准,也就是说我们不能根据自己所谓的爱心来行事,我们所根据的标准只能是上帝所启示的律法。所以,雅各在此强调说:“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这就是说明判断的标准仍然是上帝的律法。在爱心和律法的关系上,有一位神学家说:有爱心,却没有律法,就如有灵魂,却没有身体,那就是鬼魂;有律法,却没有爱心,就如有身体,却没有灵魂,那就是尸体。其实,离开上帝的律法,我们所谓的爱不过是自己的邪情私欲;离开源自上帝的圣洁之爱,我们既不会明白上帝的律法,更不是热爱、遵行上帝的律法。

 

            210-11 --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 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释义:此处雅各强调律法的整体性。律法的整体性就是指上帝的律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我们或者是全守上帝的律法,或者是违背上帝的律法。有史以来,有没有人全守过上帝的律法呢?从亚当以来,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人曾经全守上帝的律法,“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所以,圣经上说:“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罗323)。律法的这种整体性在于设立律法的上帝的统一性,上帝是独一的上帝,祂是最高的赐律者(赛3322)。犯罪都是违背上帝的律法,违背上帝的律法就是犯罪(约壹34)。因此,最终而言,犯罪不是抽象地违背律法,乃是得罪上帝,冒犯上帝的尊严,践踏上帝的慈爱。因此,雅各在此强调“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现代人之所以忽略上帝的律法,是因为他们并不认识,也不想认识赐律法的上帝。大卫在圣灵的感动下以狂喜的心情说自己“何等爱慕上帝的律法,终日不住地思想”(诗11997 ),是因为大卫深深地认识上帝,爱慕上帝,更因为他是上帝所爱的人。

 

            212-13-- 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因为那不怜悯人的,也要受无怜悯的审判;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

            释义:雅各在此强调上帝的律法是“使人自由的律法”。他在此前就强调说:“惟有详细察看那全备,使人自由之律法的,并且时常如此,这人既不是听了就忘,乃是实在行出来,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雅125)。现代人的一大谬误就是认为自由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自由就是摆脱自然界和道德界的一切法则。这不过是罪人的梦呓。我们生来就处于上帝的法则之下,即包括自然界的法则,也包括道德界的法则。真正的自由是在真正的律法之下,真正的律法也是使人得享真正的自由。在教会内外都有一部分人把自由与律法对立起来。这样的人最终肯定得不到真正的自由,但他却免不了受到上帝的律法的审判。这就是雅各在此处所强调的。雅各说,我们每个人最终都要按照上帝那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不管我们是否承认上帝的存在,不管我们是否遵行上帝的律法,上帝最终不会按照人的规矩和风俗,更不会根据我们的幻想和感觉来施行审判,所以我们唯一的理性的选择就是“照这律法说话行事”!当然,上帝赐给我们律法并不是让我们根据律法要严酷地论断别人。其实,上帝赐给我们律法就是因为祂对我们的怜悯和慈爱,所以祂才赐下律法做我们脚前的灯和路上的光;同时,上帝也不断地按照他在基督里的大怜悯来赦免我们的过犯。祂若纠察我们每个人的罪孽,没有任何人能够靠自己在祂眼前站立得住(诗1303)。因此,我们彼此也当互相恩待,互相怜悯,互相扶持,才能一同前行。

            默想:有真理,却没有爱心,只能产生严酷无情;有爱心,却没有真理,只能导致假冒伪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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